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延长《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调整本市现行有关工伤保险政策的通知》有效期的通知
发文标题: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延长《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调整本市现行有关工伤保险政策的通知》有效期的通知
发文文号:沪府发[2016]21号
发文部门:上海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2016-3-30
实施时间:2016-3-30
失效时间:2019/6/30 0:00:00
法规类型:工伤保险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上海
发文内容:
发文文号:沪府发[2016]21号
发文部门:上海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2016-3-30
实施时间:2016-3-30
失效时间:2019/6/30 0:00:00
法规类型:工伤保险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上海
发文内容: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经评估,2011年6月下发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调整本市现行有关工伤保险政策的通知》(沪府发[2011]34号)需继续实施,有效期延长至2019年6月30日。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16年3月30日

本文出处:https://www.110109.com/gongsizhuce/11690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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