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青岛市老城区企业搬迁土地补偿资金支付使用监管意见》的通知

发文标题:青岛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青岛市老城区企业搬迁土地补偿资金支付使用监管意见》的通知
发文文号:青湾企发[2009]9号
发文部门:青岛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发文时间:2009-12-15
实施时间:2009-12-15
法规类型:行业规定,清产核资,其他财务法规,企业破产清算,资产折旧、摊销和减值,投资管理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青岛
发文内容

老城区企业搬迁改造协调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有关企业:
  《青岛市老城区企业搬迁土地补偿资金支付使用监管意见》已经青岛市老城区企业搬迁改造协调领导小组第八次联席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施行。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五日
  第一部分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搬迁企业搬迁土地补偿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进一步规范老城区搬迁企业搬迁补偿资金拨付、支取,根据《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老城区企业搬迁改造工作的意见》(青政发[2008]44号)、《关于推进“环湾保护、拥湾发展”若干土地扶持政策的意见》(青政发[2008]40号)、《青岛市老城区企业搬迁改造协调领导小组〈关于推进老城区企业搬迁改造工作意见〉实施细则》(青湾企发[2008]8号)和《青岛市老城区企业搬迁改造资金平台管理暂行办法》(青湾企发[2009]6号)等文件规定,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本意见适用于依据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老城区企业搬迁改造工作文件的规定,列入搬迁计划的重点组团外单体实施搬迁的企业。企业是搬迁土地补偿资金使用的申请主体。
  第三条 企业搬迁土地补偿资金是指用于企业搬迁的前期启动资金和按照搬迁政策土地拍卖后交于企业专门用于第四条规定之用途的资金,但不包含因企业进入市政府指定集聚区和功能区,政府给予的搬迁补助资金。
  第四条 资金分为职工安置资金和其他资金,资金专门用于以下用途:
  1、解决职工欠薪、欠职工集资款、欠缴社会保险费及解除职工劳动合同经济补偿;
  2、解决欠职工其他费用;
  3、土地、房产、固定设备的解押解封;
  4、购置土地、设备和厂房建设;
  5、经市搬迁办确认的其他用途。
  资金应优先用于企业职工安置;
  职工安置资金包含但不限于本条第1、2款规定的用途。
  第二部分 职工安置资金申请及管理
  第五条 职工安置资金需留置市财政老城区企业搬迁改造资金平台。企业可在土地补偿资金清算前向市劳动保障部门如实提报职工具体安置方案并核算职工安置资金额度,由市劳动保障部门对该额度核定后,抄报市财政局和市搬迁办。市财政在搬迁企业土地款清算时,根据市劳动保障部门核定的职工安置资金额度,将职工安置资金转入市财政老城区企业搬迁改造资金平台,进行独立管理。其他资金按照原渠道清算。企业使用前期启动资金安置职工的,可由劳动保障部门在核定职工安置资金额度时据实扣除。
  第六条 企业使用职工安置资金,需向市劳动保障部门提出职工安置资金使用申请,并填写职工安置费用申请表。
  第七条 市劳动保障部门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对企业所报职工安置费用申请表审核并盖章确认。
  第八条 市劳动保障部门根据企业职工安置的实际情况,可核定一次性拨付或分期拨付职工安置资金。核定一次性拨付的,市财政根据市劳动保障部门核定的职工安置费用申请表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拨付。企业须保留职工安置资金使用证明材料原件备查。核定分期拨付的,职工安置资金应优先用于本意见第四条第1款的用途。自申请拨付第二期职工安置资金起,企业须向市劳动保障部门提交前一期职工安置资金使用情况的证明材料原件。如果有特殊情况,经市劳动保障部门同意,可适当延长上述材料提交时间,但最迟不得晚于再一期职工安置资金申请提交之日。
  第九条 经企业申请,市劳动保障部门核定,职工安置资金可直接由市财政资金平台拨付给社会劳动保险机构或其他组织。
  第十条 企业使用前期启动资金用于职工安置的,企业须填写搬迁企业职工安置费用申请表,由市劳动保障部门核定,按照本意见第三部分规定支取。
  第三部分 其他资金申请及管理
  第十一条 企业进入搬迁计划后,须于1个月内在市搬迁办指定范围的银行,设立专项资金帐户,并同银行、市搬迁办签订三方共同监管协议;搬迁企业安置职工资金之外的土地补偿资金及前期启动资金须拨入此帐户。
  第十二条 企业使用共管帐户内资金,需向市搬迁办提出资金使用申请。并填写企业搬迁资金使用申请表。由市搬迁办在三个工作日内核定并盖章确认。
  第十三条 搬迁企业可凭经市搬迁办审核的搬迁企业搬迁资金使用申请表支取款项。
  第十四条 市搬迁办可根据企业搬迁的具体情况,核定企业分期支取,也可一次性支取:
  分期支取的,企业自申请支取第二期资金起,须向市搬迁办提交前一期资金使用情况的证明材料原件。如果有特殊情况,经市搬迁办同意,可适当延长上述材料提交时间,但最迟不得晚于再一期资金申请提交之日。待企业职工安置、搬迁建设基本完成后,企业即可申请该帐户资金一次性全部支取。
  第四部分 附则
  第十五条 企业资金使用须按照企业所报搬迁方案和资金申请实施,如有不符,须提交证据说明原因。资金未正常用于搬迁的,市搬迁办和市劳动保障部门可责令企业限期改正,如逾期不改正的,可暂停下一笔资金的核定拨付。
  第十六条 重点组团内的搬迁企业和组团外成片搬迁的企业,资金使用管理可参照本意见执行。
  第十七条 如有弄虚作假、虚报冒领、截流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等情况以及其他不正当行为的,将根据国家规定追究相关人员、单位和组织的责任。触犯法律的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资金的管理监督按照《青岛市老城区企业搬迁改造资金平台管理暂行办法》第八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意见由青岛市老城区企业搬迁改造协调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青岛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青岛市老城区企业搬迁土地补偿资金支付使用监管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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