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盐城市“户外广告城市空间有偿使用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发文标题:关于盐城市“户外广告城市空间有偿使用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发文文号:国税函[1998]444号
发文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1998-7-28
实施时间:1998-7-28
法规类型:营业税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紧急请示》(苏地税函[1998]118号)收悉。关于盐城市“户外广告城市空间有偿使用费”如何征收营业税的问题,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对盐城市城市户外广告管理中心向广告经营单位收取的“户外广告城市空间有偿使用费”,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服务业”税目的“租赁业”项目征收营业税,税率为5%。

本文出处:https://www.110109.com/gongsizhuce/11422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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