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吉林省会计师事务所分支机构设立审批实行告知承诺的通知
发文文号:吉财会[2021]534号
发文部门:吉林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2021-6-30
实施时间:2021-7-1
法规类型:事务所管理
所属行业: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吉林
发文内容:
各会计师事务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的实施方案》(吉政发〔2021〕11号)要求。结合会计行政审批业务实际,现就会计师事务所分支机构设立审批实行告知承诺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改革目标
自2021年7月1日起,按照实行告知承诺的方式推进审批制度改革,力争2022年底前建立简约高效、公正透明、宽进严管的行业准营规则,大幅提高市场主体办事的便利度和可预期性,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充分激发市场主体活力。
二、改革内容
会计师事务所分支机构设立审批实行告知承诺,行政审批部门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许可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自愿承诺符合许可条件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当场作出许可决定。
三、加强监管
(一)加强检查。对以告知承诺方式取得设立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分支机构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必要时开展全覆盖检查,加强对其承诺内容真实性的核查,发现虚假承诺或承诺严重不实的要依法处理。
(二)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根据事务所受到处罚情况、其他部门移交线索、群众举报等实施重点监管。
(三)加强信用监管。将失信违法行为记入事务所信用记录,依法依规实施信用惩戒。将事务所履行承诺情况纳入信用记录,并归集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吉林)。
附件:
1、会计师事务所分支机构设立审批告知事项
2、会计师事务所分支机构设立审批告知承诺书
吉林省财政厅
2021年6月30日
附件1:
会计师事务所分支机构设立审批的告知事项
一、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分支机构,须经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
2.《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财政部 证监会关于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会﹝2012﹞2号)。
二、申请条件
(一)申请分所执业许可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的条件:
1.取得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3年以上,内部管理制度健全;
2.不少于50名注册会计师(已到和拟到分所执业的注册会计师除外);
3.申请设立分所前3年内没有因为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跨省级行政区划申请分所执业许可的,会计师事务所上一年度业务收入应当达到2000万元以上。
因合并或者分立新设的会计师事务所申请分所执业许可的,其取得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的期限,可以从合并或者分立前会计师事务所取得执业许可的时间算起。
(二)会计师事务所申请分所执业许可,该分所应当具备的条件:
1.分所负责人为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股东),并具有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
2.不少于5名注册会计师(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分所不少于10名注册会计师),且注册会计师的执业关系应当转入分所所在地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由总所人员兼任分所负责人的,其执业关系可以不作变动,但不计入本项规定的5名注册会计师(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分所为10名注册会计师);
3.有经营场所。
三、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
申请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分所执业许可申请表(含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会计师事务所对该分所进行实质性统一管理的承诺);
2.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或者股东会作出的设立分所的书面决议;
3.注册会计师情况汇总表(会计师事务所和申请执业许可的分所分别填写);
4.跨省级行政区划申请分所执业许可的,还应当提交上一年度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收入情况;
5.《会计事务所分支机构设立审批告知承诺书》。
四、告知承诺的办理程序
申请机构应向行政审批部门提交签章后的告知承诺书及相关申请材料。
行政审批部门应当按照相关规定予以核查。
五、监督和法律责任
对于申请机构作出虚假承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相关规定依法撤销行政许可、收回执业许可证书并予以公告。被依法撤销行政许可的会计师事务所分支机构,其基于本次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对外出具的相关鉴证报告不具有法律效力,并承担因此引发的相应法律责任。
以告知承诺方式取得设立许可的会计师事务所分支机构在经营过程中发生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六、诚信管理
申请机构作出虚假承诺的记入其信用档案,该申请机构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行政审批方式。
附件2:
会计师事务所分支机构设立审批告知承诺书
本机构就申请审批的行政审批事项,作出下列承诺:
(一)所填写的相关信息真实、准确;
(二)已经知悉行政审批部门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本机构能够符合行政审批部门告知的条件和要求,并按照规定接受后续核查;
(四)不存在法律禁止从事所申请业务的情形;
(五)愿意承担虚假承诺所引发的相应法律责任;
(六)所作承诺是本机构的真实意思表示。
法定代表人签字:
(申请机构盖章)
年 月 日

本文出处:https://www.110109.com/gongsizhuce/4737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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