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关于非税收入分成划解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标题:湖南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关于非税收入分成划解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文号:湘财综[2005]68号
发文部门:湖南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2005-12-6
实施时间:2005-12-6
法规类型: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湖南
发文内容:
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人民银行市(州)中心支行、县(市)支行,省直各单位:
为了切实做好非税收入分成、划解工作,及时准确地办理非税收入分成结算,根据《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分成及结算办法的通知》(湘财综[2005]35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现就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非税收入分成收入划解实行月清年结。除财政部明文规定划缴时间的应按财政部有关规定办理外,其余非税收入分成划缴事项,各市(州)、县(市、区)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应于每旬终了2个工作日内,按非税收入项目和规定的比例计算分成收入并划解。尚未撤销收入过渡户或经批准暂时保留过渡户的执收单位,应在每旬终了1个工作日内,按收入级次或财务隶属关系将收入过渡户上的非税收入全额上缴同级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由非税收入管理机构按时办理分成并划解。任何部门或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分成的非税收入直接缴入上级执收单位或拨付下级执收单位。
二、划解分成收入时,应将各项目的收入汇总划解至上级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或用于非税收入汇缴结算的财政专户,并在付款凭证中注明“××市(县)分成收入”,同时将非税收入分成明细表(附件一)同步传递。省、市(州)非税收入管理机构收到款项后,补开《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确认收入,并将收据联交下级非税收入管理机构记账,然后根据分成明细表确认至对应的执收单位以及收入项目,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市(州)、县(市区)上解中央、省级的非税收入直接缴入“湖南省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开户行、账号见附件二)。
三、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征收的森林植被恢复费等收入向下级分成时,非税收入管理机构根据主管部门按比例计算的应分成下级金额,将收入汇总下划至下级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或用于非税收入汇缴结算的财政专户。下级非税收入管理机构收到款项后,补开《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确认收入,并将收据联交上级非税收入管理机构记账,然后根据分成明细资料确认至对应的执收单位以及收入项目,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
四、在非税收入管理基础数据库中,增加“下划下级分成收入”和“划解上级分成收入”两个收入项目,供各级非税收入管理机构补开《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时使用。收到分成款项时,《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上不填写具体的非税收入项目。
五、每年12月31日为省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关账日,并以12月31日到省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的资金确认当年收入。
六、下列非税收入,按财政部文件规定应全额就地划缴同级国库,由国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分成。
1、环保系统:排污费收入。
2、国土系统:矿产资源补偿费收入。
七、各级执收单位的主管部门应加强对非税收入分成的管理,按月汇总非税收入分成情况,及时与非税收入管理机构核对,如发现下级有截留、延压等现象,应及时通知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催缴。各级非税收入管理机构、人民银行国库要加强对分成收入的监督管理,及时划解分成收入,必要时通过专项稽查、预算扣缴等手段,确保分成收入安全、足额、及时缴入国库和财政专户。
八、鉴于2005年年底将至,为保证省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顺利关账,请各市(州)、县(市、区)非税收入管理机构迅速将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或用于非税收入汇缴结算的财政专户的开户银行、账号等情况正式行文上报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联系电话:0731-5165061,传真:0731-5165141)。各级财政部门、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应尽快将2005年度尚未划解的应上解上级和应返还下级的分成收入按本通知的规定足额划解。
附件:1.非税收入分成明细表
2.湖南省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开户行及帐号
发文文号:湘财综[2005]68号
发文部门:湖南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2005-12-6
实施时间:2005-12-6
法规类型: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湖南
发文内容:
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人民银行市(州)中心支行、县(市)支行,省直各单位:
为了切实做好非税收入分成、划解工作,及时准确地办理非税收入分成结算,根据《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分成及结算办法的通知》(湘财综[2005]35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现就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非税收入分成收入划解实行月清年结。除财政部明文规定划缴时间的应按财政部有关规定办理外,其余非税收入分成划缴事项,各市(州)、县(市、区)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应于每旬终了2个工作日内,按非税收入项目和规定的比例计算分成收入并划解。尚未撤销收入过渡户或经批准暂时保留过渡户的执收单位,应在每旬终了1个工作日内,按收入级次或财务隶属关系将收入过渡户上的非税收入全额上缴同级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由非税收入管理机构按时办理分成并划解。任何部门或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分成的非税收入直接缴入上级执收单位或拨付下级执收单位。
二、划解分成收入时,应将各项目的收入汇总划解至上级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或用于非税收入汇缴结算的财政专户,并在付款凭证中注明“××市(县)分成收入”,同时将非税收入分成明细表(附件一)同步传递。省、市(州)非税收入管理机构收到款项后,补开《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确认收入,并将收据联交下级非税收入管理机构记账,然后根据分成明细表确认至对应的执收单位以及收入项目,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市(州)、县(市区)上解中央、省级的非税收入直接缴入“湖南省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开户行、账号见附件二)。
三、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征收的森林植被恢复费等收入向下级分成时,非税收入管理机构根据主管部门按比例计算的应分成下级金额,将收入汇总下划至下级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或用于非税收入汇缴结算的财政专户。下级非税收入管理机构收到款项后,补开《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确认收入,并将收据联交上级非税收入管理机构记账,然后根据分成明细资料确认至对应的执收单位以及收入项目,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
四、在非税收入管理基础数据库中,增加“下划下级分成收入”和“划解上级分成收入”两个收入项目,供各级非税收入管理机构补开《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时使用。收到分成款项时,《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上不填写具体的非税收入项目。
五、每年12月31日为省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关账日,并以12月31日到省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的资金确认当年收入。
六、下列非税收入,按财政部文件规定应全额就地划缴同级国库,由国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分成。
1、环保系统:排污费收入。
2、国土系统:矿产资源补偿费收入。
七、各级执收单位的主管部门应加强对非税收入分成的管理,按月汇总非税收入分成情况,及时与非税收入管理机构核对,如发现下级有截留、延压等现象,应及时通知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催缴。各级非税收入管理机构、人民银行国库要加强对分成收入的监督管理,及时划解分成收入,必要时通过专项稽查、预算扣缴等手段,确保分成收入安全、足额、及时缴入国库和财政专户。
八、鉴于2005年年底将至,为保证省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顺利关账,请各市(州)、县(市、区)非税收入管理机构迅速将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或用于非税收入汇缴结算的财政专户的开户银行、账号等情况正式行文上报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联系电话:0731-5165061,传真:0731-5165141)。各级财政部门、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应尽快将2005年度尚未划解的应上解上级和应返还下级的分成收入按本通知的规定足额划解。
附件:1.非税收入分成明细表
2.湖南省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开户行及帐号
本文出处:https://www.110109.com/gongsizhuce/4362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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