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执业药师注册网上申报入口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提高我市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水平,自2020年11月16日起,北京市执业药师注册实行电子证照管理,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电子证照与纸质证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执业药师进行注册申报,仍在现“执业药师注册平台”内进行,相应流程不变。实行电子证照管理后,原则上不再发放纸质注册证,已发放的有效纸质注册证仍可继续使用。

  二、执业药师领取电子注册证,需登录“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企业服务平台”,进入个人账号,点击“执业药师注册证下载”,自行下载和打印。执业药师电子注册证领取具体网址为:

  http://xzsp.yjj.beijing.gov.cn/bfdaww/common/index/style/login/login.jsp

  三、执业药师电子注册证为PDF格式文件,加盖电子“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执业药师注册专用章”,并附有动态二维码,扫描后可查看执业药师注册历史及注册证状态。

  如有问题,可与北京市执业药师注册中心联系,联系电话:83975709。

  特此公告。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0年11月9日

  提示:

  1.首次登录“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企业服务平台”无需注册,登录名为“执业药师身份证号”,初始密码为“111111”(首次登录后会强制修改)。

  2.请准确填写注册申报“基本信息”页面内的手机号,注册办理进度将继续通过短信形式告知。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项目办理指南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对确需保留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规定事项的行政审批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现决定予以保留并设定行政许可,共500项。第355项,执业药师注册。

  2.《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国药监人〔2019〕12号)第十一条 执业药师实行注册制度。国家药监局负责执业药师注册的政策制定和组织实施,指导全国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工作。

  3.关于修订印发《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国药管人字〔2000〕156号)第二条 执业药师实行注册制度。

  4.《关于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意见》(国食药监人〔2004〕342号)

  5.《关于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意见》(食药监人函[2008] 1号)

  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和其他需要提供药学服务的单位的人员取得《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证书》后,应当通过全国执业药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向所在地注册管理机构申请注册。申请注册者,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证书》;

  (二)遵纪守法,遵守执业药师职业道德,无不良信息记录;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在执业药师岗位工作;

  (四)经所在单位考核同意。

  4、注销注册:《执业药师注销注册申请表》、《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执业药师注册证》、身份证、注销原因材料、执业药师本人手持身份证彩色照片电子版。

  办理机构: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办理网址:yjj.beijing.gov.cn

  办理时间:工作日上午09:00-12:00,下午13:30-17:00

  联系电话:(010) 83975709或(010) 83975710

  《执业药师资格证书》:上传资料应为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原件照片或原件扫描件,应包括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号、姓名等内容。

  身份证明: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凡已取得内地《执业药师资格证书》的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申请在内地执业注册时,须出具《台港澳人员就业证》、香港药剂师执照或澳门药剂师执照原件,且执业单位应与《台港澳人员就业证》上所注明的用人单位相一致;上传资料应为身份证明的正反面的原件照片或原件扫描件。

  执业药师注册证:上传资料应为执业药师注册证原件照片或原件扫描件。执业药师变更注册和注销注册时,旧执业药师注册证在新执业药师注册证或注销注册申请表送达时一并收回。

  健康证明:健康证明应为区疾控中心或北京市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或《北京市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北京市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应符合《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工作的通知》(京卫疾控[2016]107 号)的要求,上传资料应为健康证明的原件照片或原件扫描件。

  执业单位合法开业证明:注册在药品生产单位的应提交药品生产许可证正本;注册在药品经营单位的应提交药品经营许可证正本;注册在药品使用单位的应提交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本或副本;注册在其他需要提供药学服务单位的应提交相关合法开业资质证明;上传资料应为执业单位合法开业证明的原件照片或原件扫描件。

  注销原因证明:执业药师本人死亡或被宣告失踪的:提交死亡或被宣告失踪证明;执业药师本人受刑事处罚的:提交刑事处罚证明;执业药师本人被吊销《执业药师资格证书》的:提交被吊销《执业药师资格证书》证明;执业药师本人受开除行政处分的:提交开除行政处分证明;执业药师本人无正当理由不在执业单位执业超过半年以上的:提交无正当理由不在执业单位执业超过半年以上证明;执业药师本人因健康或其它原因不能从事执业药师业务的:提交本市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或其它原因证明;上传资料应为注销原因证明的原件照片或原件扫描件。

  凡参加北京药师协会继续教育的执业药师可不提供继续教育证明,在系统相应位置上传听课证或身份证照片即可。参加其他机构继续教育的执业药师仍需提供相应继续教育证明。同时,参加继续教育的学习时间,每年应不少于90学时。

北京市执业药师注册网上申报入口

  申请材料应为原件照片或原件扫描件(彩色),申请材料应完整、清晰可辨,格式为jpg或png,大小为100K以下,要求签字的须签字,要求加盖公章的须加盖公章。

  执业药师注册系统中基本信息注册人照片应上传近期标准2寸证件照片,蓝色底或红色底,尺寸为150X207像素,大小为20K以下,格式为jpg。

  如某项材料有多张照片或扫描件,可在“其他附件”中上传。

  收费标准:不收费

  联系方式:

  办理机构: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办理网址:yjj.beijing.gov.cn

  办理时间:工作日上午09:00-12:00,下午13:30-17:00

  联系电话:(010) 83975709或(010) 83975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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