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支持粮油流通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內财贸[2008]1194号
发文部门: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发文时间:2008-11-7
实施时间:2008-11-7
法规类型: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内蒙古
发文内容:
各盟市财政局,满洲里、二连浩特市财政局:
为支持自治区粮油流通业发展,加强对粮油收购、储存、销售、加工等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预算管理的要求,我厅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支持粮油流通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一月七日
主题词: 资金 管理 办法 通知
附件:
内蒙古自治区支持粮油流通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加强粮油基础设施建设,促进我区粮油收储、加工和流通业的发展和现代化建设,从而稳定粮油市场价格,保障人民群众生活。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财政设立支持粮油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加强和规范专项资金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的安排使用遵循科学合理、公正透明、规范有效的原则,采取财政贴息、以奖代补或财政直接补助的方式,突出重点,兼顾一般,确保实效。
第三条 专项资金实行项目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挪用。
第二章 专项资金支持对象及范围
第四条 专项资金全部用于促进我区粮油收储、加工和流通等产业发展。重点用于扶持区内粮油收储、粮油精深加工及粮油流通等企业。区内符合下列条件的从事粮油收储、加工和流通企业,可以申请专项资金。
(一) 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和营业执照。
(二) 有健全的财务、会计核算制度。
(三) 项目符合国家和自治区产业政策。
(四) 信誉及财务状况良好,运营规范。
(五) 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显著。
第五条 专项资金主要使用范围:
(一)储备粮油仓储设施建设和改造。用于扶持储备粮库、储备油库和重点城市成品粮油储备库的仓房建设、维修,更新粮油收储企业检测、化验设备等。
(二)粮油加工技术改造和升级。提高粮油精深加工的产业化水平。鼓励现有粮油加工企业在生产能力、产品品种、资源利用及管理技术等方面进行整合,支持一批区内大中型粮油加工企业进行技术改造,推广和促进采用先进适用技术装备,实现粮油资源的合理利用,降低消耗,提高生产效益。
(三)粮油现代物流体系建设。重点加强区内主要粮食物流节点的散粮中转库、接收发放设施及大型粮食批发市场散粮物流设施建设,完善散粮运输工具和粮食物流信息系统及检验检测设施等。改造升级物流配送中心、粮油批发市场电子交易平台以及配送网络等。
(四)粮油市场调控预警信息服务系统。整合现有粮油市场信息资源,建立涵盖粮油生产、消费、加工、销售、库存、市场供求及价格的监测预警体系。包括粮油批发市场监测、预测以及应急设施系统的建设、改造等。及时掌握全区粮油供需形势、流通和市场动态,科学分析粮油供求形势和变化趋势,正确引导粮油市场预期。
(五)与粮油安全有关的其他方面的开支。
第三章 项目申报
第六条 自治区财政厅按照当年自治区粮油发展重点,结合全区粮油产业布局及发展规划,每年发布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对本年度专项资金支持的重点以及项目申报工作提出明确、具体的要求。
第七条 盟(市)财政部门根据本办法及项目申报指南,按照当地粮油生产发展规划和地方年度支持粮油生产发展项目计划书,组织本地区项目申报工作。
第八条 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要根据本办法和当年专
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的有关要求,提出申请并提供必要的申报材料。盟(市)财政部门应对申报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实地考查,对符合自治区扶持条件的项目推荐上报。
第九条 盟(市)财政部门申报项目材料应包括:财政部门出具的申请文件、每个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其他相关材料。
第四章 项目评审及资金拨付
第十条 自治区财政厅组织专家对各地区申报项目进行评审,根据项目评审结果,并综合考虑各地区人口、财力以及GDP状况等多种因素安排下达专项资金。
第十一条 盟(市)财政部门收到专项资金预算指标后,应当及时、足额将专项资金转拨给项目承担企业。
第十二条 项目承担企业收到专项资金后,应将资金按规定用途全部用于已核准的项目,不得擅自变更项目或扩大资金使用范围。
第五章 监督管理与检查
第十三条 盟(市)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项目进展情况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追踪问效工作,项目完成后要及时组织检查和预验收。自治区财政厅将根据项目进度组织验收,并会同纪检、审计等有关部门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
第十四条 对虚报冒领、挤占挪用补助资金等违犯财经纪律的行为,除收缴已经拨付的专项资金外,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给予主要责任人行政和经济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解释。

本文出处:https://www.110109.com/gongsizhuce/4566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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