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让土地使用权征收营业税等问题的批复

发文标题:金华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让土地使用权征收营业税等问题的批复
发文文号:金地税政函[2002]52号
发文部门:金华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2-10-31
实施时间:2002-10-31
法规类型:营业税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金华
发文内容
市局稽查局:
  你局金地税稽综[2002]21号《关于转让土地使用权征收营业税等问题的请示》收悉。经市局研究,现将你局请示的问题批复如下:
  一、《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组织条例》、省地税局浙地税二[1995]217号文件规定,村经济合作社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按期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手续,照章纳税。村经济合作社转让土地使用权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征收营业范围,应当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征收营业税。
  二、村经济合作社办理税务登记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可以向税务机关购领税务发票;村经济合作社转让土地使用权应向受让方开具税务发票,不得用收款收据代替;受让方不得以此收款收据作为记账凭证,有权向村经济合作社索取税务发票。
  三、现行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资产评估增值应记入“资本公积金”,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个人股本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市局金地税政[2002]102号文件已作出明确规定。即:除股份制企业用股票溢价发行收入形成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外,对个人取得的由其它来源资本公积金转增的股本数额,应按股权或股票票面金额征收“利息、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
  金华市地方税务局
  二○○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本文出处:https://www.110109.com/gongsizhuce/3784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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