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农民创业示范基地建设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标题: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农民创业示范基地建设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青人社办发[2013]29号
发文部门:青岛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发文时间:2013-8-30
实施时间:2013-8-30
法规类型:劳动就业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青岛
发文内容

各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就业政策体系推动实现更高质量就业的通知》(青政发[2013]22号)精神,为进一步扶持农民创业,经研究,在全市实施农民创业示范基地建设项目。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2013年至2015年,在全市建设农民创业示范基地不少于30个。其中,崂山区、城阳区、红岛经济区、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原则上不少于2个;黄岛区、即墨市、胶州市、平度市、莱西市原则上不少于4个。2013年底前,以上区(市)至少要建成1个农民创业示范基地。
  二、示范基地建设方式
  各级政府、单位和个人可依托现有各类工业园、特色产业园、专业市场、商贸城、商贸街等,可通过新建、改建、扩建或租赁等方式建设农民创业示范基地。各级政府、单位和个人均可作为投资主体参与农民创业示范基地建设。
  三、示范基地建设标准
  (一)投资主体明确,创业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营土地和房屋权属明晰,属于租赁性质的,须签订3年以上租赁合同(协议)。
  (二)为本市农民创业者、本市登记失业人员、毕业5年内的未就业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提供最长3年的创业指导和创业服务,并对创业者实行第一年创业场地租金全免,第二、三年租金减免的优惠,其中,本市农民创业者占全部扶持人员的比例不少于50%。
  (三)创业示范基地规模应达到下列要求:大田种植的,种植面积不少于50亩;设施种植的,大棚(温室)面积不少于4。5亩;养殖业的,养殖面积不少于10亩;生产加工、商贸流通及其他行业的,建筑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其中,种植业、养殖业创业示范基地面向失地农民、就业困难农民、本市登记失业人员、毕业5年内的未就业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创业示范基地的生产经营区域专门供符合条件的创业者使用,扶持创业者20户,扶持户数增加,基地规模应按上述要求同比例增加。
  (四)配备2名以上熟悉创业政策、服务意识较强的专职创业服务人员,成立创业基地管理办公室和专家指导服务队伍。
  (五)为创业者提供技术指导、政策咨询、市场营销、信息交流、跟踪扶持等创业服务。
  (六)建立创业工作台账,对创业人数、就业人数、政策落实、跟踪服务等记录真实、准确。
  (七)组织创业者参加创业培训和职业技能培训。
  (八)协助落实各项扶持政策。
  (九)依法维护创业者合法权益。
  四、示范基地扶持政策
  农民创业示范基地建设及认定工作由各区(市)组织实施,对经评估达到建设标准的农民创业示范基地,由区(市)财政给予一定奖励扶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市财政局每年6月和11月对区(市)农民创业示范基地建设情况及创业扶持效果进行实地检查评估。对农民创业示范基地建设达标、创业政策落实到位、创业带动就业效果显著的区(市),市财政从市级就业专项资金中给予一定奖补。
  五、示范基地认定和资金拨付
  农民创业示范基地每半年组织认定一次,一经认定3年内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一)基地认定
  1、申请。每年6月和11月上旬,符合农民创业示范基地认定条件的,由建设单位填写《青岛市农民创业示范基地认定申请表》(详见附件),并提交创业人员入驻基本情况、开展服务情况及相关管理制度,报单位所在地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2、认定。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接到申请10个工作日内,到现场核实基地申请材料的真实性,签署核实意见,并形成认定报告,报市就业服务中心备案。
  3、复核。每年6月和11月,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组织对各区(市)农民创业示范基地建设运行情况进行集中复核评估,对达到标准的,授予"青岛市农民创业示范基地"匾牌,并向社会公布。
  (二)资金拨付。奖补资金按照市就业专项资金拨付渠道,由市财政局拨付各区(市),区(市)财政拨付各示范基地。
  六、工作要求
  各区(市)要高度重视农民创业示范基地建设工作,认真落实有关政策规定,确保工作顺利开展。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共同研究解决政策执行过程中存在的实际问题,按照整合政策资源和"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对创业示范基地不重复奖补。
  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加强对农民创业示范基地的业务指导,主动帮助创业者落实各项创业扶持政策。要及时将创业扶持对象基本信息及服务情况录入青岛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信息化管理系统,实施动态管理。创业群体在我市各类创业孵化基地、示范基地接受创业扶持期间须按规定办理工商注册等手续,并纳入就业认定管理。创业者在各类创业基地接受创业服务的时间连续计算,享受租金免收优惠和创业服务补贴时间累计不超过三年。
  各农民创业示范基地要做好对创业者的创业扶持和创业服务工作,要建立健全基础台账,及时、全面反映基地内创业人数、就业人数及优惠政策落实等情况,并按要求统计上报各项报表。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要严格审查把关,强化资金管理,定期对奖补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及时通报有关情况,并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和社会的监督,确保惠民政策落实到位,资金使用公开、透明、规范。对经认定的创业示范基地3年内擅自改变性质用途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追缴奖补资金,五年内取消扶持资格,并对相关责任区(市)给予全市通报批评。对弄虚作假、套取、冒领、骗取奖补资金的单位或个人,一经查实,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 青岛市农民创业示范基地认定申请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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