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贯彻执行《海南省会计师事务所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标题:海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贯彻执行《海南省会计师事务所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琼协监[2011]43号
发文部门:海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发文时间:2011-6-3
实施时间:2011-6-3
法规类型:价格管理,事务所管理
所属行业: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海南
发文内容:
各会计师事务所:
海南省物价局、海南省财政厅制定的《海南省会计师事务所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收费办法》)自2011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收费办法》的制定和实施,是规范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收费,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的一件大事。为认真贯彻执行《收费办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相结合的方式。审查企业会计报表;验证企业资本;办理企业合并、分离、清算事宜等其他审计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会计咨询等其他业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二、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收费办法》的要求,将收费依据、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等制作公示牌(栏),在会计师事务所办公场所显著位置进行公示,以方便客户了解和查询,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三、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严格执行收费标准。《收费办法》对会计师事务所服务项目、收费方式、收费标准等进行了明确规定,具有很好的可操作性。各会计师事务所要严格按照收费项目和标准进行收费,不得擅自制定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审计服务收费标准;不得违反规定降低或提高收费标准及浮动幅度收费;也不得以佣金、回扣等不正当方式竞争业务。会计师事务所投标报价不得低于《收费办法》规定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
四、各会计师事务所要规范收费管理。所有业务收费都应按照《收费办法》规定的收费标准开具发票入账。会计师事务所应加强业务收入管理,与业务收入相关的票据、账目如财务凭证、业务委托书、业务登记本、防伪标识使用情况表等应妥善保存,以备接受监督检查。
二0一一年六月三日
发文文号:琼协监[2011]43号
发文部门:海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发文时间:2011-6-3
实施时间:2011-6-3
法规类型:价格管理,事务所管理
所属行业: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海南
发文内容:
各会计师事务所:
海南省物价局、海南省财政厅制定的《海南省会计师事务所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收费办法》)自2011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收费办法》的制定和实施,是规范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收费,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的一件大事。为认真贯彻执行《收费办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相结合的方式。审查企业会计报表;验证企业资本;办理企业合并、分离、清算事宜等其他审计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会计咨询等其他业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二、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收费办法》的要求,将收费依据、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等制作公示牌(栏),在会计师事务所办公场所显著位置进行公示,以方便客户了解和查询,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三、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严格执行收费标准。《收费办法》对会计师事务所服务项目、收费方式、收费标准等进行了明确规定,具有很好的可操作性。各会计师事务所要严格按照收费项目和标准进行收费,不得擅自制定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审计服务收费标准;不得违反规定降低或提高收费标准及浮动幅度收费;也不得以佣金、回扣等不正当方式竞争业务。会计师事务所投标报价不得低于《收费办法》规定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
四、各会计师事务所要规范收费管理。所有业务收费都应按照《收费办法》规定的收费标准开具发票入账。会计师事务所应加强业务收入管理,与业务收入相关的票据、账目如财务凭证、业务委托书、业务登记本、防伪标识使用情况表等应妥善保存,以备接受监督检查。
二0一一年六月三日
本文出处:https://www.110109.com/gongsizhuce/4919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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