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无证房产依据协助执行文书办理产权登记有关问题的函
发文标题:关于无证房产依据协助执行文书办理产权登记有关问题的函
发文文号:建法函[2012]102号
发文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发文时间:2012-5-30
实施时间:2012-5-30
法规类型:建设管理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发文文号:建法函[2012]102号
发文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发文时间:2012-5-30
实施时间:2012-5-30
法规类型:建设管理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无证房产可否依据协助执行文书直接办理产权登记的请示》(浙建房〔2011〕72号)收悉。经商最高人民法院,函复如下:
一、对已办理初始登记的房屋,房屋登记机构应当按照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的要求予以办理。
二、对未办理初始登记的房屋,在完善相关手续后具备初始登记条件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按照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予以登记;不具备初始登记条件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向人民法院书面说明情况,在人民法院按照法律和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前,房屋登记机构暂停办理登记。
三、房屋登记机构依据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予以登记的,应当在房屋登记簿上记载基于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予以登记的事实。
二〇一二年五月三十日

本文出处:https://www.110109.com/gongsizhuce/4564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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