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披露实务讲解第3号——减持股份

发文标题:信息披露实务讲解第3号——减持股份
发文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文时间:2008-8-29
实施时间:2008-8-29
法规类型:信息披露
所属行业:金融证券、保险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重要提示:为便于上市公司准确理解信息披露规范,在具体的信息披露操作实务中正确履行披露义务,我部制定信息披露实务讲解。本讲解不是对有关规章的解释,仅为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工作中提供必要的操作参考。
  一、本信息披露实务讲解适用于上市公司股东持有的限售存量股份减持的情形。
  二、上市公司股东减持其持有的限售存量股份时,应当遵守《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以及其所作出的最低减持价格等相关承诺。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应当履行持续督导义务。
  三、持有经股权分置改革支付对价后成为限售存量股份5%以上的股东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等方式减持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达到1%以上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自行或委托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信息披露应当遵照附件:《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公告格式指引》执行。
  公司管理部

本文出处:https://www.110109.com/gongsizhuce/34937.html

关注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