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报送黑龙江省财政收费票据销毁计划的通知
发文标题: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报送黑龙江省财政收费票据销毁计划的通知
发文文号:黑财费[2012]2号
发文部门:黑龙江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2012-3-2
实施时间:2012-3-2
法规类型: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黑龙江
发文内容:
有关中直、省直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财政票据的监督管理,根据国家和省财政收费票据销毁有关规定,省财政厅决定对驻哈中直、省直单位不能使用的各种黑龙江省财政收费票据(以下简称财政票据)进行集中清理并销毁,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销毁财政票据用票单位范围
凡在省财政收费票据监管中心办理《票据购领证》,并购领财政票据的驻哈中直、省直各单位,均属此次销毁财政票据的使用单位范围。
二、销毁的财政票据类别
(一)已使用并超过5年保管期限的财政票据存根;
(二)因保管不善等各种问题而不能使用的财政票据;
(三)因收费单位撤销、改组、合并及各种组织机构发生变更等原因停止使用的财政票据;
(四)因收费项目取消而不再使用的财政票据;
(五)尚未使用并已经作废的旧版财政票据;
(六)尚未使用的手写财政票据;
(七)省财政厅印制、发放的其它符合销毁条件的财政票据。
三、销毁财政票据的形式和时间
(一)销毁形式
1、财政票据销毁数量特大的单位,可按省财政收费票据监管中心通知到指定地点集中销毁。
2、财政票据销毁数量较大的单位,可由省财政收费票据监管中心派出监销人员到财政票据使用单位进行销毁。
3、财政票据销毁数量较少的单位,可携带需要销毁的各类财政票据到省财政收费票据监管中心当场销毁。
(二)销毁时间
2012年3月1日前,各财政票据使用单位需向省财政收费票据监管中心报送销毁计划审批表,省财政收费票据监管中心根据工作计划在3至4月份按不同形式组织销毁。
四、销毁财政票据的工作要求
(一)做好财政票据销毁前的清理、登记工作。各用票单位要认真组织开展财政票据的清理、登记工作,按照《黑龙江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销毁办法》的具体要求和规定,清理、核实应销毁票据数量及种类,做好票据销毁前的基础工作。
(二)按程序做好财政票据销毁工作。各用票单位要认真填写《黑龙江省财政票据销毁计划审批表》(详见附件,一式两份),加盖单位公章和单位负责人、经办人(签)章,如有特殊情况,要以书面形式说明,并于2012年3月1日前向省财政收费票据监管中心报送财政票据销毁计划,票据监管中心将于本年度上半年完成年度销毁工作。
(三)确保工作时间和工作质量。财政票据是财务核算的一项重要依据,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凡是列入销毁范围且未使用的财政票据,不准私自留存或转借给他人使用,违者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各用票单位要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报送财政票据销毁计划工作,以保证票据监管中心完成本年度票据销毁的监销工作。
联系人:王负薪;联系电话:53667298(传真),13604880388。
附件:黑龙江省财政票据销毁计划审批表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日
发文文号:黑财费[2012]2号
发文部门:黑龙江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2012-3-2
实施时间:2012-3-2
法规类型: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黑龙江
发文内容:
有关中直、省直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财政票据的监督管理,根据国家和省财政收费票据销毁有关规定,省财政厅决定对驻哈中直、省直单位不能使用的各种黑龙江省财政收费票据(以下简称财政票据)进行集中清理并销毁,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销毁财政票据用票单位范围
凡在省财政收费票据监管中心办理《票据购领证》,并购领财政票据的驻哈中直、省直各单位,均属此次销毁财政票据的使用单位范围。
二、销毁的财政票据类别
(一)已使用并超过5年保管期限的财政票据存根;
(二)因保管不善等各种问题而不能使用的财政票据;
(三)因收费单位撤销、改组、合并及各种组织机构发生变更等原因停止使用的财政票据;
(四)因收费项目取消而不再使用的财政票据;
(五)尚未使用并已经作废的旧版财政票据;
(六)尚未使用的手写财政票据;
(七)省财政厅印制、发放的其它符合销毁条件的财政票据。
三、销毁财政票据的形式和时间
(一)销毁形式
1、财政票据销毁数量特大的单位,可按省财政收费票据监管中心通知到指定地点集中销毁。
2、财政票据销毁数量较大的单位,可由省财政收费票据监管中心派出监销人员到财政票据使用单位进行销毁。
3、财政票据销毁数量较少的单位,可携带需要销毁的各类财政票据到省财政收费票据监管中心当场销毁。
(二)销毁时间
2012年3月1日前,各财政票据使用单位需向省财政收费票据监管中心报送销毁计划审批表,省财政收费票据监管中心根据工作计划在3至4月份按不同形式组织销毁。
四、销毁财政票据的工作要求
(一)做好财政票据销毁前的清理、登记工作。各用票单位要认真组织开展财政票据的清理、登记工作,按照《黑龙江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销毁办法》的具体要求和规定,清理、核实应销毁票据数量及种类,做好票据销毁前的基础工作。
(二)按程序做好财政票据销毁工作。各用票单位要认真填写《黑龙江省财政票据销毁计划审批表》(详见附件,一式两份),加盖单位公章和单位负责人、经办人(签)章,如有特殊情况,要以书面形式说明,并于2012年3月1日前向省财政收费票据监管中心报送财政票据销毁计划,票据监管中心将于本年度上半年完成年度销毁工作。
(三)确保工作时间和工作质量。财政票据是财务核算的一项重要依据,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凡是列入销毁范围且未使用的财政票据,不准私自留存或转借给他人使用,违者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各用票单位要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报送财政票据销毁计划工作,以保证票据监管中心完成本年度票据销毁的监销工作。
联系人:王负薪;联系电话:53667298(传真),13604880388。
附件:黑龙江省财政票据销毁计划审批表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日
本文出处:https://www.110109.com/gongsizhuce/4427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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