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权有偿出让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标题: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权有偿出让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吉财非税[2009]319号
发文部门:吉林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2009-6-10
实施时间:2009-6-10
法规类型: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吉林
发文内容

  第一条 为规范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权有偿出让金征收使用管理工作,根据《吉林省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吉林省规范非税收入管理办法》(吉政令第190号)、《吉林省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权有偿出让若干规定》(吉政发[2009]7号)(以下简称《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权有偿出让金,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水电管理机构按照《规定》征收的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权有偿出让全部价款。
  第三条 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权有偿出让金(以下简称出让金)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全额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水电管理机构、财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做好出让金的征收使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水电管理机构负责出让金的征收、缴库及使用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出让金的管理和监督,包括资金预算安排、下达及监督检查等。
  第五条 出让金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水电管理机构按照管辖权限负责征收:
  (一)装机容量在2000千瓦以上(含2000千瓦)的,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水电管理机构负责;
  (二)装机容量2000千瓦以下在市辖城区内的,由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水电管理机构负责;
  (三)装机容量2000千瓦以下在市辖城区外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水电管理机构负责。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财政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州实际情况,对装机容量在2000千瓦以下的自行确定。
  省管河流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水电管理机构负责。在省内跨行政区域河段或者边界河流上开发利用水能资源,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水电管理机构负责。
  第六条 出让金按《规定》第八条规定的比例缴入各级国库。
  (一)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收取的,按照省40%、市(州)20%、县(市、区)40%的比例缴交;
  (二)市(州)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收取的,按照省20%、市(州)40%、县(市、区)40%的比例缴交;
  (三)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收取的,按照省20%、市(州)20%、县(市、区)60%的比例缴交。
  第七条 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权人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水电管理机构签订的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权有偿出让合同中,必须按照《规定》明确应当缴纳的出让金数额、缴交时限、缴交方式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八条 负责征收出让金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水电管理机构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比例分成计算后,分级次填写“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或“缴款书”,随《出让金缴纳通知书》一并送达缴纳出让金的单位或个人,再由缴纳出让金的单位或个人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或“缴款书”在规定时限内到其开户银行办理缴款,将出让金分别缴交各级财政专户或国库。具体缴库方式按照各级财政部门的规定办理。
  缴交财政专户的出让金收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水电管理机构要按月与同级财政部门进行对账,由同级财政部门将财政专户中出让金收入,按照规定划解国库。
  第九条 出让金收入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列第103项类“非税收入”07款“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99项“其他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
  第十条 《出让金缴纳通知书》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水电管理机构统一印制下发。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水电管理机构不得以任何名义减免出让金。
  第十二条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水电管理机构应当于每一年度末向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水电管理机构报告出让金的征收使用情况。
  第十三条 出让金作为水利专项资金应专款专用,专项用于水能资源的开发、利用、管理,不得用于平衡预算,年终结余结转下年安排使用。使用范围包括:
  (一)开展水能资源普查、调查评价、分析预测;
  (二)编制流域或河流水能资源开发利用规划;
  (三)开展水能资源开发利用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
  (四)水能资源的技术交流、新技术推广应用及设施和设备购置;
  (五)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政策调研、法规宣传、人员培训及执法检查。
  以上(一)至(四)项支出不得低于出让金收入的80%。
  第十四条 出让金的征收、使用、管理应当接受财政、审计和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水电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吉林省财政厅和吉林省水利厅按各自职能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权有偿出让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本文出处:https://www.110109.com/gongsizhuce/43014.html

关注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