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注册商标“尼康”诉浙江注册商标近似侵权

  近日,国际知名商标“尼康”将浙江某商标推上了被告席,指控其存在近似侵权行为。“尼康”作为在摄影领域具有广泛影响力的品牌,其商标权益备受关注。此次诉讼引发了广泛的关注和讨论。浙江的该注册商标是否真的构成了对“尼康”商标的侵权?这背后涉及到商标法的哪些具体规定和判断标准?双方将如何展开辩论和举证?这一事件不仅关乎两个商标的权益纷争,也对整个商标领域的规范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欲知详情,敬请阅读正文。

  国际注册商标尼康诉浙江注册商标近似侵权案

  据悉,在电动车行业打拼了十几年的李明,从未想过自己创办的公司会侵犯他人商标权。如果不应诉,根据对方的要求,公司将停止使用“尼康”商标和企业商号。“这等于关闭自己的工厂。”。李明认为不存在侵权行为,决定应诉,聘请了几位上海的律师和专家进行研究,决定将维权进行到底。

  据了解,浙江尼康电动车工业有限公司是电动自行车和电动三轮车的专业制造商,并已通过ISO 9001: 2000质量体系认证。近年来,其产品远销欧美和东南亚。2001年8月,公司申请注册“尼康”和“贾尼”图形商标,并于2002年12月7日取得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颁发的商标注册证书。为了扩大品牌影响力,公司于2006年6月由浙江金华五星电动车有限公司变更为浙江尼康电动车有限公司。

  据悉,李明收到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商标争议答辩通知书》复印件。通知称,尼康有限公司对浙江尼康电动车有限公司注册的第12类“电动车、电动滑板车(车)、电动摩托车、电动三轮车、电动自行车、轮椅、摩托车、送货三轮车、电瓶车、自行车”的尼康(图形)商标提出异议。原因是:日本尼康公司实力雄厚,知名度高;争议商标与尼康之前在日本的商标相似;日本尼康公司享有“尼康”字样的商号权;日本尼康公司的“尼康”商标已成为相机的知名商标。

  李明非常重视此回复通知,特委托浙江光宇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回复。提出了针锋相对的反驳:浙江尼康公司和日本尼康公司使用了截然不同的商标,一个是电动自行车,一个是相机等光学产品。双方在构成要素、文字排列、商标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显著差异。日本尼康的商标“尼康”是简单自由格式的汉字,而浙江尼康的商标是正常黑体字,这个商标是由图形文字构成的,图形在整个商标的构成中处于主要位置。浙江“尼康”商标早在2002年12月7日就被核准注册,已经过了争议期。此外,该术语最初并不是由日本尼康公司创造的,其他制造商如台州的一家鞋厂早在1998年就注册了“尼康”商标。日本尼康公司无权垄断该名称的使用。日本尼康公司持有的商标是否为驰名商标与本案无关。浙江尼康公司于2002年12月7日通过正当合法的程序申请注册商标第1977805号,与日本尼康公司引用的商标无重复。调查显示,日本尼康公司滥用了纠纷解决权,其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属于恶意行为。2003年5月23日,日本尼康公司也在“铁道车辆、汽车、摩托车、自行车、缆车、手推车、雪橇(车)、汽车轮胎、气球、船”第12类中申请商标“尼康”,但被商标局驳回,因为浙江尼康公司已经先注册。因此,日本尼康公司对争议商标的注册是清楚的。但本案中,日本尼康公司并未在法律规定的五年内提出争议申请,这表明其实际上批准了争议商标的注册。

  浙江尼康电动车工业有限公司将此回复发回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目前为止,没有进一步的消息。

  但日本尼康公司并没有停止,继续在司法程序上对浙江尼康公司施加压力。今年9月27日,日本尼康公司向上海市第一中级法院提起诉讼,将浙江尼康公司列为第一被告,同时将上海的一辆汽车列为第二被告,并提起如下诉讼:要求浙江尼康公司停止使用“尼康”商标;要求浙江尼康公司停止使用名称为“尼康”的公司名称;要求赔偿经济损失200万元;要求第二被告停止销售“尼康”电动车;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接到法院传票后,李明立即聘请律师组成了一个应对小组。"我做梦也没想到会和一家日本跨国公司打官司。"李明说,既然有人来找你,就必须全力以赴,坚决打赢这场关系到公司前途命运的官司。

  浙江尼康公司已向上海市第一中级法院提出管辖异议申请,证明该公司地址在金华,其产品尚未销往上海市场。本案不应由上海法院按规定受理,而应移送被告住所地法院受理。

  至于案件中出现“第二被告”,李明告诉记者,经应诉小组调查,其中还是有故事的。

  第二被告潘中辉是永泰汽车经销商的负责人,但不是浙江尼康公司产品的销售人员。“为了证明上海是本案侵权发生地,日本尼康公司制造了一起虚假消费事件。”李明告诉记者,日本尼康公司出示的证据显示,公证员陪同其委托代理人张正秋在上海奉贤购买了浙江尼康公司生产的电动车。但有证据表明,张正秋是从浙江尼康公司的产品寄售公司杭州上成五金交电有限公司购买了这辆车。日本尼康公司不知道“尼康”品牌电动车没有获得上海品牌目录,不能在上海销售,浙江尼康公司也没有在上海设立任何销售网点。日本尼康公司制造这起虚假消费事件的目的是恶意选择管辖地。

  李明说,“尼康”相机是在数码相机普及之后才为国人所熟悉的,而之前的“尼康”胶片单反相机只是在专业摄影师中享有一定的知名度。他在注册“尼康”为电动自行车商标的同时,还选择了很多其他以“贾尼”开头的名字作为商标。结果,他申请了“贾尼”商标。他说当时不去买尼康。而且从来没有提到过所谓的“中日合资”、“日本技术”等等。主观上,他们公司无意成为名牌。

  记者询问,近年来,外国跨国公司多次通过司法程序提起诉讼

  中国民营企业知识产权侵权,有些外国公司企图利用我国加强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机会通过恶意诉讼达到打击我国民族企业的目的,借机挤占市场份额和提高自己产品的知名度。温州的制鞋企业、重庆的摩托车生产企业等都曾收到外国公司的诉状。李铭说,希望自己的积极应诉能改变民营企业在知识产权案件中的被动地位,全力维护民族企业的合法权益。  本文编辑转载,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内容![声明]本站文章版权归塬作者所有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本站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投资及应用建议。本站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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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际注册商标“尼康”诉浙江注册商标近似侵权

  摘要:本文围绕国际注册商标“尼康”诉浙江注册商标近似侵权事件展开,从多个角度进行剖析,旨在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相关情况。

  1、事件背景

  介绍了“尼康”商标的国际知名度以及浙江注册商标的情况,为后续的侵权分析奠定基础。

  2、侵权分析

  从商标的相似性、商品或服务的关联性等方面,对浙江注册商标是否构成近似侵权进行了详细分析,引用相关法律条文和案例进行论证。

  3、诉讼过程

  简述了“尼康”公司的诉讼策略和浙江企业的应对措施,呈现了双方在法庭上的较量。

  4、判决结果

  公布了法院的最终判决结果,并对其进行解读,分析判决对双方的影响。

  5、行业影响

  探讨了此次事件对相关行业的影响,提醒企业重视知识产权保护。

  Q1:如何判断商标是否构成近似侵权?

  A1:判断商标是否近似要考虑商标的整体视觉效果、读音、含义等因素。同时,商品或服务的关联性也会影响判断结果。

  Q2:企业应如何应对商标侵权指控?

  A2:企业应及时收集证据,评估侵权风险,积极应诉,并采取合理的抗辩策略。

国际注册商标“尼康”诉浙江注册商标近似侵权

  Q3:如何加强商标保护意识?

  A3:企业应加强商标管理,定期监测市场,及时申请维权,同时提高员工的知识产权意识。

  知识产权保护是企业发展的重要保障。此次“尼康”诉浙江注册商标侵权事件,再次提醒企业要重视商标保护,加强品牌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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