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商品流通企业港口码头及厂[库]内基础设施计提折旧问题的通知

发文标题:关于商品流通企业港口码头及厂[库]内基础设施计提折旧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财商字[1996]124号
发文部门:财政部
发文时间:1996-6-12
实施时间:1996-1-1
失效时间:2008/1/31 0:00:00
法规类型:资产折旧、摊销和减值, 商业企业财务制度
所属行业:批发和零售贸易、餐饮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国务院各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加强财务管理,便于企业正确核算当期损益,并满足企业固定资产更新改造的需要,现对商品流通企业港口码头及厂(库)内基础设施计提折旧问题规定如下:
  一、商品流通企业自建的港口码头及厂(库)内道路基础设施以修建时发生的实际支出作为企业的固定资产原值入帐,并在下列年限内按平均年限法计提折旧:港口码头基础设施的折旧年限为25—30年;厂(库)内道路基础设施的折旧年限为10—15年。企业应按照《商品流通企业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在上述折旧年限的幅度内,确定本企业的具体折旧年限。
  二、自建厂(库)内道路支出较少的企业,可将该支出计入当期损益;已将自建厂(库)道路支出并入建造物总值的企业,应按建造物总值计提折旧,不得再单独就道路基础设施计提折旧。
  三、本规定自1996年1月1日起执行。本规定下发以前,企业港口码头及厂(库)内道路基础设施折旧年限和折旧方法与本规定不符的,改按本规定进行调整。

关于商品流通企业港口码头及厂[库]内基础设施计提折旧问题的通知


补充说明: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
发文文号:财政部令第48号
发文部门:财政部
发文时间:2008-1-31
实施时间:2008-1-31
 


本文出处:https://www.110109.com/gongsizhuce/4955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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