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转发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国家助学奖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标题: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转发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国家助学奖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桂财教[2005]55号
发文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发文时间:2005-9-3
实施时间:2005-9-3
法规类型: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新疆
发文内容:
发文文号:桂财教[2005]55号
发文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发文时间:2005-9-3
实施时间:2005-9-3
法规类型: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新疆
发文内容:
各普通高等学校:
现将《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国家助学奖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05〕7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补充如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高等学校要认真落实国家助学奖学金政策,做好与我区现行各类奖、助学金评审的衔接。为使更多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获得资助,避免重复享受,以体现公平、公正的原则,在同一学年度内获得国家助学金、奖学金的学生,原则上不再参与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及广州助学金的评审。
二、各高等学校要按照财政部、教育部教财〔2005〕75号文件要求,并结合学校的实际制定国家奖学金、助学金的综合测评办法。秋季学期开学后,各高等学校要及时将国家助学奖学金政策在学校内进行宣传,让学生了解国家助学金、奖学金的申请条件。根据自治区下达的资助名额,各高等学校要积极组织贫困学生进行申请,认真评审学生的申请材料,并将初审合格的学生名单向全校师生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7天。公示结束后,将学生名单报自治区教育厅、财政厅备案,作为国家助学金、奖学金拨款的依据。

本文出处:https://www.110109.com/gongsizhuce/11401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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