陕西政务服务网公司注销登记流程办理条件及咨询电话

  摘要:本文主要介绍了公司注销登记的相关信息,包括实施主体、承办机构、权力来源、办件类型等基本信息,申请条件、设定依据、申请材料、材料提交说明以及办理流程等内容。

  1、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职能介绍:作为公司注销登记的实施主体,负责该事项的相关工作。实施主体性质为法定机关,承办机构为政务服务中心,权力来源为法定本级行使。其负责的办件类型为承诺件,行使层级为省级,通办范围为全省。法定时限为15个工作日,承诺期限为3个工作日。咨询电话为029 - 86138038,监督电话为029 - 12315、029 - 86138058,办理该事项不收费,可在线申报,结果名称为准予注销通知书,到现场办理的次数为1次。受理地点为西安市长安北路14号朱雀广场内省政务服务中心,受理时间为周一至周五 9:00—12:00 13:30—17:30 (法定节假日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2、公司注销登记(一般程序)

  申请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二)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但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的除外;(三)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解散或者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外商投资的公司董事会决议解散;(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公司注销登记指南(简易程序)的办理条件:企业简易注销登记适用范围为对领取营业执照后未开展经营活动(以下称未开业);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以下称无债权债务)的有限责任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适用简易注销改革。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禁止情形包括:1.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2.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3.存在股权(投资权益)被冻结、出质或动产抵押等情形;4.有正在被立案调查或采取行政强制、司法协助、被予以行政处罚等情形的;5.企业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未办理注销登记的;6.曾被终止简易注销程序的;7.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注销登记前需经批准的;8.不适用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的其他情形。

  3、公司注销登记

陕西政务服务网公司注销登记流程办理条件及咨询电话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3年12月29日主席令第十六号,2013年12月28日予以修改)第六条: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1986年4月12日主席令第三十九号,2016年9月3日予以修改)第七条: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经批准后,外国投资者应当在接到批准证书之日起三十天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1988年4月13日主席令第四号,2017年11月4日予以修改)第六条:设立合作企业的申请经批准后,应当自接到批准证书之日起三十天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16年9月3日予以修改)第三条:合营各方签订的合营协议、合同、章程,应报国家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以下称审查批准机关)审查批准。审查批准机关应在三个月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合营企业经批准后,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主管部门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开始营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1997年2月23日主席令第八十二号,2006年8月27日予以修改)第九条:申请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登记申请书、合伙协议书、合伙人身份证明等文件;第十三条: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或者发生变更事由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第九十条:清算结束,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1999年8月30日主席令第二十号)第十二条: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设立申请文件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应当给予书面答复,说明理由。第十五条: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的十五日内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第三十二条:个人独资企业清算结束后,投资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并于十五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6月24日国务院令第156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二条: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变更、终止,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公司登记。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下列公司的登记:(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投资设立并持有50%以上股份的公司;(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由其登记的自然人投资设立的公司;(三)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的规定,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的公司;(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权登记的其他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1988年6月3日国务院令第1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五条: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部门批准的全国性公司、企业集团、经营进出口业务的公司,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注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注册。全国性公司的子(分)公司,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批准设立的企业、企业集团、经营进出口业务的公司,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注册。其他企业,由所在市、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注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1997年11月19日国务院令第236号,2014年2月19日予以修订)第三条:合伙企业经依法登记,领取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合伙企业登记机关。……市、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合伙企业登记。《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2009年11月25日国务院令第567号)第五条: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应当由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称企业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申请设立登记,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的文件以及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政策的说明。第六条: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合伙企业(以下称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第七条: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解散的,应当依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进行清算。清算人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企业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4、公司注销登记

  申请材料:

  一般程序申请材料:

  (1)《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官网下载:http://snamr.snaic.gov.cn/,原件1份。

  (2)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作出解散的决议或者决定,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解散裁判文书,行政机关责令关闭或者公司被撤销的文件,申请人自备,原件1份。

  (3)股东会、股东大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者人民法院、公司批准机关备案、确认的清算报告,申请人自备,原件1份。

  (4)国有独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决定。其中,国务院确定的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还应当提交本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复印件,申请人自备,复印件1份。

  (5)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由政府部门核发: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原件1份。

  简易程序申请材料:

  (1)《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3)《全体投资人承诺书》(强制清算终结的企业提交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破产程序终结的企业提交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

  (4)营业执照正、副本。

  5、公司注销登记

  材料提交说明:

  公司注销登记指南(简易程序)的办理条件:企业简易注销登记适用范围为对领取营业执照后未开展经营活动(以下称未开业);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以下称无债权债务)的有限责任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适用简易注销改革。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禁止情形包括:1.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2.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3.存在股权(投资权益)被冻结、出质或动产抵押等情形;4.有正在被立案调查或采取行政强制、司法协助、被予以行政处罚等情形的;5.企业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未办理注销登记的;6.曾被终止简易注销程序的;7.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注销登记前需经批准的;8.不适用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的其他情形。

  申请材料:

  (1)《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3)《全体投资人承诺书》(强制清算终结的企业提交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破产程序终结的企业提交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

  (4)营业执照正、副本。

  简易注销网上申报流程:登陆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网站( http://www.snaic.gov.cn/),依次进入网上办事——企业登记网上申请——简易注销信息公告,简易注销信息公示满45天之后,打印出《全体投资人承诺书》,同时携带《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申请书》和《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来一楼政务服务中心大厅15号窗口直接办理注销登记。简易注销公示期间,企业可自行撤销注销信息公告,但今后该企业将不再适用简易注销程序来申请注销。

  “股东会、股东大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者人民法院、公司批准机关备案、确认清算报告的确认文件”提交说明:

  ◆ 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确认决议,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东大会确认决议。有限责任公司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股份有限公司由股东大会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确认。

  ◆ 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确认文件。

  ◆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确认文件。

  ◆ 股东会、股东大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者人民法院、公司批准机关在清算报告上已签署备案、确认意见的,可不再提交此项材料。

  ◆ 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办理注销登记的,不提交此项材料。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 国有独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决定。其中,国务院确定的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还应当提交本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 设有分公司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分公司的注销登记证明。

  6、公司注销登记

  办理流程:文中未提及具体办理流程。

  公司注销登记

  实施主体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承办机构

  政务服务中心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办件类型

  承诺件

  共同实施部门

  无

  行使层级

  省级

  通办范围

  全省

  法定时限

  15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

  3个工作日

  咨询电话

  029-86138038

  监督电话

  029-12315、029-86138058

  是否收费

  不收费

  是否可以在线申报

  是

  中介服务

  不需要

  结果名称

  准予注销通知书

  到现场办理的次数

  1

  受理地点、时间

  受理地点: 西安市长安北路14号朱雀广场内省政务服务中心 受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 9:00—12:00 13:30—17:30 (法定节假日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申请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二)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但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的除外;

  (三)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解散或者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外商投资的公司董事会决议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公司注销登记指南(简易程序)

  办理条件

  企业简易注销登记适用范围:

  对领取营业执照后未开展经营活动(以下称未开业);

  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以下称无债权债务)的有限责任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适用简易注销改革。

  (二)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禁止情形。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简易注销程序:

  1.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

  2.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3.存在股权(投资权益)被冻结、出质或动产抵押等情形;

  4.有正在被立案调查或采取行政强制、司法协助、被予以行政处罚等情形的;

  5.企业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未办理注销登记的;

  6.曾被终止简易注销程序的;

  7.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注销登记前需经批准的;

  8.不适用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的其他情形。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3年12月29日主席令第十六号,2013年12月28日予以修改)第六条: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1986年4月12日主席令第三十九号,2016年9月3日予以修改)第七条: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经批准后,外国投资者应当在接到批准证书之日起三十天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1988年4月13日主席令第四号,2017年11月4日予以修改)第六条:设立合作企业的申请经批准后,应当自接到批准证书之日起三十天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16年9月3日予以修改)第三条:合营各方签订的合营协议、合同、章程,应报国家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以下称审查批准机关)审查批准。审查批准机关应在三个月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合营企业经批准后,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主管部门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开始营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1997年2月23日主席令第八十二号,2006年8月27日予以修改)第九条:申请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登记申请书、合伙协议书、合伙人身份证明等文件;第十三条: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或者发生变更事由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第九十条:清算结束,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1999年8月30日主席令第二十号)第十二条: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设立申请文件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应当给予书面答复,说明理由。第十五条: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的十五日内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第三十二条:个人独资企业清算结束后,投资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并于十五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6月24日国务院令第156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二条: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变更、终止,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公司登记。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下列公司的登记:(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投资设立并持有50%以上股份的公司;(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由其登记的自然人投资设立的公司;(三)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的规定,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的公司;(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权登记的其他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1988年6月3日国务院令第1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五条: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部门批准的全国性公司、企业集团、经营进出口业务的公司,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注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注册。全国性公司的子(分)公司,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批准设立的企业、企业集团、经营进出口业务的公司,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注册。其他企业,由所在市、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注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1997年11月19日国务院令第236号,2014年2月19日予以修订)第三条:合伙企业经依法登记,领取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合伙企业登记机关。……市、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合伙企业登记。

  《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2009年11月25日国务院令第567号)第五条: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应当由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称企业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申请设立登记,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的文件以及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政策的说明。第六条: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合伙企业(以下称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第七条: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解散的,应当依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进行清算。清算人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企业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

  材料来源

  材料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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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填报须知

  《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

  官网下载:http://snamr.snaic.gov.cn/

  原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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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解散的决议或者决定,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解散裁判文书,行政机关责令关闭或者公司被撤销的文件

  申请人自备

  原件1份

  样表下载

  空表下载

  无

  股东会、股东大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者人民法院、公司批准机关备案、确认的清算报告

  申请人自备

  原件1份

  样表下载

  空表下载

  无

  国有独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决定。其中,国务院确定的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还应当提交本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申请人自备

  复印件1份

  样表下载

  空表下载

  无

  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

  由政府部门核发: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原件1份

  样表下载

  空表下载

  无

  材料提交说明

  公司注销登记指南(简易程序)

  办理条件

  企业简易注销登记适用范围:

  对领取营业执照后未开展经营活动(以下称未开业);

  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以下称无债权债务)的有限责任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适用简易注销改革。

  (二)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禁止情形。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简易注销程序:

  1.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

  2.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3.存在股权(投资权益)被冻结、出质或动产抵押等情形;

  4.有正在被立案调查或采取行政强制、司法协助、被予以行政处罚等情形的;

  5.企业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未办理注销登记的;

  6.曾被终止简易注销程序的;

  7.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注销登记前需经批准的;

  8.不适用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的其他情形。

  申请材料

  1.《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3.《全体投资人承诺书》(强制清算终结的企业提交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破产程序终结的企业提交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

  4.营业执照正、副本。

  简易注销网上申报流程

  登陆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网站( http://www.snaic.gov.cn/),依次进入网上办事——企业登记网上申请——简易注销信息公告,简易注销信息公示满45天之后,打印出《全体投资人承诺书》,同时携带《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申请书》和《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来一楼政务服务中心大厅15号窗口直接办理注销登记。

  简易注销公示期间,企业可自行撤销注销信息公告,但今后该企业将不再适用简易注销程序来申请注销。

  “股东会、股东大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者人民法院、公司批准机关备案、确认清算报告的确认文件”提交说明:

  ◆ 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确认决议,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东大会确认决议。有限责任公司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股份有限公司由股东大会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确认。

  ◆ 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确认文件。

  ◆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确认文件。

  ◆ 股东会、股东大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者人民法院、公司批准机关在清算报告上已签署备案、确认意见的,可不再提交此项材料。

  ◆ 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办理注销登记的,不提交此项材料。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 国有独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决定。其中,国务院确定的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还应当提交本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 设有分公司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分公司的注销登记证明。

  办理流程

本文出处:https://www.110109.com/gongsizhuce/11387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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