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本市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检查的通知

发文标题: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本市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检查的通知
发文文号:京发改[2011]282号
发文部门: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文时间:2011-3-2
实施时间:2011-3-2
法规类型:行业规定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北京
发文内容

各有关单位:
  根据我委、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和市地税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贯彻落实〈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京发改[2008]1101号)要求,我委于2011年3月至12月期间,对本市资源综合利用认定企业进行检查,现将检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对象
  已申请资源综合利用认定或已取得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的企业。
  二、检查内容
  (一)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利废种类是否在相关目录范围之内。
  (二)生产工艺、技术是否符合国家和北京市产业政策,产品质量是否符合国家、行业、地方相关标准。
  (三)原(燃)料来源是否稳定、可靠,数量及品质是否满足相关需求,水、电等配套条件是否具备。
  (四)是否有健全的管理制度,是否具备相应的计量检测手段,基础台帐资料是否齐全、准确。
  (五)是否按照《北京市贯彻落实〈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中所要求的认定条件组织生产。
  (六)是否有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行为。
  三、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要重视和配合此次检查,按照相关规定的要求做好准备工作。
  四、检查结果的处理
  (一)对已取得证书但未按照相关规定从事生产活动的企业,取消其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资格;对存在弄虚作假,骗取优惠政策的企业,取消其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资格,三年内不得再申报认定,同时抄送市财政和税务部门,由税务部门按相关规定处理。
  (二)对存在材料不完整、制度不健全等问题的企业要求限期整改。我委将于整改期满后进行复查,复查不合格的,取消其资源综合利用证书并抄送市财政和税务部门。
  (三)对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行为的企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本市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检查的通知


本文出处:https://www.110109.com/gongsizhuce/41455.html

关注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