驰名商标“长城”近似商标遭侵权,索赔千万元
近日,一起涉及驰名商标“长城”的侵权纠纷引起广泛关注。“长城”作为深受消费者信赖的品牌,其商标权益却遭到了近似商标的侵犯。据悉,相关企业已展开维权行动,向侵权方提出高达千万元的索赔。这一事件不仅关乎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也对市场秩序的维护具有重要意义。究竟这起侵权事件的详情如何?侵权方将如何应对这一高额索赔?相关企业又将如何通过法律手段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敬请关注后续详细报道。
知名商标“长城”被侵权,索赔1000万元
判断商标同一性和相似性的原则如下:1 .以相关公众普遍关注为标准,需要对商标整体和主要部分进行比较。比较应在比较对象隔离的状态下单独进行;判定商标侵权中的近似不仅限于整个商标的近似,还包括主要部分的近似。二、判断商标是否相似,要考虑注册商标的意义和知名度。
1974年7月20日,中国粮油食品进出口总公司天津分公司批准注册“长城牌”商标第70855号,所用商品为33级酒。1998年4月8日,商标专用权人变更为原告中粮集团公司。2000年9月21日,中粮集团批准注册“长城”商标1447904号,使用的商品为第33款米酒。中粮集团第70855号“长城牌”注册商标于2004年11月被国家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
辛凯公司成立于1996年7月18日,是中粮集团下属中国长城酒业有限公司的经销商,长期经销“长城品牌”葡萄酒。1999年5月21日,辛凯公司申请注册商标“嘉鱼长城”。2001年1月6日,中粮公司对该商标提出异议,现处于异议程序。2001年2月16日,苏成等人成立嘉鱼公司。2001年3月18日,公司与佳誉公司签订协议,誉公司使用“佳誉长城”商标。2001年10月22日至2003年,佳誉公司委托昌黎石天酒业有限公司、烟台欧华酒业有限公司、宏盛公司生产加工“佳誉长城”葡萄酒。中粮集团起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理由是嘉鱼公司和辛凯公司侵犯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中粮集团70855、1447904号注册商标为有效商标,其商标专用权应受法律保护。由公司申请注册,由宇公司使用的商标“嘉鱼长城”存在争议,应认定为未注册商标。70855、1447904号注册商标最明显的识别部位是“长城”字样,“嘉鱼长城”与其标志相似,“嘉鱼长城”属于“长城”标志的译名,酒类类似米酒、果酒。嘉鱼公司和宏盛公司的行为类似于70855号和1447904号,判三被告停止侵权,判嘉鱼公司赔偿中粮集团经济损失1500多万元。嘉鱼公司不服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中粮公司第70855号“长城品牌”注册商标中的“长城”字样因其驰名而具有很强的显著性,使其在酒类相关市场上对其他含有“长城”字样的商标有很强的排斥力,应给予有力的法律保护。嘉鱼公司的商标“嘉鱼长城及地图”使用中粮公司第70855号注册商标“长城品牌”最显著的书写要素,容易给相关公众造成市场混乱。可以得出结论,嘉鱼公司使用的商标“嘉鱼长城及地图”与中粮公司的注册商标“长城牌”第70855号相似。判嘉鱼公司停止侵权,判嘉鱼公司赔偿经济损失1000多万元。
本案的重点在于:1。争议的两个商标是否构成类似商标。2.这种情况下如何计算赔偿金额?
一、判断商标近似的原则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条规定,商标近似是指被指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具有相似的字体、读音、含义、图形构成和颜色,或者其各种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或者其立体形状和颜色组合,使有关公众误解商品来源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的商品有特定联系。认定相同或者近似商标的原则是:(1)以相关公众普遍关注为标准,需要对商标整体和商标主要部分进行比较,比较应当在比较对象隔离的状态下分别进行;判定商标侵权中的近似不仅限于整个商标的近似,还包括主要部分的近似。(二)判断商标是否相似,应当考虑注册商标的意义和知名度。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此案时,适用了上述判断商标相似性的原则。
(一)以相关公众普遍关注为标准,对有争议的商标进行整体比较和主要部分比较。在商标侵权纠纷案件中,被指控的侵权商标是否与主张权利的注册商标相似,应当在考虑和比较文字的字体、读音和含义、图形的构成和颜色,或者各构成要素的组合结构等的基础上,进行综合分析和判断。取决于所涉及商标的具体情况或其构成要素如重要性和市场认知度。如果其整体或主要部分存在市场混淆的可能性,可以认为类似;否则不认为是近似值。也就是说,判断商标侵权中的近似不仅限于整个商标的近似,还包括主要部分的近似。在商标法的意义上,商标的主体部分是指对商品来源最容易识别、最容易被相关公众联想到使用该商标的商品的商标要素。本案争议的商标“嘉鱼长城及地图”和注册商标“长城品牌”第70855号,是由文字和图形元素构成的组合商标,整体外观不同。但70855号注册商标“长城牌”因注册时间长、市场信誉好,市场知名度高,已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为驰名商标。中粮集团使用注册商标第70855号“长城牌”的酒类产品,在国内葡萄酒市场也是家喻户晓。根据注册商标的具体特点和称呼习惯,组合元素中的“长城”或“长城品牌”字样因使用频率高而具有较强的识别性,与中粮集团在葡萄酒市场的葡萄酒产品形成了固定的联系。葡萄酒市场的相关公众,只需要看看“长城”和“长城品牌”的人物,或者听听。
到其读音,通常都会联系或联想到中粮公司的葡萄酒产品及其品牌,故“长城”或“长城牌”文字显然具有较强的识别中粮公司葡萄酒产品的显著性,构成其主要部分。“嘉裕长城及图”虽由文字和图形组合而成,且其文字部分另有“嘉裕”二字,但因中粮公司的第70855号“长城牌”注册商标中的“长城”或“长城牌”文字部分具有的驰名度和显著性,足以使葡萄酒市场的相关公众将使用含有“长城”文字的“嘉裕长城及图”商标的葡萄酒产品与中粮公司的长城牌葡萄酒产品相混淆,至少容易认为两者在来源上具有特定的联系。因此,嘉裕公司的“嘉裕长城及图”商标使用了中粮公司第70855号“长城牌”注册商标最具显著性的文字构成要素,并易于使相关公众产生市场混淆。
(二)认定商标近似时,考虑请求被保护的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显著性越强、知名度越高的商标,被混淆误认的可能性越大,因而对其保护的强度亦越大。这是因为对于在特定市场范围内具有驰名度的注册商标,给予与其驰名度相适应的强度较大的法律保护,有利于激励市场竞争的优胜者、鼓励正当竞争和净化市场秩序,防止他人不正当地攀附其商业声誉,从而可以有效地促进市场经济有序和健康地发展。本案中,尽管在现代汉语中“长城”的原意是指我国伟大的古代军事工程万里长城,但中粮公司第70855号“长城牌”注册商标中的“长城”文字因其驰名度而取得较强的显著性,使其在葡萄酒相关市场中对于其他含有“长城”字样的商标具有较强的排斥力,因此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给予其强度较大的法律保护,在判断诉争商标是否近似时也着重考虑了这一因素。
二、如何确定赔偿额的问题
在一审诉讼中,本案原告中粮公司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了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其1亿元人民币的诉讼请求,最高法院经过审理,判决被告赔偿原告1000余万元,被有关媒体称为创下了我国商标侵权诉讼赔偿额的最高纪录。
(一)关于本案是否应当适用法定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得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损失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50万元以下的赔偿。本案中,因案情的复杂性及涉案的葡萄酒品种众多等原因,难以查明侵权受损或侵权获利的具体数额。但根据最高法院已经查明的事实,已有证据证明被告销售了侵权产品100余万瓶,其侵权获利可能远远超过50万元,因此本案不适用法定赔偿额的计算方法,而应尽可能通过确定合理利润率来计算赔偿额。
(二)关于本案商品的单位利润如何确定的问题。本案双方当事人均向最高法院提供了利润的计算方法。上诉人嘉裕公司依据其随意抽取的五份发票的统计分析,认为其单位利润为获利4.7491元。因嘉裕公司无法说明该计算方法的客观合理性,最高法院对此不予认定。被上诉人中粮公司依据嘉裕公司价目表认为嘉裕公司单位利润16.75元。但对于该价目表是否为嘉裕公司所有,并无证据证明,最高法院亦不予采信。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的规定,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可以根据侵权商品销售量与该商品单位利润乘积计算;该商品单位利润无法查明的,按照注册商标商品的单位利润计算。本案中,中粮公司向最高法院提出其普通葡萄酒产品的利润为每瓶11.3元。嘉裕公司无证据和充分理由否认中粮公司注册商标商品的单位利润,在综合考虑相关因素的基础上,最高法院认为中粮公司提供的单位利润基本合理,根据前述司法解释的规定以中粮公司提供的注册商标商品单位利润与被控侵权商品销售数量的乘积,认定嘉裕公司共获利10614090元。
本案赔偿额的确定,严格按照商标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贯彻了全面赔偿原则,使权利人的损失得以全面弥补,合理的维权成本得到完全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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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长城”近似商标遭侵权,索赔千万元
摘要:本文主要讲述了长城商标遭侵权事件,通过对事件的剖析,更好地帮助读者了解相关法律知识。
1、事件背景
长城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在市场上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然而,近期发现市场上出现了与长城商标近似的商标,严重影响了长城商标的市场份额和品牌形象。
2、侵权行为
经调查,侵权方在其产品包装、宣传资料等方面使用了与长城商标近似的标识,容易导致消费者产生混淆和误认。这种行为不仅损害了长城商标的合法权益,也扰乱了市场秩序。
3、索赔情况
长城商标所有人依法向侵权方提出了索赔要求,索赔金额高达千万元。同时,要求侵权方立即停止使用近似商标,并在相关媒体上公开道歉。
4、法律规定
根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5、应对措施
长城商标所有人应积极采取措施,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追究侵权方的责任,要求赔偿损失。同时,加强品牌宣传和市场监管,提高消费者的识别能力。
Q1: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有多大?
A1: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比普通商标更广泛,可以跨类别保护。
Q2:商标近似的判断标准是什么?
A2:商标近似的判断标准包括商标的外观、读音、含义等方面。
Q3:如何避免商标侵权?
A3:企业在商标注册和使用过程中,应注意避免与他人已注册的商标近似,加强对商标的管理和保护。
商标是企业的重要知识产权,保护商标权益对于企业的发展至关重要。在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今天,企业应加强对商标的保护意识,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同时,政府部门也应加强对商标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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