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国有农[林、牧、渔]场税费改革的意见
发文标题: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国有农[林、牧、渔]场税费改革的意见
发文文号:青政办[2006]91号
发文部门:青海省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2006-6-22
实施时间:2006-6-22
法规类型:农(牧)业税及特产税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青海
发文内容: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切实减轻国有农(林、牧、渔)场农工负担,促进国有农(林、牧、渔)场改革、发展和稳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国有农场税费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06]25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深化全省国有农(林、牧、渔)场税费改革提出以下意见。
一、深化国有农(林、牧、渔)场税费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科学发展观,本着“多予、少取、放活”的方针,全面落实农村牧区税费改革各项政策,清理各项不合理负担,理顺国家、农(林、牧、渔)场与农工之间的分配关系,确保减轻农工负担;确保农工负担减轻后不反弹;确保国有农(林、牧、渔)场经营有序、生产发展、社会稳定。
(二)基本原则。
1、坚持把握改革目标,切实维护国有农(林、牧、渔)场农工利益的原则。国有农(林、牧、渔)场税费改革主要目标是减轻农工负担,实现“三个确保”。围绕这一目标,要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农村牧区税费改革政策,取消一切不应由国有农(林、牧、渔)场农工承担的各种不合理负担,使他们充分享受党和国家惠农政策的关怀与温暖。
2、坚持统筹兼顾,确保国有农(林、牧、渔)场正常运转的原则。国有农(林、牧、渔)场是市场经济主体,不同于村民自治组织,国有农(林、牧、渔)场税费改革既要减轻农工负担,又要保留合理必要的土地(草场)承包费,以保证国有农(林、牧、渔)场正常运转。
3、坚持从实际出发,区别对待,分类指导的原则。国有农(林、牧、渔)场税费改革要区别经营主业、耕地(草场)发包对象、农工负担程度、发包收入和支出结构等不同情况,采取相应政策和措施实行分类指导,不搞一刀切。
4、坚持各相关部门协调一致,积极配合的原则。凡纳入税费改革范围的国有农(林、牧、渔)场,当地政府和行政主管部门都要从大局出发,把国有农(林、牧、渔)场税费改革列入重要日程,积极组织,主动配合,切实落实改革政策,推动改革深入进行。
二、深化国有农(林、牧、渔)场税费改革的范围和内容:
(一)改革的范围。我省国有农(林、牧、渔)场包括:国有农垦企业,国有农业良种繁育繁殖场,国有牧场、林场、监狱农场;凡是经营耕地(草场)、从事种植业生产(畜牧业养殖)并由场内农工承包、交纳承包费的,均纳入税费改革范围。
(二)改革的主要内容。按照中发[2006]1号文件和《国务院办公厅深化国有农场税费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06]25号)精神,深化国有农(林、牧、渔)场税费改革的内容包括:
一是全面落实取消农牧业税政策。从2006年起,全部取消国有农(林、牧、渔)场的农牧业税(包括农业税、牧业税、农业特产税),并切实减轻农工负担。对在土地(草场)承包费外由农工自行交纳的农牧业税,由税收征收机关直接予以免除;对在土地(草场)承包费内由农场统一交纳的农牧业税,由农场通过核减承包费等方式予以落实。
二是全部免除国有农(林、牧、渔)场农工承担的类似农村牧区“乡镇五项统筹”的收费。从2006年起,全部免除国有农(林、牧、渔)场通过收取承包费(管理费或租金,下同)等形式由农工承担的类似农村牧区“乡镇五项统筹”的收费,包括九年义务教育、优抚、计划生育、民兵训练和道路修建等五项支出。对今年已经通过以承包费或租金等形式向农工收取的类似农村牧区“乡镇五项统筹”的收费,必须如数退还给农工。
三是清理和规范国有农(林、牧、渔)场对农工的各种收费。在摸清国有农(林、牧、渔)场负担真实情况和向农工收费项目的基础上,对各类收费项目进行全面清理。清理国有农(林、牧、渔)场面向农工的其他收费项目和标准由各级农牧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会同税改办及有关部门负责。坚决清理不合理收费,如管理费、向农工摊派的银行贷款利息,职工福利费等。对生产经营性费用要严格按标准和实际发生额收取,在农工合理承担范围内收取如农田、水利、电力、仓库建设等生产经营和基础建设费用;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要严格按照法律、政策规定收取,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在进一步精简机构,降低管理成本,提高生产经营效益的基础上,对土地(草场、牲畜)承包费进行严格核算;在搞好科技服务和经营服务的同时,要杜绝对农药、化肥、农膜等农资的垄断经营,稳定农资价格;搞好农机服务,严格机耕、播种、收割、打碾等农机服务收费标准,以减轻农工费用负担;改公费医疗为医疗保险,建立农场统筹的医疗保险制度,取消不合理医疗收费;切实减少不应由农工负担或者负担较大的公益性、福利性收费,对确需办理,且受众面大,效果良好的公益性、福利性筹资筹劳,要借鉴农村牧区税费改革“一事一议”的有关规定,充分尊重农工的意见,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四是推进国有农(林、牧、渔)场内部管理体制和各项配套改革。各国有农(林、牧、渔)场所在地政府和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属地管理、积极稳妥”的原则,积极调整国有农(林、牧、渔)场内部组织结构,减少管理层次和人员,降低管理成本。大力推行财务预算管理制度,实行生产经营性和非生产经营性支出分账核算,规范各项支出,严格控制管理费用增长,防止管理费膨胀侵蚀税费改革带给农工的好处。同时,要积极创造条件分离国有农(林、牧、渔)场办社会职能,实行政企分开,切实减轻农工负担。
三、深化国有农(林、牧、渔)场税费改革的措施及办法
(一)准确把握,研究制定好实施方案。制定周密详实的实施方案是深化国有农(林、牧、渔)场税费改革的基础工作。各级政府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复杂性,按照国务院税改办和省税费改革领导小组的要求,结合当地实际,组织专门的力量深入调查研究,了解情况,摸清底数,全面分析农工负担的具体项目,准确把握政策,抓紧研究制定好本地区、本部门所属各国有农(林、牧、渔)场税费改革的实施方案。实施方案的主要内容应包括:农工减负项目及标准[通过深化国有农(林、牧、渔)场税费改革,共减轻农工多少负担。其中:取消农牧业税减轻农工多少负担,免除类似“乡镇五项统筹”收费减轻农工多少负担,清理面向农工的收费减轻农工多少负担);明确提出包括国有农(林、牧、渔)场内部管理体制改革等内容的配套措施、实施办法及步骤,审核及监督制度,配套改革的内容及具体措施等。实施方案由各级政府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于6月30日前报送省农村牧区税费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批准后认真组织实施。
(二)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改革工作有序推进。各级政府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国有农(林、牧、渔)场税费改革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把这项改革作为一件大事要事抓实抓好。要把国有农(林、牧、渔)场税费改革纳入农村牧区综合改革中,统筹安排,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要坚持主要领导亲自抓、负总责,层层落实领导负责制和部门分工责任制,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建立健全强有力的工作体系和工作制度,形成统筹安排、齐抓共管、密切配合、各负其责的工作格局,对改革中涉及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省税改办报告,确保国有农(林、牧、渔)场税费改革各项政策得以全面贯彻落实。
(三)做好宣传教育工作,营造改革良好氛围。各级政府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真正把深化国有农(林、牧、渔)场税费改革的政策交给农工。组织力量深入到国有农(林、牧、渔)场宣传税费改革的重要意义和相关政策。通过宣传,教育和引导各国有农(林、牧、渔)场广大农工明白税费改革政策,明了党和政府对农工的殷切关怀,从而进一步激发生产积极性,确保深化国有农(林、牧、渔)场改革工作顺利进行。
(四)加强监督管理,确保改革政策落实到位。加强对国有农(林、牧、渔)场农工负担的监督管理是确保国有农(林、牧、渔)场税费改革顺利进行,巩固改革成果,防止农工负担反弹的重要保证。各级政府要把对国有农(林、牧、渔)场农工负担监督管理纳入农牧民负担的监督管理范围,摆上重要日程,落实责任。
各级农牧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要会同税改办及有关部门认真履行职责、落实责任,建立健全农工负担管理办法和防止农工负担反弹的长效机制。切实建立、严格落实农工耕地(草场)承包费限额制度、公示制度、负担监督卡制度、监督检查制度、加重农工负担责任追究制度等监管制度。严格执行场务公开、财务公开和涉及农工负担的项目、标准、数额公示制度,印制并发放农工负担手册或明白卡,凡手册之外的收费,农工均可拒付,自觉接受农工和社会的监督。要进一步规范农场经营服务性收费、农工自身受益性收费和其他公益性筹资筹劳等办法,防止各种不合理收费通过其他渠道再度出现,加快推进确保税费改革政策贯彻落实。同时,严格考核、严明纪律、严肃查处加重农工负担的行为,对不落实改革政策、加重农工负担的行为,要依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实行责任追究的暂行办法》(中办发[2002]19号)的有关规定,追究当地政府和国有农(林、牧、渔)场领导以及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切实保护农工的合法利益。
四、切实做好国有农场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工作
纳入税费改革的国有农(林、牧、渔)场因免除类似“乡镇五项统筹”收费而减少的收入,由省财政按照中央财政算账办法,在资金到位后再予以统盘考虑。各级财政、审计、监察和农牧民负担监管部门要依照农村牧区税费改革的一系列规章制度,切实加强对转移支付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确保转移支付补助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到位。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六月二十二日
发文文号:青政办[2006]91号
发文部门:青海省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2006-6-22
实施时间:2006-6-22
法规类型:农(牧)业税及特产税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青海
发文内容: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切实减轻国有农(林、牧、渔)场农工负担,促进国有农(林、牧、渔)场改革、发展和稳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国有农场税费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06]25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深化全省国有农(林、牧、渔)场税费改革提出以下意见。
一、深化国有农(林、牧、渔)场税费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科学发展观,本着“多予、少取、放活”的方针,全面落实农村牧区税费改革各项政策,清理各项不合理负担,理顺国家、农(林、牧、渔)场与农工之间的分配关系,确保减轻农工负担;确保农工负担减轻后不反弹;确保国有农(林、牧、渔)场经营有序、生产发展、社会稳定。
(二)基本原则。
1、坚持把握改革目标,切实维护国有农(林、牧、渔)场农工利益的原则。国有农(林、牧、渔)场税费改革主要目标是减轻农工负担,实现“三个确保”。围绕这一目标,要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农村牧区税费改革政策,取消一切不应由国有农(林、牧、渔)场农工承担的各种不合理负担,使他们充分享受党和国家惠农政策的关怀与温暖。
2、坚持统筹兼顾,确保国有农(林、牧、渔)场正常运转的原则。国有农(林、牧、渔)场是市场经济主体,不同于村民自治组织,国有农(林、牧、渔)场税费改革既要减轻农工负担,又要保留合理必要的土地(草场)承包费,以保证国有农(林、牧、渔)场正常运转。
3、坚持从实际出发,区别对待,分类指导的原则。国有农(林、牧、渔)场税费改革要区别经营主业、耕地(草场)发包对象、农工负担程度、发包收入和支出结构等不同情况,采取相应政策和措施实行分类指导,不搞一刀切。
4、坚持各相关部门协调一致,积极配合的原则。凡纳入税费改革范围的国有农(林、牧、渔)场,当地政府和行政主管部门都要从大局出发,把国有农(林、牧、渔)场税费改革列入重要日程,积极组织,主动配合,切实落实改革政策,推动改革深入进行。
二、深化国有农(林、牧、渔)场税费改革的范围和内容:
(一)改革的范围。我省国有农(林、牧、渔)场包括:国有农垦企业,国有农业良种繁育繁殖场,国有牧场、林场、监狱农场;凡是经营耕地(草场)、从事种植业生产(畜牧业养殖)并由场内农工承包、交纳承包费的,均纳入税费改革范围。
(二)改革的主要内容。按照中发[2006]1号文件和《国务院办公厅深化国有农场税费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06]25号)精神,深化国有农(林、牧、渔)场税费改革的内容包括:
一是全面落实取消农牧业税政策。从2006年起,全部取消国有农(林、牧、渔)场的农牧业税(包括农业税、牧业税、农业特产税),并切实减轻农工负担。对在土地(草场)承包费外由农工自行交纳的农牧业税,由税收征收机关直接予以免除;对在土地(草场)承包费内由农场统一交纳的农牧业税,由农场通过核减承包费等方式予以落实。
二是全部免除国有农(林、牧、渔)场农工承担的类似农村牧区“乡镇五项统筹”的收费。从2006年起,全部免除国有农(林、牧、渔)场通过收取承包费(管理费或租金,下同)等形式由农工承担的类似农村牧区“乡镇五项统筹”的收费,包括九年义务教育、优抚、计划生育、民兵训练和道路修建等五项支出。对今年已经通过以承包费或租金等形式向农工收取的类似农村牧区“乡镇五项统筹”的收费,必须如数退还给农工。
三是清理和规范国有农(林、牧、渔)场对农工的各种收费。在摸清国有农(林、牧、渔)场负担真实情况和向农工收费项目的基础上,对各类收费项目进行全面清理。清理国有农(林、牧、渔)场面向农工的其他收费项目和标准由各级农牧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会同税改办及有关部门负责。坚决清理不合理收费,如管理费、向农工摊派的银行贷款利息,职工福利费等。对生产经营性费用要严格按标准和实际发生额收取,在农工合理承担范围内收取如农田、水利、电力、仓库建设等生产经营和基础建设费用;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要严格按照法律、政策规定收取,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在进一步精简机构,降低管理成本,提高生产经营效益的基础上,对土地(草场、牲畜)承包费进行严格核算;在搞好科技服务和经营服务的同时,要杜绝对农药、化肥、农膜等农资的垄断经营,稳定农资价格;搞好农机服务,严格机耕、播种、收割、打碾等农机服务收费标准,以减轻农工费用负担;改公费医疗为医疗保险,建立农场统筹的医疗保险制度,取消不合理医疗收费;切实减少不应由农工负担或者负担较大的公益性、福利性收费,对确需办理,且受众面大,效果良好的公益性、福利性筹资筹劳,要借鉴农村牧区税费改革“一事一议”的有关规定,充分尊重农工的意见,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四是推进国有农(林、牧、渔)场内部管理体制和各项配套改革。各国有农(林、牧、渔)场所在地政府和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属地管理、积极稳妥”的原则,积极调整国有农(林、牧、渔)场内部组织结构,减少管理层次和人员,降低管理成本。大力推行财务预算管理制度,实行生产经营性和非生产经营性支出分账核算,规范各项支出,严格控制管理费用增长,防止管理费膨胀侵蚀税费改革带给农工的好处。同时,要积极创造条件分离国有农(林、牧、渔)场办社会职能,实行政企分开,切实减轻农工负担。
三、深化国有农(林、牧、渔)场税费改革的措施及办法
(一)准确把握,研究制定好实施方案。制定周密详实的实施方案是深化国有农(林、牧、渔)场税费改革的基础工作。各级政府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复杂性,按照国务院税改办和省税费改革领导小组的要求,结合当地实际,组织专门的力量深入调查研究,了解情况,摸清底数,全面分析农工负担的具体项目,准确把握政策,抓紧研究制定好本地区、本部门所属各国有农(林、牧、渔)场税费改革的实施方案。实施方案的主要内容应包括:农工减负项目及标准[通过深化国有农(林、牧、渔)场税费改革,共减轻农工多少负担。其中:取消农牧业税减轻农工多少负担,免除类似“乡镇五项统筹”收费减轻农工多少负担,清理面向农工的收费减轻农工多少负担);明确提出包括国有农(林、牧、渔)场内部管理体制改革等内容的配套措施、实施办法及步骤,审核及监督制度,配套改革的内容及具体措施等。实施方案由各级政府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于6月30日前报送省农村牧区税费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批准后认真组织实施。
(二)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改革工作有序推进。各级政府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国有农(林、牧、渔)场税费改革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把这项改革作为一件大事要事抓实抓好。要把国有农(林、牧、渔)场税费改革纳入农村牧区综合改革中,统筹安排,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要坚持主要领导亲自抓、负总责,层层落实领导负责制和部门分工责任制,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建立健全强有力的工作体系和工作制度,形成统筹安排、齐抓共管、密切配合、各负其责的工作格局,对改革中涉及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省税改办报告,确保国有农(林、牧、渔)场税费改革各项政策得以全面贯彻落实。
(三)做好宣传教育工作,营造改革良好氛围。各级政府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真正把深化国有农(林、牧、渔)场税费改革的政策交给农工。组织力量深入到国有农(林、牧、渔)场宣传税费改革的重要意义和相关政策。通过宣传,教育和引导各国有农(林、牧、渔)场广大农工明白税费改革政策,明了党和政府对农工的殷切关怀,从而进一步激发生产积极性,确保深化国有农(林、牧、渔)场改革工作顺利进行。
(四)加强监督管理,确保改革政策落实到位。加强对国有农(林、牧、渔)场农工负担的监督管理是确保国有农(林、牧、渔)场税费改革顺利进行,巩固改革成果,防止农工负担反弹的重要保证。各级政府要把对国有农(林、牧、渔)场农工负担监督管理纳入农牧民负担的监督管理范围,摆上重要日程,落实责任。
各级农牧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要会同税改办及有关部门认真履行职责、落实责任,建立健全农工负担管理办法和防止农工负担反弹的长效机制。切实建立、严格落实农工耕地(草场)承包费限额制度、公示制度、负担监督卡制度、监督检查制度、加重农工负担责任追究制度等监管制度。严格执行场务公开、财务公开和涉及农工负担的项目、标准、数额公示制度,印制并发放农工负担手册或明白卡,凡手册之外的收费,农工均可拒付,自觉接受农工和社会的监督。要进一步规范农场经营服务性收费、农工自身受益性收费和其他公益性筹资筹劳等办法,防止各种不合理收费通过其他渠道再度出现,加快推进确保税费改革政策贯彻落实。同时,严格考核、严明纪律、严肃查处加重农工负担的行为,对不落实改革政策、加重农工负担的行为,要依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实行责任追究的暂行办法》(中办发[2002]19号)的有关规定,追究当地政府和国有农(林、牧、渔)场领导以及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切实保护农工的合法利益。
四、切实做好国有农场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工作
纳入税费改革的国有农(林、牧、渔)场因免除类似“乡镇五项统筹”收费而减少的收入,由省财政按照中央财政算账办法,在资金到位后再予以统盘考虑。各级财政、审计、监察和农牧民负担监管部门要依照农村牧区税费改革的一系列规章制度,切实加强对转移支付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确保转移支付补助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到位。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六月二十二日
本文出处:https://www.110109.com/gongsizhuce/3207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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