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全民所有制交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实施办法适用问题的复函

发文标题:关于全民所有制交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实施办法适用问题的复函
发文文号:交函政法[1993]329号
发文部门:交通部
发文时间:1993-6-9
实施时间:1993-6-9
法规类型:行业规定
所属行业: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信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交通部关于全民所有制交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实施办法适用问题的复函1993年6月9日,交通部
  
  上海航道局:
  你局(93)沪航办字第195号《关于在交体发(1993)18号文施行前签订的工程合同,其后发生的拖欠款纠纷是否适用该文的请示》收悉,现答复如下:
  交通部等三部委交体发[1993]18号《全民所有制交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实施办法》是根据国务院《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制定的行政规章,施行后即对其规定的有关事项发生效力。其第八条中“凡不按合同规定支付工程进度款的,交通施工企业有权终止施工,停工造成的损失,由建设单位偿付”的规定,是针对不按合同规定支付工程进度款而规定的,与有关工程合同的签订时间关,即只要不按合同规定支付工程进度款的行为发生在《全民所有制交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实施办法》施行之后,即可适用该规定。

本文出处:https://www.110109.com/gongsizhuce/4147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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