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开展事业单位公务用车清查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黑财行资[2012]82号
发文部门:黑龙江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2012-8-30
实施时间:2012-8-30
法规类型: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黑龙江
发文内容:
各市(地)、县(市)财政局,省直各部门:
现将《财政部关于开展事业单位公务用车清查工作的通知》(财教函[2012]10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明确目标任务,落实工作责任。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此次事业单位公务用车清查工作,明确目标任务,认真组织实施,按照财政部要求做好此项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行政事业资产管理机构负责组织本级事业单位公务用车清查工作,各级主管部门按照财务隶属关系负责组织所属事业单位公务用车清查工作。各地、各部门、各事业单位要层层落实任务,保证清查工作顺利、按期完成。
二、加强部门协调,做好数据衔接。各地财政部门要与本地机构编制管理、车辆定编管理等部门加强协调沟通,掌握本级机构编制、车辆编制等基本信息情况,确保填报范围符合要求,填报数据口径无误。各级事业单位要根据本通知要求开展自查,填报的数据要与有关管理部门核定数、单位账目数、决算数、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数做好衔接。
三、加强工作指导,确保结果真实。各地、各部门要认真研究阅读《黑龙江省事业单位公务用车清查报表》的“填报说明”,准确把握填报口径,注意表内和表间关系;要加强对清查工作的督促和指导,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认真审核汇总上报事业单位公务用车情况,保证清查结果真实可靠。
四、工作要求
各级事业单位要认真如实填写《黑龙江省事业单位公务用车清查报表》(请到黑龙江省财政厅门户网站“财政公告”下载),报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各县(市)财政部门负责对本级事业单位报表审核汇总,并报送至市(地)级财政部门;各市(地)财政部门负责审核汇总所辖县(市)及本级事业单位报表,并于9月30日前,将本地清查情况的纸质文字材料及报表,同时附送电子报表报送省财政厅。省直各主管部门对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报表进行审核汇总后,于9月20日前将纸质报表和电子报表报送省财政厅。
联系人:刘秀元,0451-53605554;贾琳,0451-87585966,xzzc1107@。
附件:黑龙江省事业单位公务用车清查报表
二Ο一二年八月三十日

本文出处:https://www.110109.com/gongsizhuce/3858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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