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关于建设用地批准书收取工本费的函》的复函
发文标题:对《关于建设用地批准书收取工本费的函》的复函
发文文号:价费字[1993]139号
发文部门:财政部, 国家物价局
发文时间:1993-4-17
实施时间:1993-5-1
法规类型: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国家土地管理局:
你局《关于建设用地批准书收取工本费的函》([1992]国土函字第198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各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颁发的"建设用地批准书",可收取工本费。每份证书收费最高不超过8元。
该项收费收入应专项用于证书的印制、发放等业务开支,不得挪作他用。
本通知自1993年5月1日起执行。
发文文号:价费字[1993]139号
发文部门:财政部, 国家物价局
发文时间:1993-4-17
实施时间:1993-5-1
法规类型: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国家土地管理局:
你局《关于建设用地批准书收取工本费的函》([1992]国土函字第198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各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颁发的"建设用地批准书",可收取工本费。每份证书收费最高不超过8元。
该项收费收入应专项用于证书的印制、发放等业务开支,不得挪作他用。
本通知自1993年5月1日起执行。
本文出处:https://www.110109.com/gongsizhuce/11539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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