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山县民政局

  (一)贯彻国家民政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提出全县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制定民政工作的具体办法、措施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指导全县民政业务的改革工作。

  (二)指导全县社会救助工作,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负责全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城乡特困人员供养、临时救助工作。

      (三)研究提出加强和改进全县基层政权建设的意见和建议;指导村民委员会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推动村务公开和基层政治建设;指导城镇居民委员会建设,拟订城乡社区建设和社区服务管理办法并指导实施。

      (四)负责全县行政区划的设立、撤销、更名、隶属关系和界线的变更及政府驻地迁移的考察、审核、申报工作;负责全县地名标志和门牌的设置及管理工作;承办省政府下达的边界线勘定工作;组织、协调指导乡级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

      (五)负责全县婚姻登记工作。拟订婚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倡导婚丧习俗改革。依法进行全县婚姻管理;拟订全县殡葬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推动殡葬改革,指导、管理殡葬事业单位。

      (六)依法负责全县社会组织的审批、登记和管理工作。监督社会组织活动,查处社会组织的违法行为。

      (七)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养老服务工作,研究提出全县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

  (八)统筹推进残疾人福利制度建设。

  (九)负责儿童福利、孤弃儿童保障、儿童收养、儿童救助保护工作,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困境儿童保障制度。

  (十)研究提出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方针,指导社会捐助工作。

  (十一)会同有关部门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志愿者队伍建设。

  (十二)指导和监督民政事业费的使用和管理。

  (十三)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政务信息化工作。

  (十四)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内设机构

  办公室(人事股)

  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股(社会组织管理股)

罗山县民政局

  区划地名股

  社会救助股

  社会事务股

  计财股

  养老服务股

  慈善事业促进和社会工作股(儿童福利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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