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全省工商机关事权调整试行方案》的通知

发文标题: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全省工商机关事权调整试行方案》的通知
发文文号:辽工商发[2005]84号
发文部门: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文时间:2005-11-2
实施时间:2005-11-2
法规类型:工商其他法规
所属行业: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辽宁
发文内容
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现将《全省工商机关事权调整试行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一号工程”总体方案的实施,认真贯彻落实,并将执行中的有关问题及时反馈省局,以便省局加强指导。
  二ΟΟ五年十一月二日
  全省工商机关事权调整试行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指导思想:适应工商行政管理工作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立足当前,着眼长远。以解决目前存在的职责不清及职能交叉等突出问题为重点,以信息化手段为依托,进一步明确职责,合理分工,整合资源,提高监管执法的整体功能。遵循因地制宜、分类指导、试点先行、稳步推进的原则,为逐步建立和完善健全、科学、高效、依法行政的工商行政管理体系打下基础。
  省局事权调整的原则:一方面保持与国家总局工作的顺畅衔接;一方面按照调整后的事权,确定对下指导的职责分工。
  市局事权调整的原则:调整内设机构,科学合理划分职责。保持机构级格、领导职数不变。
  县(分)局事权调整的原则:因地制宜,适当整合机构,保持领导职数不变。
  工商所事权调整的原则:适当撤并,进一步明确工商所的职能和监管权限。
  二、具体调整方案
  (一)关于企业登记管理体制。
  1.工作目标。
  (1)统一登记。各种所有制企业(不含外资企业,下同)和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注册统一由一个机构负责,统一登记标准、登记流程和软件平台。其他专业分局不再行使企业登记注册职能。
  (2)登管分离。企业登记注册与监督管理职能分开、机构分设。县(市)局、驻区分局企业登记注册和监督管理工作可由一个机构负责。
  (3)归口指导。对登记注册的指导,统一由登记指导机构负责;对监督管理的指导,统一由管理指导机构负责。
  (4)分级管辖。除按法律法规规定,分级行使登记监管权限外,上级工商部门可根据实际,委托下级工商部门开展登记注册;委托下级工商部门直至工商所对登记事项实施监督管理。
  2.机构设置。
  市局设置企业注册管理机构和企业监督管理机构。注册管理机构负责登记注册和登记指导工作。监督管理机构负责登记事项监管和管理指导工作。
  规模较大的市可分设指导机构与具体实施机构。
  3.事权划分。
  (1)登记注册事权划分。坚持登记事权法定、管辖酌情委托、特殊情况特定的原则。
  企业登记管理机构负责研究制定企业登记管理的具体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管辖权限内的企业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工作,冠本级行政区划的企业名称核准工作;指导辖区内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注册工作。
  其中:除按登记管辖权限由省局登记的企业外,市区范围内的法人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登记注册职能由市局统一行使。
  市区范围内的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登记注册职能由驻区分局统一行使。
  除中小城区外,县(市)局、驻区分局应当委托工商所行使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职能。
  县(市)局仍按目前的法定登记权限行使登记职能。
  (2)监督管理事权划分。坚持企业属地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个体工商户由工商所实施属地管理的原则。
  企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管辖权限内的企业登记事项的监督管理,对违反登记管理规定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实施企业年检,建立经济户口,统筹协调信用分类监管工作等;指导辖区内企业监督管理工作,组织相关管理法规、工作部署的落实;组织年检验照工作。
  处罚权限:下级机关查处上级机关管辖权限内的企业违反登记管理规定的行为,应当经上级机关同意,并以查处机关的名义作出行政处罚。扣缴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应由原登记机关作出。
  鉴于外资管理的特殊情况,其登记和监管仍按现行模式运行。
  (二)关于市场监管与消费者权益保护职能。
  1.机构设置。
  省局市场处与消保处机构不变。各市消保处(科)与“双生”分局合并,成立消费者权益保护分局,保留“双生”分局原级格。
  2.事权划分。
  省局消保处职责:(1)依法保护消费者权益。研究拟定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制度和办法;受理消费者的申诉、举报工作,开展消费纠纷的行政调解;组织查处严重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案件。(2)负责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研究拟定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的制度和办法;组织全省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统一制定全省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抽查计划并组织实施;依法查处商品质量违法案件。
  省局市场处职责:(1)研究制定各类市场、商品展销会以及经纪人管理的制度、办法;(2)组织各类市场经营秩序、交易行为的规范和管理工作;(3)组织开展各类市场的专项整治工作(国家工商总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4)负责农资商品质量监管、抽查;
  (5)组织开展展销会登记工作;(6)组织开展经纪人和经纪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7)依法查处上述职能领域中的违法案件。
  各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分局、市场处(科)参照省局消保处、市场处职责划分事权。
  (三)关于12315申诉举报指挥中心。
  1.工作目标。
  在市级工商局建立相对集中受理、统一指挥调度、分工协作办理的12315申诉举报指挥中心。为逐步建立由消费者咨询、申诉举报、查办案件、企业信用分类监管等专项网络组成的12315行政执法综合网络打下基础。
  2.机构设置。
  省局设12315申诉举报中心领导机构,但不设立具体的申诉举报技术平台。市级工商局成立12315申诉举报中心,县(市)局、驻区分局不再设立12315技术平台。
  中心的设备运行和技术保障由省、市信息中心负责。
  3.事权划分。
  省局12315申诉举报中心领导机构负责研究制定本职能系统的各项管理制度,指导各市申诉举报中心的业务工作;交办、督办有关部门转办的各类案件;对信息进行收集、整理、分析等工作。
  市级12315申诉举报指挥中心,负责工商机关所管辖的各类经济纠纷、违法违章行为投诉、举报及消费者申诉的受理工作;向市局各业务处(科)、县(市)局、驻区分局和工商所交办、督办申诉、投诉、举报案件;数据采集、整理、分析。
  ( 四)关于执法办案权限。
  1.工作目标。
  继续保留各部门的办案权限,在建立科学、合理的激励机制的基础上,逐步向集中办案过渡。
  2.事权划分。
  保留省、市各业务处(科)的查办案件权。各业务处(科)在检查中发现案件线索,属自身权限范围内的,直接立案查处,其他案件线索,统一交由12315申诉举报中心处理。
  层级管辖权限:
  各级工商部门应根据实际,参照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监管权限划分标准,划定层级管辖具体范围,明确层级管辖权限。
  各业务部门分工:
  企业监管部门负责查处违反企业登记事项的相关案件(如无照、擅自变更主要登记事项、虚假出资等)。
  消费者权益保护部门负责查处流通领域商品质量违法案件(国家工商总局另有规定除外)。
  其他业务部门以本部门执法活动执行的主要法律、法规为依据,负责办理本业务部门权限范围内的案件。
  各市保留经济检查分局。经济检查分局在市局辖区内实施综合执法办案,重点查办跨地区案件及大、要案件(案件类型和标准由各市自定)。同时,配合相关业务处(科)开展综合整治工作,承担各项综合整治中大、要案件的查处工作。
  (五)关于县(市)局、驻区分局机构。
  遵循效能、合理的原则,整合县(市)局、驻区分局机构设置,走综合管理的路子,可按照登记注册、监督管理、执法办案、执法监督、综合保障等方面整合机构。有条件的驻区分局可以试行局所合一制。
  各地可结合当地实际适当调整或进一步整合。
  (六)关于工商所。
  1.工商所撤并。
  (1)逐步取消专业管理所。除设在超大型集贸市场的专业所和某些运输专业所外,不再设专业所。使工商所由单一管理向综合管理转变,全面履行工商管理职能,充分发挥基层工商所的监管效能。
  (2)对人员较少、毗邻设置密度较大、两个所在同一地点办公等情况的工商所,应进行整合撤并。
  2.进一步明确工商所职能。
  工商所按《关于开展等级工商所建设的意见》的规定,行使与自身等级相应的职权。
  工商所应加强服务职能。协助和指导辖区内企业开展“守合同、重信用”活动;指导辖区内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户等申请商标注册,并帮助其争创著名商标和驰名商标;帮助发展经纪人和中介组织;加强对订单农业的指导和规范;宣传法律、提供咨询;受理消费者举报申诉、调解消费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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