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制使用《外轮运输收入税收报告表》的通知
发文标题:关于印制使用《外轮运输收入税收报告表》的通知
发文文号:国税函发[1996]729号
发文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1996-12-23
实施时间:1996-12-23
失效时间:2014/8/1 0:00:00
法规类型: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信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补充说明:
发文文号:国税函发[1996]729号
发文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1996-12-23
实施时间:1996-12-23
失效时间:2014/8/1 0:00:00
法规类型: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信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征税办法》第九条和第十五条的规定,现将《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外轮运输收入税收报告表》式样及填写须知印发给你们。请你们据此式样根据需要印发给外轮运输收入税收扣
缴义务人。本表自1997年2月1日起使用。
附件:《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外轮运输收入税收报告表》(略)
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外轮运输收入税收报告表填表须知
一、填报人及填报程序
本表由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外轮运输收入税收义务人(以下简称扣缴义务人)填写。每次填写一式三份,两份分别报送港口所在地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一份由扣缴义务人留存。
二、本表下列事项的填写说明:
(一)船舶种类:本栏应根据船舶运载客货情况填写如货轮、客轮或客货轮等。
(二)经营方式:本栏应填写如期租或程租等。
(三)运输收入总额及应扣缴税额事项:计征率栏应填写计算征税的税率,如同时征收企业所得税和营业税,则计征率填写为4.65%,如只征营业税则填写为3%,如只征企业所得税则填写为1.65%。
(四)减免税情况事项:应根据减免税的情况依次在各栏目后打√。其中证明情况一栏应附查验证明复印件。
补充说明: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关于发布《非居民企业从事国际运输业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
发文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7号
发文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2014-6-30
实施时间:2014-8-1

本文出处:https://www.110109.com/gongsizhuce/3861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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