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涉税事项“同城通办”的公告
发文标题:长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涉税事项“同城通办”的公告
发文文号:长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
发文部门:长春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0-9-25
实施时间:2010-9-25
法规类型:税务内部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长春
发文内容:
为了进一步改进和优化纳税服务,提高办税效率,降低办税成本,长春市国家税务局决定自2010年10月8日起对部分涉税业务实行“同城通办”。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同城通办”的含义及适用范围
“同城通办”是指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到国税机关办理本公告第二条规定范围内的涉税事项时,可以不受主管国税机关的限制,在长春市城区内可就近到任意一个国税机关的办税服务厅办理,实现对纳税人“有区域管理、无区域服务”的全新办税服务模式。
“同城通办”适用于长春市各区国家税务局管辖的所有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二、纳入“同城通办”的涉税事项
(一)申报征收。包括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季度)等税种的申报征收。
(二)报税认证。包括一般纳税人IC卡正常抄报税(金税卡重新发行后IC卡首次报税除外)、一般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运输发票的认证以及认证结果通知书的打印。
(三)发票领购。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以及其他普通发票验旧和领购,不包括印有纳税人名称的发票。
(四)税务咨询。
(五)简易行政处罚。包括税务登记、纳税申报、发票违法违章案件的简易行政处罚。
三、执法权限
实行“同城通办”后,长春市各区国家税务局对“同城通办”范围内所有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的“同城通办”涉税事项,具有受理、办理的义务和简易行政处罚的权限。
特此公告。
二○一○年九月二十五日
发文文号:长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
发文部门:长春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0-9-25
实施时间:2010-9-25
法规类型:税务内部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长春
发文内容:
为了进一步改进和优化纳税服务,提高办税效率,降低办税成本,长春市国家税务局决定自2010年10月8日起对部分涉税业务实行“同城通办”。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同城通办”的含义及适用范围
“同城通办”是指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到国税机关办理本公告第二条规定范围内的涉税事项时,可以不受主管国税机关的限制,在长春市城区内可就近到任意一个国税机关的办税服务厅办理,实现对纳税人“有区域管理、无区域服务”的全新办税服务模式。
“同城通办”适用于长春市各区国家税务局管辖的所有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二、纳入“同城通办”的涉税事项
(一)申报征收。包括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季度)等税种的申报征收。
(二)报税认证。包括一般纳税人IC卡正常抄报税(金税卡重新发行后IC卡首次报税除外)、一般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运输发票的认证以及认证结果通知书的打印。
(三)发票领购。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以及其他普通发票验旧和领购,不包括印有纳税人名称的发票。
(四)税务咨询。
(五)简易行政处罚。包括税务登记、纳税申报、发票违法违章案件的简易行政处罚。
三、执法权限
实行“同城通办”后,长春市各区国家税务局对“同城通办”范围内所有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的“同城通办”涉税事项,具有受理、办理的义务和简易行政处罚的权限。
特此公告。
二○一○年九月二十五日
本文出处:https://www.110109.com/gongsizhuce/116561.html

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