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督办文件办理细则[修订稿]》的通知
发文标题: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督办文件办理细则[修订稿]》的通知
发文文号:黑财办[2010]26号
发文部门:黑龙江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2010-11-24
实施时间:2010-11-24
法规类型: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黑龙江
发文内容:
厅直各单位,省农开办、省政府采购中心:
现将《督办文件办理细则(修订稿)》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督办文件办理细则(修订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督办文件办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进一步提高督办文件办理的质量与效率,确保各项督办事项迅速落实,依据《省财政厅关于加强督促检查抓好工作落实的意见》(黑财办[2009]11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文件督办,是指对列入厅机关督办范围的文件明确办理要求和时限、跟踪催办,确保按时办结的工作过程。
第三条 督办件办理工作要严格按规定程序和办理要求办理。
第四条 本细则适用于厅直各单位、省农业开发办和省政府采购中心。
第二章 督办文件的范围
第五条 厅机关督办文件的范围包括:
(一)省委、省政府领导批示文件;
(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含省委、省政府督查室)转办文件;
(三)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
(四)厅党组会议、厅务会议和厅长办公会议的重要工作部署需各处室落实的事项;
(五)省直厅局征求我厅意见以及请我厅提供素材和情况且有明确反馈时限(下同)的文件;
(六)其他需督办的文件。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六条 登记。对列入督办范围的文件,由办公室统一分类、编号、登记,确定办理时限,并标注紧急程度和密级。
(一)文件分类
1、省委、省政府领导批示文件,列“省长”文件。
2、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办文件,按照转办要求分别列“主办”、“协办”督办件进行登记。
3、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列“黑财提”督办件进行登记。
4、厅党组会议、厅务会议和厅长办公会议的重要工作部署需各处室落实的事项,以“厅办”文件进行登记。
5、省直厅局征求我厅意见、要求我厅提供素材和情况的文件以“省直”文件进行登记。
(二)办理时限
1.省委、省政府领导批示事项,凡是需要报告的,有时限要求的,严格按时限要求报告;没有时限要求的,一般应在5个工作日内报告;对涉及处室较多、情况复杂、难度较大的文件,一般应在15日内办结;特殊情况按领导要求办理。
2.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办文件,有时限要求的,严格按照时限要求办理;没有时限要求的,一般应在5个工作日办结,对涉及处室较多、难度较大的文件,一般应在30日内办结;特殊情况按领导要求办理。
3.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按照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协的承办要求,一般应在60日内办结。厅内各承办处室一般应在40日内办结。
4.厅党组会议、厅务会议和厅长办公会议的重要工作部署需各处室落实的事项,按照领导要求设定办理时限并按时办结。
5.省直厅局征求我厅意见或要求我厅提供素材和情况的文件,按照时限要求设定办理时限,并按时办结。
第七条 分发交办。办公室分管督查工作的副主任根据文件内容和相关领导批示提出拟办意见,明确责任人、牵头处室和协办处室、目标任务、办理要求,由督办秘书送有关厅级领导批示后分转相关处室承办。承办处室对不属其办理范围的,应立即退回办公室并说明理由;对需增加其他承办单位的,应及时与办公室沟通,再次确定承办处室。对情况复杂、工作职能交叉的督查事项的拟办意见需经常务副厅长或厅长批示后交办。
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的交办工作,由厅办公室提出综合交办意见,并协调召开厅长办公会议具体部署和交办承办工作。对不属于本处室承办的建议或提案,承办处室一般应于3日内提出转办意见。
第八条 承办。承办处室须按照交办要求及时、认真办理,并按办理时限反馈结果。在交办时限内不能办结的,应向办公室说明原因。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情况复杂,难以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的,经确认后,由办公室协调争取延长办理时限。经协调确不能延期的,承办处室应按照“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的原则,在规定时限内办结。
牵头处室与协办处室协作办理时,协办处室应按照牵头处室要求的办理时限反馈意见,确实不能按要求反馈的,在征得牵头处室同意后予以延期;对有特殊要求或紧急事项,由办公室确定牵头主办、协办的办理时限。
第九条 协调。在督办文件的办理过程中,牵头处室要做好与协办处室及与外单位的协调工作,涉及重要或紧急事项,可牵头召开会议研究、协调提出意见,或提请主管厅级领导主持召开专题协调会议研究提出办理意见。对意见难以协调一致、主管厅级领导外出或紧急事项,可由牵头处室提请常务厅长或厅长听取汇报或召开专题会议。
第十条 督办。督办文件交办后,办公室要采取电话督办、实地催办和书面督办等多种方式进行跟踪督办,及时了解、掌握督办文件办理情况。对重要事项应进行重点督办,对紧急事项应及时督办。对于领导关注的重要事项进行实地督促,及时催要办理结果。
第十一条 综合反馈。对需反馈意见的督办文件,由牵头处室拟定全厅的综合意见,办公室按照来文要求和交办规定认真审核,对符合要求的,按照《省财政厅机关规范公文办理工作十条规定》履行审签程序后及时反馈;对需进一步核实确定的,及时与承办处室沟通,协商办理意见。
第十二条 归档。办公室对督促检查工作的原始依据、领导批办意见、承办处室意见和综合反馈意见等有关资料,均按档案部门要求,立卷归档,妥善保管,以备查用。
我厅呈报并经省政府领导批复的文件(借款文件除外),原件由办公室按档案管理要求存档,承办处室留存复印件。涉及借款的批复文件,原件由国库处按照会计制度要求留存归档,其他相关处室留存复印件。
第十三条 请示性督办文件跟踪管理。对请示性督办文件(含财阅文件,下同)实行跟踪管理。
(一)请示性督办文件的跟踪管理由办公室统筹协调。由督办秘书负责请示性督办文件跟踪管理的基础工作。
(二)建立请示性督办文件跟踪管理薄。列示文件标题、文件编号、主送单位、主办单位、报出时间、报出方式、是否已批复、是否已办结等。可采取机要交换、专送等报出方式。机要交换需请接收单位签收;专送需记录送件人和对方收件人。
(三)定期或不定期追踪请示性督办文件结果。及时与有关单位衔接上级部门是否已批复我厅呈报的请示性文件。呈报给省政府及省领导个人的请示性文件,对已批复的文件,办公室要及时送厅有关领导阅知并分转给有关处室;对未批复的文件,办公室负责与有关处室和省政府办公厅衔接,了解文件所处的环节和文件运行中遇到的问题,并采取相应措施。对未批复的紧急、重要或敏感的请示性督办文件,办公室要及时呈报有关厅领导。
第四章 问责与激励
第十四条 实行问责制。办公室负责督办件承办的协调、督促、通报、报告与反馈等相关工作,是督办件分发、督办与反馈的责任主体;相关处室是督办文承办、按时提出综合意见的责任主体。要明确责任,各司其职,出现问题后按分工追究责任。
第十五条 实行通报制。办公室定期对督办件办理情况进行总结和通报。
第十六条 实行目标考核制。办公室对督办件的办理情况进行考核评定,考核评定结果经厅领导同意后纳入厅机关目标责任制考核范围。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办公室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发文文号:黑财办[2010]26号
发文部门:黑龙江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2010-11-24
实施时间:2010-11-24
法规类型: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黑龙江
发文内容:
厅直各单位,省农开办、省政府采购中心:
现将《督办文件办理细则(修订稿)》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督办文件办理细则(修订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督办文件办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进一步提高督办文件办理的质量与效率,确保各项督办事项迅速落实,依据《省财政厅关于加强督促检查抓好工作落实的意见》(黑财办[2009]11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文件督办,是指对列入厅机关督办范围的文件明确办理要求和时限、跟踪催办,确保按时办结的工作过程。
第三条 督办件办理工作要严格按规定程序和办理要求办理。
第四条 本细则适用于厅直各单位、省农业开发办和省政府采购中心。
第二章 督办文件的范围
第五条 厅机关督办文件的范围包括:
(一)省委、省政府领导批示文件;
(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含省委、省政府督查室)转办文件;
(三)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
(四)厅党组会议、厅务会议和厅长办公会议的重要工作部署需各处室落实的事项;
(五)省直厅局征求我厅意见以及请我厅提供素材和情况且有明确反馈时限(下同)的文件;
(六)其他需督办的文件。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六条 登记。对列入督办范围的文件,由办公室统一分类、编号、登记,确定办理时限,并标注紧急程度和密级。
(一)文件分类
1、省委、省政府领导批示文件,列“省长”文件。
2、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办文件,按照转办要求分别列“主办”、“协办”督办件进行登记。
3、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列“黑财提”督办件进行登记。
4、厅党组会议、厅务会议和厅长办公会议的重要工作部署需各处室落实的事项,以“厅办”文件进行登记。
5、省直厅局征求我厅意见、要求我厅提供素材和情况的文件以“省直”文件进行登记。
(二)办理时限
1.省委、省政府领导批示事项,凡是需要报告的,有时限要求的,严格按时限要求报告;没有时限要求的,一般应在5个工作日内报告;对涉及处室较多、情况复杂、难度较大的文件,一般应在15日内办结;特殊情况按领导要求办理。
2.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办文件,有时限要求的,严格按照时限要求办理;没有时限要求的,一般应在5个工作日办结,对涉及处室较多、难度较大的文件,一般应在30日内办结;特殊情况按领导要求办理。
3.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按照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协的承办要求,一般应在60日内办结。厅内各承办处室一般应在40日内办结。
4.厅党组会议、厅务会议和厅长办公会议的重要工作部署需各处室落实的事项,按照领导要求设定办理时限并按时办结。
5.省直厅局征求我厅意见或要求我厅提供素材和情况的文件,按照时限要求设定办理时限,并按时办结。
第七条 分发交办。办公室分管督查工作的副主任根据文件内容和相关领导批示提出拟办意见,明确责任人、牵头处室和协办处室、目标任务、办理要求,由督办秘书送有关厅级领导批示后分转相关处室承办。承办处室对不属其办理范围的,应立即退回办公室并说明理由;对需增加其他承办单位的,应及时与办公室沟通,再次确定承办处室。对情况复杂、工作职能交叉的督查事项的拟办意见需经常务副厅长或厅长批示后交办。
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的交办工作,由厅办公室提出综合交办意见,并协调召开厅长办公会议具体部署和交办承办工作。对不属于本处室承办的建议或提案,承办处室一般应于3日内提出转办意见。
第八条 承办。承办处室须按照交办要求及时、认真办理,并按办理时限反馈结果。在交办时限内不能办结的,应向办公室说明原因。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情况复杂,难以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的,经确认后,由办公室协调争取延长办理时限。经协调确不能延期的,承办处室应按照“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的原则,在规定时限内办结。
牵头处室与协办处室协作办理时,协办处室应按照牵头处室要求的办理时限反馈意见,确实不能按要求反馈的,在征得牵头处室同意后予以延期;对有特殊要求或紧急事项,由办公室确定牵头主办、协办的办理时限。
第九条 协调。在督办文件的办理过程中,牵头处室要做好与协办处室及与外单位的协调工作,涉及重要或紧急事项,可牵头召开会议研究、协调提出意见,或提请主管厅级领导主持召开专题协调会议研究提出办理意见。对意见难以协调一致、主管厅级领导外出或紧急事项,可由牵头处室提请常务厅长或厅长听取汇报或召开专题会议。
第十条 督办。督办文件交办后,办公室要采取电话督办、实地催办和书面督办等多种方式进行跟踪督办,及时了解、掌握督办文件办理情况。对重要事项应进行重点督办,对紧急事项应及时督办。对于领导关注的重要事项进行实地督促,及时催要办理结果。
第十一条 综合反馈。对需反馈意见的督办文件,由牵头处室拟定全厅的综合意见,办公室按照来文要求和交办规定认真审核,对符合要求的,按照《省财政厅机关规范公文办理工作十条规定》履行审签程序后及时反馈;对需进一步核实确定的,及时与承办处室沟通,协商办理意见。
第十二条 归档。办公室对督促检查工作的原始依据、领导批办意见、承办处室意见和综合反馈意见等有关资料,均按档案部门要求,立卷归档,妥善保管,以备查用。
我厅呈报并经省政府领导批复的文件(借款文件除外),原件由办公室按档案管理要求存档,承办处室留存复印件。涉及借款的批复文件,原件由国库处按照会计制度要求留存归档,其他相关处室留存复印件。
第十三条 请示性督办文件跟踪管理。对请示性督办文件(含财阅文件,下同)实行跟踪管理。
(一)请示性督办文件的跟踪管理由办公室统筹协调。由督办秘书负责请示性督办文件跟踪管理的基础工作。
(二)建立请示性督办文件跟踪管理薄。列示文件标题、文件编号、主送单位、主办单位、报出时间、报出方式、是否已批复、是否已办结等。可采取机要交换、专送等报出方式。机要交换需请接收单位签收;专送需记录送件人和对方收件人。
(三)定期或不定期追踪请示性督办文件结果。及时与有关单位衔接上级部门是否已批复我厅呈报的请示性文件。呈报给省政府及省领导个人的请示性文件,对已批复的文件,办公室要及时送厅有关领导阅知并分转给有关处室;对未批复的文件,办公室负责与有关处室和省政府办公厅衔接,了解文件所处的环节和文件运行中遇到的问题,并采取相应措施。对未批复的紧急、重要或敏感的请示性督办文件,办公室要及时呈报有关厅领导。
第四章 问责与激励
第十四条 实行问责制。办公室负责督办件承办的协调、督促、通报、报告与反馈等相关工作,是督办件分发、督办与反馈的责任主体;相关处室是督办文承办、按时提出综合意见的责任主体。要明确责任,各司其职,出现问题后按分工追究责任。
第十五条 实行通报制。办公室定期对督办件办理情况进行总结和通报。
第十六条 实行目标考核制。办公室对督办件的办理情况进行考核评定,考核评定结果经厅领导同意后纳入厅机关目标责任制考核范围。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办公室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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