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广东省产业园区加快产业集聚发展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粤财工[2013]393号
发文部门: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发文时间:2013-10-28
实施时间:2013-10-28
失效时间:2014/5/23 0:00:00
法规类型: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广东
发文内容: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委)、经济和信息化部门,顺德区财税局、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省直管县(市)财政局、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各省产业转移工业园,广东顺德清远(英德)经济合作区,揭阳金属生态城,东莞塘厦(平远)产业转移工业园:
根据《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粤东西北地区振兴发展的决定》(粤发〔2013〕9号)的有关规定,省财政2013-2017年集中投入资金约135亿元,对产业园进行分类扶持,进一步推进产业园扩能增效,其中,安排30亿元设立产业集聚发展奖。为加强专项资金管理,充分发挥专项资金的引导激励作用,根据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报经省政府批准,现将《广东省产业园区加快产业集聚发展奖励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向省财政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反映。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3年10月28日
广东省产业园加快产业集聚发展奖励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粤东西北地区振兴发展的决定》(粤发〔2013〕9号)有关规定,为进一步推进省产业园产业集聚发展,省财政设立省产业园产业集聚发展奖励资金(以下称奖励资金),为加强奖励资金管理,充分发挥奖励资金的引导激励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产业园(以下简称园区),是指经省政府批准设立的省产业转移工业园和享受省产业转移政策的园区。
第三条 奖励资金用于推动产业集聚发展,吸引企业入园、完善产业配套环境以及对重点产业链、重点龙头企业发展项目等给予贷款贴息等。2013年至2017年每年安排6亿元,共30亿元。
第四条 奖励资金采用股权投资的方式使用,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财政经营性资金实施股权投资管理的意见(试行)》(粤府办〔2013〕16号)执行。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五条 省财政厅按规定筹集奖励资金,负责奖励资金管理。配合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做好项目资金申报、评审等相关工作,拨付奖励资金,组织奖励资金绩效评价工作。
第六条 地级市、直管县财政部门负责配合当地经济和信息化管理部门组织扶持资金申报工作,分别按照经地级市人民政府、财政直管县人民政府同意的股权投资方案,配合当地经济和信息化管理部门将奖励资金按股权投资方式投入,及时拨付奖励资金,对奖励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财政省直管县以外的其他县级园区实施股权投资具体办法由地级市参照省的做法确定。
第七条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省财政厅组织扶持资金申报和评审,负责组织园区扶持政策实施和绩效自评。
第八条 各地级市、财政省直管县经济和信息化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当地扶持资金申报工作,分别按照经地级市人民政府、财政直管县人民政府同意的股权投资方案,会同当地财政部门将奖励资金以股权投资方式投入使用,负责组织当地园区扶持政策的实施和绩效自评。
第三章 申报条件、材料及奖励标准
第九条 申报条件。申报奖励资金的园区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园区主导产业应达到一定规模,园区上下游产业链已基本建立。
(二)园区上年度主导产业产生的税收超过5000万元。
第十条 申报材料。申报材料内容包括园区基础条件、主导产业集聚及近年变化情况、主导产业上下游产业链构建、重点龙头企业带动情况、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等情况,具体要求在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每年下发的奖励资金申报通知中明确。
第十一条 奖励标准。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采取竞争性评审方式,每年评审出6个获奖园,每个获奖园可获得1亿元的奖励资金。
第四章 资金申报
第十二条 申报时间和材料。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省财政厅每年印发奖励资金申报通知。各单位按照申报通知准备申报材料,并按时申报。
第十三条 符合申报条件的园区,向所在地地级以上市经济和信息化管理部门、财政部门申报,由市经济和信息化管理部门会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后报送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园区在财政省直管县的,由财政省直管县经济和信息化管理部门、财政部门直接向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报送,并抄送所在地级以上市经济和信息化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获奖园可在奖励资金使用完成县相隔不少于两年后再次申报奖励资金(即每个园区最多获得两次奖励资金),但当年评选结果中已获得过资金的园区数量不得超过该类别的50%。
第五章 资金扶持方式及管理
第十五条 扶持资金采用股权投资的方式,按预算级次拨付至园区所在地级市财政部门(省直管县地区拨付至省直管县财政部门),由园区所在地级市人民政府(省直管县地区由省直管县人民政府)及其经济和信息化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委托有资质的受托管理机构,以股权投资的方式投入园区开发建设公司,实行公司化运营管理,5年内政府性投资收益不分成,全部留存园区滚动发展。财政省直管县以外的其他县级园区实施股权投资具体办法由地级市参照省的做法确定。股权投资资金的投资管理按照省财政厅制订的《省财政经营性资金实施股权投资管理操作规程(试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奖励资金实行专账核算、专账管理,严禁挤占、截留和挪用。
第十七条 省主管部门组织评审等费用,由省财政厅审核后在扶持省产业园专项资金中统筹据实列支。
第六章 资金的监督和绩效管理
第十八条 建立奖励资金绩效管理机制,包括绩效目标申报审核、绩效监测督查、绩效评价和绩效问责。省财政厅负责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并视工作需要组织开展重点绩效评价工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组织做好绩效自评工作。
第十九条 财政部门和经济和信息化管理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加强项目和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确保专项资金发挥效益。
第二十条 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等行为,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补充说明: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推进特殊工时审批、集体合同审查和用人单位裁员报告事项事权下放的通知
发文文号:深人社发[2014]43号
发文部门: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时间:2014-6-3
实施时间:2014-6-3

本文出处:https://www.110109.com/gongsizhuce/3642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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