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管理办法

  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管理办法是一项重要的政策规定。在全球化的经济背景下,非居民纳税人的跨境经济活动日益频繁,该管理办法的出台具有重要意义。它明确了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的条件、程序和相关要求,为非居民纳税人在我国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提供了清晰的指导。通过这一管理办法,非居民纳税人可以更好地了解自己的权益和义务,合理规划税务安排,降低税务风险。本文将深入探讨该管理办法的具体内容,帮助读者全面了解这一政策的重要性和实际应用。

  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签署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以下简称《税收协定》)和国际运输协定的税收条款,规范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国境内发生纳税义务,需要享受约定待遇的非居民纳税人。第三条非居民纳税人以“自行判断、申报享受、留存相关资料备查”的方式享受约定待遇。非居民纳税人自行判断符合享受约定待遇条件的,可以在申报纳税时自行享受约定待遇,也可以在扣缴申报时由扣缴义务人享受约定待遇。同时,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收集和保存相关资料备查,并接受税务机关的后续管理。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非居民纳税人,是指按照税收协定的居民条款应当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纳税人。本办法所称协议包括税收协议和国际运输协议。国际运输协定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签署的航空协定、海运协定、道路运输协定、汽车运输协定、互免国际运输所得税协定或者换文等国际运输协定。本办法所称协议处理,是指按照协议约定,依照国内税收法律法规应当履行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减免义务。本办法所称扣缴义务人,是指依照国内税法规定,对中国境内非居民纳税人的所得负有扣缴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包括《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法定扣缴义务人和指定扣缴义务人。本办法所称主管税务机关,是指依照国内税法规定,负责非居民纳税人在中国境内纳税义务征收管理的税务机关。

  第二章协议的适用和纳税申报

  第五条非居民纳税人申报并判断符合享受约定待遇条件,需要享受约定待遇的,应当在申报时提交《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信息报告表》(见附件),并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收集保存相关材料备查。第六条来源扣缴或者指定扣缴的情况下,非居民纳税人自行判断符合享受约定待遇的条件,需要享受约定待遇的,应当如实填写《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信息报告表》,主动提交扣缴义务人,并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收集保存相关资料备查。收到《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信息报告表》后,扣缴义务人确认非居民纳税人申报信息完整的,按照国内税法和协议扣缴,并如实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信息报告表》作为扣缴申报明细表。非居民纳税人未自愿向扣缴义务人报送《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信息报告表》或者提供的信息不完整的,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内税法扣缴。第七条本办法所称留存备查的资料包括: (一)协议另一方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非居民纳税人取得所得当年或上一年度税务居民身份的税务居民身份证明;享受税收协定国际运输条款或者国际运输协定待遇的,可以用能够证明符合协定规定身份的证明代替税收居民身份证件;(二)与取得相关收入有关的合同、协议、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等权属证明及支付凭证;(3)享受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待遇的,应当保留证明“受益所有人”身份的相关资料;(四)非居民纳税人认为能够证明其符合享受协议项下待遇条件的其他信息。第八条非居民纳税人对《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信息报告表》申报信息及留存备查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第九条非居民纳税人发现不应享受约定待遇,少缴税款或者不缴税款的,应当主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补税。第十条非居民纳税人能够享受约定待遇并多缴税款的,可以在税收征管法规定的期限内,请求主管税务机关自行或者通过扣缴义务人退还多缴税款,并提交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非居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申请退还多缴税款之日起30日内,核实并办理符合享受约定待遇条件的多缴税款退还手续。第十一条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约定待遇时留存备查的数据,应当在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期限内保存。

  第三章税务机关后续管理

  第十二条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对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议待遇进行后续管理,准确执行协议,防止滥用协议,规避税收风险。第十三条在后续管理中,主管税务机关可以要求非居民纳税人限期提供留存备查的材料。在后续管理或者退税核销过程中,主管税务机关发现非居民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提供的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信息不足以证明非居民纳税人符合享受约定待遇的条件,或者非居民纳税人涉嫌偷税的,可以要求非居民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限期提供相关信息并配合调查。第十四条本办法规定的原始资料为外文的,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时,应当附有中文译本,并对中文译本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非居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资料复印件,但应当在复印件上标明原存放地点,并由申报责任人盖章或者签字。主管税务机关要求验原件的,应当提交验原件。第十五条非居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当配合主管税务机关对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约定待遇的后续管理和调查。非居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相关资料,或者逃避、拒绝、阻碍税务机关进行后续调查,主管税务机关无法核实其是否符合享受约定待遇的条件的,视为不符合享受约定待遇的条件。第十六条非居民纳税人不符合享受约定待遇条件,享受约定待遇,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扣缴义务人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除外

  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扣缴申报外,视为非居民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申报缴纳税款,主管税务机关依法追缴税款并追究非居民纳税人延迟纳税责任。在扣缴情况下,税款延迟缴纳期限自扣缴申报享受协定待遇之日起计算。第十七条 扣缴义务人未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扣缴申报,或者未按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发生不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的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且未缴或少缴税款情形的,主管税务机关依据有关规定追究扣缴义务人责任,并责令非居民纳税人限期缴纳税款。第十八条 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非居民纳税人未依法缴纳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从该非居民纳税人在中国境内其他收入项目的支付人应付的款项中,追缴该非居民纳税人的应纳税款。第十九条 主管税务机关在后续管理或税款退还查实工作过程中,发现不能准确判定非居民纳税人是否可以享受协定待遇的,应当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需要启动相互协商或情报交换程序的,按有关规定启动相应程序。第二十条 本办法第十条所述查实时间不包括非居民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补充提供资料、个案请示、相互协商、情报交换的时间。税务机关因上述原因延长查实时间的,应书面通知退税申请人相关决定及理由。第二十一条 主管税务机关在后续管理过程中,发现需要适用税收协定主要目的测试条款或国内税收法律规定中的一般反避税规则的,适用一般反避税相关规定。第二十二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对非居民纳税人不当享受协定待遇情况建立信用档案,并采取相应后续管理措施。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协定与本办法规定不同的,按协定执行。第二十四条 非居民纳税人需要享受内地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签署的避免双重征税安排待遇的,按照本公告执行。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0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同时废止。

  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管理办法

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管理办法

  摘要:本文详细解读了《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管理办法》,旨在帮助读者全面了解非居民纳税人在中国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办理程序、所需材料及相关注意事项,助力企业优化税务筹划,合理规避税收风险。

  1、适用范围

  《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境内取得应纳税所得的非居民纳税人,包括个人和企业。

  2、申请条件

  非居民纳税人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持有效国际税收协定的居住国纳税证明

  其取得的所得属于该协定适用范围

  3、申请程序

  非居民纳税人应按照以下程序申请享受税收协定待遇:

  向税务机关提交《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申请表》

  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居住国纳税证明、所得证明

  经税务机关审核后,签发《协定待遇通知书》

  4、所需材料

  非居民纳税人申请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时,需提供的材料包括:

  《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申请表》

  居住国纳税证明(原件或经核证的复印件)

  所得证明(原件或经核证的复印件)

  其他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材料

  5、注意事项

  在申请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时,非居民纳税人应注意:

  应在纳税年度结束之日起90日内提出申请

  申请材料必须真实、完整、合法

  tax务机关有权对材料进行核查

  Q1:《办法》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A1: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取得应纳税所得的非居民纳税人。

  Q2:非居民纳税人申请享受税收协定待遇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A2:同时满足持有效国际税收协定的居住国纳税证明和所得属于协定适用范围。

  Q3:申请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时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A3:包括《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申请表》、居住国纳税证明、所得证明等。

  通过对《办法》的解读,企业可以明确自身是否符合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条件,把握申请流程和所需材料,从而合法合规地享受税收协定优惠,降低税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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