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国营华侨农[林]场、工厂暂免征房产税等地方税的答复

发文标题:关于对国营华侨农[林]场、工厂暂免征房产税等地方税的答复
发文文号:财税地税字[1987]1号
发文部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1987-2-13
实施时间:1987-2-13
失效时间:2016/8/18 0:00:00
法规类型:房产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福建省税务局:
  你局(87)闽财税政三函字第001号文收悉。现简复如下:
  财政部(86)财税字第024号文《关于对国营华桥农(林)场、工厂等减免税问题的通知》中规定的从1985年起,5年内免征地方各税。为照顾国营华侨农(林)场、工厂的实际情况,对房产税等地方税在1989年底前免予征收。


补充说明: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决定
发文文号:财政部令第83号
发文部门:财政部
发文时间:2016-8-18
实施时间:2016-8-18
 

关于对国营华侨农[林]场、工厂暂免征房产税等地方税的答复


本文出处:https://www.110109.com/gongsizhuce/3723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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