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以何日期确定合同前费用问题的批复

发文标题:关于以何日期确定合同前费用问题的批复
发文文号:[85]财税油政字第2号
发文部门:财政部
发文时间:1985-1-17
实施时间:1985-1-17
失效时间:2011/1/4 0:00:00
法规类型: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信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海洋石油税务局广州分局:
  你局(84)财税油穗征字第150号文收悉。关于参与中外合作勘探、开发和生产海洋石油的外国合同者,以何日期确定合同前费用的问题,经研究,我们意见,在税收处理上,应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贸易部批准的合同文本中规定的生效日期,作为划分合同者合同前费用的界限。
  1985年1月17日

关于以何日期确定合同前费用问题的批复


补充说明: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发文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2011-1-4
实施时间:2011-1-4


本文出处:https://www.110109.com/gongsizhuce/3723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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