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06年东北地区固定资产进项税额退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标题:关于2006年东北地区固定资产进项税额退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财税[2006]156号
发文部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2006-11-17
实施时间:2006-11-17
失效时间:2009/1/1 0:00:00
法规类型:增值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补充说明:
发文文号:财税[2006]156号
发文部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2006-11-17
实施时间:2006-11-17
失效时间:2009/1/1 0:00:00
法规类型:增值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辽宁、大连、吉林、黑龙江省(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为做好2006年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有关退税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纳入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的纳税人,在2005年12月1日至2006年11月30日发生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经商当地财政部门同意,可在纳税人2006年实现并入库的增值税收入中予以退还。
二、2006年12月1日后发生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仍暂按增量计算退税办法执行。

补充说明: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废止:标题: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文号:财税[2008]170号发文部门:财政部发文时间:2008-12-19 实施时间:2009-1-1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废止:
标题: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
文号:财政部令第62号
发文部门:财政部
发文时间:2011-2-21
实施时间:2011-2-21
本文出处:https://www.110109.com/gongsizhuce/3269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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