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周村区水利局

  1、贯彻执行水利工作法律法规。负责全区水法治建设工

  作,拟订全区水利政策规定,拟定全区水利政策,提出有关水利

  价格、税费、基金、信贷的政策建议。 

  2、负责组织实施全区水利改革发展相关工作。拟定全区水

  利发展中长期规划,参与对水利改革发展成效考核;负责提出水

  利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财政性资金安排建议,提出水利建

  设投资安排建议,按照规定权限审批、核准水利固定资产投资项

  目;负责区级水利资金和水利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全区

淄博市周村区水利局

  水利行业行政事业性收费征收管理工作。 

  3、负责全区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保障水资源的合理开

  发利用。组织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拟订全区水中长期供

  求规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组织编制水资源综合规划、

  防洪规划等重大水利规划;负责全区水资源的统一规划和配置,

  负责生活、生产经营、生态环境用水的统筹和保障;负责重要区

  域、重点调水工程的水资源调度;组织实施水资源论证、取水许

  可等制度,指导开展全区水资源有偿使用工作。 

  4、指导全区水资源保护工作。会同区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水

  资源保护规划;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地下水开发利用和管理保

  护工作;负责对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进行监督

  管理;组织指导地下水超采区综合治理;负责水资源监测工作;

  负责对地表水和地下水水量、水质实施监测,负责发布水资源公

  报。 

  5、负责全区节约用水工作。负责节约用水的统一管理和监

  督工作,拟订节约用水政策,组织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并监督实

  施,组织制定有关标准;负责用水总量控制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指导中水等非常规水资源和雨洪资

  源开发利用工作。 

  6、负责水利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负责水政监察、水行政执

  法及监督工作;负责组织查处全区重大涉水违法事件,调处跨镇

  (街道)的水事纠纷,受区政府委托调处区县间水事纠纷。组织

  实施水利行政许可事项的许可与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全区水政监

  察队伍的业务培训和指导工作。 

  7、负责指导全区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实施

  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有关制度,负责组织实施具有控制性或跨镇

  (街道)的重要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组织开展水利行业质

  量监督工作。 

  8、指导全区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保护与综合

  利用。组织指导水利基础设施网络建设;指导河道、湖泊以及河

  口、滩涂的治理、开发和保护;指导河湖水生态保护与修复、河

  湖生态流量水量管理以及河湖水系连通工作;负责推进全区河长

  制湖长制工作的组织协调、调度督导和检查考核等工作;承担区

  河湖长制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9、负责指导全区农村水利工作。组织编制农村水利发展规

  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开展大中型灌排工程建设与改造;组织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指导节水灌溉有关工作;指导

  农村水利改革创新和基层水利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农村水能资源

  开发、小水电工作。 

  10、负责指导全区城市供水管理工作。负责拟定全区城乡供

  水行业的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指导全区供水企业生产经营工

  作。 

  11、负责全区水土保持和水生态建设工作。拟订全区水土保

  持和水生态建设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水土流失的综合防

  治、监测预报并定期公告;负责区级重点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

  方案的审批、监督实施工作;牵头做好荒山、荒丘、荒滩、荒沟

  治理开发的管理工作。 

  12、负责全区水利工程移民工作。拟订水利水电工程移民有

  关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工

  作的管理和监督,组织实施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接收、监督评

  估等制度;组织开展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并监督实施,协调监

  督三峡工程库区移民后期扶持工作。 

  13、负责水旱灾害防御工作。负责落实全区综合防灾减灾规

  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

  实施;负责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其他涉及防洪的规

  划、重大建设项目布局的防洪论证提出意见,指导重要防洪保护

  区的洪水影响评价工作;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组织编

  制重要河道、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洪水防御、抗御旱灾方案以及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照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承担防御洪水应

  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承担台风防御期间重要水工程调度工

  作。

   14、负责指导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负责重点水利工程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指导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

  水利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 

  15、负责全区水利科技工作。负责组织水利技术推广和创新

  服务工作。 

  16、负责本部门及所属单位党的建设工作。

   17、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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