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旅游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标题: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旅游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文号:绍政办发[2013]67号
发文部门:绍兴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2013-5-14
实施时间:2013-7-1
法规类型:行业规定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绍兴
发文内容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绍兴市旅游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5月14日
  绍兴市旅游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旅游标准化工作的管理,提高旅游产业标准化水平,提升旅游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推进旅游产业发展方式的转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和《全国旅游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宿、行、游、购、娱等旅游业态涉及旅游标准化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市旅游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旅委)是旅游标准化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和健全全市旅游标准化工作机制,推动旅游标准化工作,开展旅游标准宣传推广,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管理,业务上接受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
  农办、发改、交通运输、环保、食品药品监管、卫生、商务、文广、质监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旅游标准化管理工作。
  第四条 旅游标准化工作是全市标准化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县(市、区)政府应将旅游标准化工作纳入重点工作,建立健全标准化工作机构。
  第五条 鼓励科研机构、行业协会、院校、企事业单位参与做好全市旅游标准化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六条 成立市旅游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市范围内的旅游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旅委。
  各县(市、区)也应成立相应工作机构,明确专(兼)职人员负责日常工作。
  第七条 市旅游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标准化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旅游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
  (二)负责审定全市旅游标准化工作的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实施办法;
  (三)指导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旅游企业和相关单位建立旅游标准化工作机构,开展标准化工作;
  (四)负责全市旅游标准化工作的总结推广。
  第三章 旅游标准的实施与监督
  第八条 旅游业标准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
  第九条 市、县 (市、区)政府应当通过设立旅游标准化示范区、单位和服务组织等形式,健全旅游标准化推广体系。有关涉旅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标准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实施旅游标准监督,保证旅游业质量和安全。
  第十条 旅游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有关保障身体健康、人身及财产安全等旅游标准化方面的强制性标准应当切实贯彻执行。引导、支持涉及旅游标准化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实施推荐性标准。推荐性标准作为合同内容的,应当有效执行。
  第十一条 市旅游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应根据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制定实施办法;要建立健全标准化工作管理制度,开展标准的宣传、贯彻和培训工作,在职责范围内加强对标准贯彻实施的监督检查。对重要标准的实施情况,及时向领导小组报告。监督抽查的信息由组织实施的部门定期发布。
  第十二条 按照标准化工作要求需要具备的物质、技术条件,旅游企事业单位应将其纳入本单位的建设、培训、技术改造计划。
  第十三条 旅游业标准属于科技成果,对技术水平高并取得显著成效的,市旅游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将向有关部门推荐、申报科技成果奖励。
  第十四条 市政府对在旅游标准化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表彰。
  第十五条 对违反有关标准并造成不良后果的单位和个人,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第十六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旅游标准化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绍兴市旅游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旅游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本文出处:https://www.110109.com/gongsizhuce/4573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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