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财政局长沙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长沙市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标题:长沙市财政局长沙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长沙市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长财教[2013]18号
发文部门:长沙市财政局,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2013-7-12
实施时间:2013-7-12
法规类型: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长沙
发文内容

各区、县(市)财政局、人口计生局:
  现将《长沙市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长沙市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长沙市财政局 长沙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3年7月12日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长沙市财政局办公室 2013年7月15日印发
  长沙市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长沙市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确保专项资金安全运行,根据《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长沙市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长政办函〔2012〕148号),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县两级设立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专项资金,资金使用坚持“统筹安排、专款专用、加强管理、保证效益”的原则。
  第三条 人口计生部门负责核实确认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服务对象资格和人数,管理技术服务工作,编制资金需求计划,对相关数据进行综合分析。
  财政部门负责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专项资金的预算、决算,及时足额支付资金并对专项资金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 专项资金补助对象、支出范围和标准
  第四条 凡符合法定生育条件,且户籍在长沙市(或纳入各区、县〈市〉人口计生部门管理的常住人口和流动人口)的计划怀孕夫妇,均纳入全市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服务范围。
  第五条 符合条件的目标人群,每孩次享受一次长沙市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需要再次接受检查的,可在医生指导下自费接受孕前优生健康检查。
  第六条 专项资金用于:宣传教育、组织实施、咨询指导、体格检查、临床实验室检测、风险评估、随访、人员培训、质量控制、医疗设施维护和相关临聘人员工资等支出。
  第七条 长沙市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基本服务项目结算标准为每对夫妇每孩次400元。各区、县(市)人口计生、财政部门可根据本地出生缺陷高发病种及疾病流行情况,在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基本服务项目基础上有针对性地增加服务内容,确定本地区服务项目,并结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合理确定本地区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经费结算标准,超出上级规定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基本服务项目增设的区域性检查项目所发生的费用由县级财政负担。
  第三章 专项资金来源、拨付和结算
  第八条 市、县两级财政对专项资金予以足额预算安排,单独设立专项。
  第九条 长沙市农业户口或农村居民户口(含流动人口或夫妇一方为农村户口),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按照国家和省级结算标准(每对240元),负担结算70%(湘人口发〔2012〕25号)。其余部分,望城区、长沙县、宁乡县、浏阳市,市级财政承担40%、县(市、区)财政承担60%;芙蓉区、天心区、岳麓区、开福区、雨花区全部由区财政承担。
  长沙市城镇人口,按照每对夫妇每孩次400元结算标准结算,望城区、长沙县、宁乡县、浏阳市,市财政承担40%、县(市、区)财政承担60%;芙蓉区、天心区、岳麓区、开福区、雨花区全部由区财政承担。
  第十条 市级财政专项资金按计生考核年度据实结算下拨。县级财政应将上级下达的专项资金连同本级配套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到位。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结算流程:
  (一)符合条件的目标人群,自愿到定点服务机构接受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定点服务机构依据长沙市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有关规定,进行资格确认后,按规定提供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服务。同时建立相关档案信息。定点服务机构每月向县级人口计生部门报送检查人数和检查项目等情况,经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复核后,每月报市人口计生部门,同时报送同级财政部门。
  (二)市人口计生委根据县级人口计生部门报送的检查人数和检查项目等情况,适时进行抽查核实,并按计生考核年度提请市财政下拨专项资金。
  第四章 专项资金监督与检查
  第十二条 财政部门和人口计生部门建立专项资金监督检查机制。市财政局和市人口计生委每年采取直接或委托方式对各地资金拨付和管理等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三条 加强对定点服务机构的监督。定点服务机构不按协议履行检查项目、骗取专项资金的,取消定点服务资格,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的安排、使用、管理必须接受财政、监察、审计和人口计生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从事长沙市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的国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部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擅自改变或减少免费优生健康检查基本服务项目内容和降低服务标准的;
  (二)贪污、挪用、扣压、拖欠专项资金的;
  (三)玩忽职守,专项资金管理混乱的;
  (四)弄虚作假,虚报瞒报,出具证明不实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长沙市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县级财政和人口计生部门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和市人口计生委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长沙市财政局长沙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长沙市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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