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个人所得税预征率问题的通知

发文标题:关于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个人所得税预征率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国税函[2008]977号
发文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2008-11-30
实施时间:2008-11-30
失效时间:2011/9/1 0:00:00
法规类型:个人所得税
所属行业: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信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以下简称代开货运发票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征率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88号)第四条规定的代开货运发票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统一按开票金额的2.5%预征个人所得税。
  二、年度终了后,查账征税的代开货运发票个人所得税纳税人,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预征的个人所得税可以在汇算清缴时扣除;实行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预征的个人所得税,不得从已核定税额中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十一月三十日


补充说明: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关于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个人所得税预征率问题的公告
发文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4号
发文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2011-7-27
实施时间:2011-9-1
 

关于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个人所得税预征率问题的通知


本文出处:https://www.110109.com/gongsizhuce/4919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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