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税务局税务发票验(交)旧操作流程说明

  【事项名称】

  发票验(交)旧

  【申请条件】

  纳税人领用发票时,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报告发票使用情况,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对已开具发票进行验旧。

  取消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手工验旧,税务机关利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等系统上传的发票数据,通过信息化手段实现增值税发票验旧工作。

黑龙江省税务局税务发票验(交)旧操作流程说明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单位和个人领购发票时,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报告发票使用情况,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查验。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第44号、第48号修改)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十五条《办法》第十五条所称领购方式是指批量供应、交旧购新或者验旧购新等方式。第十七条《办法》第十五条所称发票使用情况是指发票领用存情况及相关开票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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