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经贸委省级工商发展项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

发文标题: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经贸委省级工商发展项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
发文文号:闽经贸计财[2011]339号
发文部门: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发文时间:2011-5-20
实施时间:2011-5-20
法规类型: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福建
发文内容

委机关各处室:
  根据近年来省级工商发展项目资金管理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我委对2008年发布的《福建省经贸委项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闽经贸计财[2008]733号)进行了修订,制定了《福建省经贸委省级工商发展项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O一一年五月二十日
  福建省经贸委省级工商发展项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省级工商发展项目资金管理,规范省级工商发展项目资金的运作程序,根据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福建省省级工商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闽财企[2007]12号)、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福建省省级工商发展资金监管办法》(闽经贸计财[2009]239号)、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福建省经贸委省级工商发展资金项目评审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闽经贸计财[2009]205号)、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审计厅《关于规范会计师事务所开展财政资金鉴证服务的若干暂行规定(试行)》(闽财会[2010]50号)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 项目资金预算管理
  第二条 项目资金的预算编报
  委计财处负责委工商发展项目资金预算的编报,委相关业务处室配合。其运作程序为:
  (一)根据委里统一部署,各相关业务处室根据业务需要及上年度的财政预算情况,提出具体项目资金的下年度预算建议,经分管委领导审阅后,将具体项目资金的预算建议表和相关依据送委计财处汇总。
  (二)委计财处汇总整理各相关业务处室的具体项目资金的预算建议,编制我委工商发展项目资金下年度预算(以下简称年度预算)“一上”草案,报委主任审阅同意后,提请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三)委计财处根据委主任办公会议要求,对年度预算“一上”草案进行修改,由委主任签发报省财政厅。
  (四)委计财处根据省财政厅下达的年度预算“一下”指标,会同委相关业务处室对年度预算进行调整和细化,提出年度预算“二上”草案,经委主任审阅同意后,上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报省财政厅。
  (五)需要省财政追加预算的,由委相关业务处室提出建议和依据,经分管委领导审阅后,由委计财处办文、分管计财处的委领导审阅、委主任签发报省财政厅。
  第三条 项目资金的预算细化和下达
  项目资金预算细化要根据全委一盘棋,集中财力办大事的要求,打破处室界限,以规划带专项,以专项带项目,以项目定资金,资金随专项走。原则上哪个处室负责实施专项,项目资金就细化到该处室。具体运作程序为:
  (一)根据省财政厅的下达的年度预算批复,不直接分给各相关处室,先由委计财处综合平衡,一个月内提出年度预算细化方案,经分管计财处的委领导和委主任审阅后,报委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同意,再由委计财处将年度细化指标以书面形式下达到委相关业务处室。
  (二)委各相关业务处室收到委计财处下达的年度细化指标后,应在一个月内向计财处提交经分管的委领导审阅后的各细化项目的资金管理办法、资金安排方案、资金实施进度计划等书面材料。
  (三)在预算批复实施过程中,委可根据需要临时调整当年度未明确具体资金用途的项目资金指标(已经省人大批准的专项不调整),调整后的当年度项目资金指标应经委主任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由委计财处书面通知委各相关业务处室。
  (四)根据省人大、省政府、省财政厅、省审计厅关于提高年度预算项目资金细化率的要求,本委经与省财政厅协商,可提前在下半年安排次年的一部分项目资金指标,经委主任办公会议研究通过后,由委计财处书面通知委各相关业务处室,委各相关业务处室组织项目申报、审核、评审、评议,再列入本委向省财政厅编报的次年省级工商发展资金年度预算“一上”、“二上”草案中。
  第三章  项目资金的申报
  第四条 编制和发布专项资金申报指南。委相关业务处室根据委计财处下达的预算细化指标,在两个月内制定出具体专项资金的申报指南,经委计财处和驻委监察室会稿后,由分管各业务处室的委领导签发,会同省财政厅向社会公布。各专项资金的申报指南应明确规定以下事项:
  (一)《福建省工商发展项目资金申请表》(附表1);
  (二)专项资金具体补助的依据、标准、范围、方式;
  (三)专项资金申请单位的主体资格条件;
  (四)需要对资金申请单位的基本财务状况、资产负债状况及相关资金经济指标进行审计的各专项资金项目,须由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确认的优选中介机构库中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经济鉴证报告,并填报《福建省工商发展项目资金经济鉴证表》(附表2);
  (五)项目技术指标或项目实地验收报告;
  (六)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等。
  第五条 项目资金的申报
  (一)县(市)项目由县(市)人民政府向省经贸委申报,同时上报省财政厅,抄送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经贸、财政主管部门;
  (二)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项目由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经贸主管部门向省经贸委申报,同时上报省财政厅;
  (三)省属项目由项目单位(企业)的省级主管部门或其控股的省集团(控股)公司提出意见后向省经贸委申报,同时上报省财政厅。
  第六条 对申报资料欠缺的项目,由省经贸委相关业务处室通知申请单位在10个工作日之内补齐。
  第四章  项目资金的审核
  第七条 项目的申报审核
  (一)县(市)项目由县(市)人民政府负责对申报项目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核实并盖章,然后由县(市)人民政府向省经贸委申报。
  (二)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项目由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经贸主管部门负责对申报项目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核实并盖章,然后由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经贸主管部门向省经贸委申报。
  (三)省属项目由项目单位(企业)的省级主管部门或其控股的省集团(控股)公司负责对申报项目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核实并盖章,然后由项目单位(企业)的省级主管部门或其控股的省集团(控股)公司向省经贸委申报。
  第八条 项目审查
  (一)委相关业务处室对县(市)政府、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经贸主管部门和省级主管部门或其控股的省集团(控股)公司提交的项目资金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符合当年申报条件的项目资金安排建议,并经处务会议研究确定。
  (二)按照规定需要进行实地复核或现场确认的项目,委相关业务处室应组织驻委监察室、委计财处及相关专家人员进行实地复核或现场确认,再列入初步安排的项目名单。
  (三)按照规定需要征求委内有关业务处室意见的项目,主办业务处室应先征求各有关业务处室意见,经会稿后再提交分管主办业务处室的委领导审阅。
  (四)委分管领导对相关业务处室的初步安排建议进行审核。业务处室根据委分管领导的意见,对安排建议进行修改,形成处室初步意见,并将初步意见安排的项目汇总表电子文档上传至委内网设置的“省级工商发展项目库”,同时将纸质文稿送委计财处。由委计财处统一汇总、整理。
  (五)“省级工商发展项目库” 日常管理由委计财处负责操作。
  第五章  项目资金的专家评审
  第九条 提交评审方案,进行专家评审
  (一)由委计财处牵头,委各相关业务处室配合提供分行业的专家,组建统一的专家库,并由委计财处负责专家库的日常管理工作。
  (二)委相关业务处室根据各专项资金的具体情况和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提出专家评审方案,经委计财处会稿后,报分管该业务处室的委领导审批。
  (三)专家评审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1、拟评审的省级工商发展资金项目;2、专家评审须知(包括拟评审的省级工商发展项目的评审依据、评审标准、评审范围、评审规则、评审纪律及其他相关说明);3、参加评审的项目专家和财经专家的人数;4、评审的时间、地点、参加评审的人员;5、《福建省工商发展项目资金专家评审表》(附表3);6、《福建省工商发展项目资金专家评审结论汇总表》(附表4);7、评审程序;8、评审费用预算。
  (四)专家评审方案应送委计财处、驻委监察室和省财政厅企业处备案。委计财处、监察室和省财政厅企业处对专家评审过程进行监督。
  (五)专家评审会议由委相关业务处室负责组织实施。委计财处依据委相关业务处室报送的专家评审方案、评审所依据的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或项目资金补助所依据的法律法规)、项目资金申报指南等材料,会同驻委监察室在我委的省级工商发展项目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项目专家和财经专家参加评审会议。
  (六)每个评审项目都应当由2名以上项目专家和1名以上财经专家参加,并在《福建省工商发展项目资金专家评审表》上签署评审意见并签名。
  (七)专家评审结果应当场公布,参加评审的专家当场填写《福建省工商发展项目资金专家评审结论汇总表》,并经参加专家评审的委相关业务处室、委计财处、驻委监察室的相关人员签字。《福建省工商发展项目资金专家评审结论汇总表》一式4份分别由委相关业务处室、委计财处、驻委监察室和项目资金档案材料中予以保管备查。
  (八)专家评审结果作为项目资金安排的重要参考依据。委相关业务处室应当对专家评审中有异议的项目作出书面说明并将书面说明分别送委计财处和驻委监察室。
  第六章 项目资金的综合评议
  第十条 委相关业务处室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形成项目资金初步安排意见,经处务会议研究后,报委分管领导审核。
  第十一条 经委分管领导审核同意的各专项资金初步安排意见,由委相关业务处室牵头,计财处配合,与省财政厅企业处进行沟通和复核,形成各专项资金基本安排意见,送委计财处审核、平衡。
  第十二条 委计财处审核、平衡后,提出综合评议审核意见,经分管计财处的委领导审阅,并报委主任同意,提交委主任办公会议审定。
  第七章  项目资金下达
  第十三条 经委主任办公会议审定的省级工商发展项目,按规定应当向社会公示的,由委各相关业务处室会同委计财处通过媒体或省经贸委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限为7天。委监察室、计财处向社会公布公开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 对经公示无异议的或按规定不需向社会公示的省级工商发展项目,由委相关业务处室将经过委分管领导批准同意下达的项目资金安排方案的电子文档及时上传至委内网设置的“省级工商发展项目库”,同时将纸质文稿送委计财处。
  第十五条 所有资金下达文件统一编委计财处文号,由委相关业务处室起草项目资金下达文件,经业务处室处长审核后,经计财处会稿并商省财政厅企业处确定资金开支渠道、资金用途、资金核算规则等相关事项,经相关业务处室的委分管领导审阅,文稿由委计财处按照委公文处理程序,经办公室核稿,委主任签发,并由委计财处送省财政厅会签。
  第十六条 对公示有异议的项目,由委相关业务处室牵头、委计财处、驻委监察室配合,会同财政厅有关处室重新进行核查和审议,经确认无异议的项目,重新办文会同财政厅下达。
  第十七条 对公示后确有问题未列入资金扶持的项目,由委相关业务处室拟稿,与委计财处和驻委监察室会稿,以委名义向申请单位发出不被列入扶持项目的通知,同时抄送推荐单位。
  第十八条 有特定资金安排去向的省级工商发展项目经委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由委相关业务处室提出项目资金分配方案,并报委分管领导审批,由委计财处拟稿,编委计财处文号,委主任签发后下达。
  第八章  项目资金档案管理
  第十九条 委相关业务处室负责本处室的项目资金档案整理。具体步骤是如下:
  (一)每年5月1日前,委各相关业务处室将本处室上一年度12月31日前下达的项目资金文件、《福建省工商发展项目资金专家评审结论汇总表》、项目申报单位的申报材料(包括:《福建省工商发展项目资金申请表》、《福建省工商发展项目资金经济鉴证表》、《福建省工商发展项目资金专家评审表》等)、项目资金申报指南等汇总编制本处室的《福建省工商发展项目资金档案目录》(样本见附表5),并将整理装订成册的本处室的“省级工商发展项目档案资料”、《福建省工商发展项目资金档案目录》、项目库管理系统项目汇总资料的电子数据及其他相关资料的电子文档交委计财处汇总。
  (二)委计财处将各业务处室报来的“省级工商发展项目档案汇总资料”,按委办公室档案管理规定,送委档案室存档保管。
  第九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委各相关业务处室负责跟踪检查项目建设情况和资金到位情况,并逐步建立网上项目跟踪系统。
  委各相关业务处室每年各个专项至少抽查3个项目,同时对各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情况进行总结,并将总结报委分管领导、驻委监察室和委计财处。
  第二十一条 驻委监察室、委计财处负责监督委各专项资金审批是否按程序办理,委各有关业务处室要将各专项资金的管理办法、工作方案、专项资金申报指南、资金安排方案、资金下达方案、下达文件等及时送驻委监察室、委计财处。
  第二十二条 委计财处及时掌握资金下达情况和项目情况。委相关业务处室及时向委计财处书面告知资金下达进展情况,并及时报送资金下达文件,将下达资金项目的电子数据发送至委内网设置的“省级工商发展项目库”。
  第二十三条 委计财处、驻委监察室会同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经贸主管部门监察室,每年不定期对项目资金的到位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第二十四条 委计财处、驻委监察室牵头建立项目评估制度。每年会同省财政厅抽取若干个专项,委托中介机构进行绩效评估,绩效评估的费用从各专项资金中按一定比例据实安排,具体比例在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中明确。
  第二十五条 项目申请中,若承办单位采取欺骗手段取得资金并挪用、截留、侵占项目资金的,按照《福建省省级工商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闽财企[2007]12号)相关规定给予处理,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追究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对中介机构弄虚作假违法出具虚假鉴证材料的,省经贸委将通报给省财政厅、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依法给予相应处罚,并禁止该中介机构从事与我委及委属单位有关的任何经济鉴证服务。
  第二十七条 对省级工商发展资金项目评审专家违反评审纪律的,驻委监察室、委计财处将取消该专家评审资格,情节严重的,并向该专家所在单位的人事、监察部门通报。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福建省经贸委工商发展项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闽经贸计财[2007]366号)、《福建省经贸委项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闽经贸计财[2008]733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委计财处负责解释。
  附表:1.福建省工商发展项目资金申请表
  2.福建省工商发展项目资金经济鉴证表
  3.福建省工商发展项目资金专家评审表
  4.福建省工商发展项目资金专家评审结论汇总表
  5.福建省工商发展项目资金档案目录(样表)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经贸委省级工商发展项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

相关附件 附表1~5.xls    

本文出处:https://www.110109.com/gongsizhuce/47822.html

关注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