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全省实施油品质量升级加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文号:浙价资[2013]326号
发文部门:浙江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2013-12-31
实施时间:2013-12-31
法规类型: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浙江
发文内容:
各市、县(市、区)物价局,中国石化浙江石油分公司,中国石油浙江销售分公司:
中国石化浙江石油分公司《关于全省执行车用汽油国IV标准价格的请示》(石化股份浙商客〔2013〕1102号)和中国石油浙江销售分公司《关于中国石油浙江销售分公司所属加油站实施油品质量升级加价政策的请示》(浙销〔2013〕218号)悉。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油品质量升级价格政策有关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1845号)规定,现就全省实施油品质量升级加价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浙江省商务厅、浙江省环境保护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车用汽柴油执行国IV标准保供方案>的通知》(浙商务联发〔2013〕142号)规定,从2014年1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供应国IV标准汽油。全省统一使用国IV标准汽油后,标准品汽油价格每吨加价290元,非标准品汽油价格按国家规定的品质比率相应调整。各标号汽油最高零售价格和批发价格加价标准详见附件1,我省实施新标准后的各标号汽油及柴油最高零售价格详见附件2,自2014年1月1日零时起执行。
二、中国石化浙江石油分公司、中国石油浙江销售分公司要确保按照浙江省车用汽油质量标准升级实施时间如期供应合格油品,保障市场供应,并督促所属企业严格执行国家加价政策,及时向价格主管部门报告成品油市场供应情况和价格执行情况。
三、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适时启动油价补贴机制及油运价格联动机制,及时疏导油品质量升级加价政策对相关行业和群体的影响。同时,加强对成品油市场的价格监督检查,严厉打击各种价格违法行为。加强成品油市场动态和价格监测,及时报告相关情况。
附件:1.浙江省国Ⅳ车用汽油加价标准表
2.浙江省汽、柴油最高批发、零售价格表
浙江省物价局
2013年12月31日

本文出处:https://www.110109.com/gongsizhuce/3590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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