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税务局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场所排放相应应税污染物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

  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相应应税污染物,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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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符合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相应应税污染物,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的相关资料

  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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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时限

  纳税人办理时限

安徽省税务局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场所排放相应应税污染物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税务机关办理时限

  即时办结

  结果名称

  无

  是否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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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上办理深度

  免填单

  结果样本

  无

  否

  0次

  四级

  否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一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生态环境部关于明确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适用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1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环境保护税纳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7号)

    


成都号 https://www.cdhao.com

本文出处:https://www.110109.com/gongsizhuce/11396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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