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第三批零售企业分等定级工作的补充通知

发文标题: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第三批零售企业分等定级工作的补充通知
发文文号:闽经贸函商贸[2013]24号
发文部门: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发文时间:2013-1-11
实施时间:2013-1-11
法规类型:行业规定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福建
发文内容

福州市商贸局,泉州市、漳州市经贸委:
  我委《关于开展第三批零售企业分等定级工作的通知》(闽经贸函商贸[2012]829号)已对相关工作作了布置,为保证工作顺利开展,确保分等定级工作质量,现结合商务部流通发展司《关于第三批零售企业分等定级工作时间安排的补充通知》,对我省第三批零售企业分等定级工作补充通知如下:
  一、实施步骤及时间安排
  (一)企业申报(截至2013年2月28日)。对照《百货店等级划分及评定》(GB/T27916-2001)标准(可登录商务部网站“中国零售业分等定级信息管理系统”政策法规栏目下载),符合条件的企业自愿向设区市经贸部门提出参评书面申请,已审定为达标级1年以上的百货店可直接申报晋级或复查,《百货店分等定级申报表》见省经贸委闽经贸函商贸[2012〕829号文附件1。
  申报参加分等定级的百货店要对照国家标准,重点查找薄弱环节,进行整改,并按《百货店分等级划分及评定》附录A《达标级百货店评定细则》或附录B《金鼎级百货店评定细则》进行自评,要按照评定指标及分值表中的“说明”一栏要求,准备相关证明材料备查。
  《百货店分等定级申报表》和企业自评情况请于2013年2月28日前报送设区市经贸部门,并在“中国零售业分等定级信息管理系统”进行注册和填报。
  (二)审核评定(2013年3月1日—4月15日)。在企业申报的基础上,由设区市经贸部门依据《商务部关于全面开展零售企业分等定级工作的通知》(商改发[2007]33号)和《商务部办公厅关于2008年零售企业分等定级工作的通知》(商改字[2008]15号)及《百货店分等级划分及评定》(GB/T27916-2001)附录A《达标级百货店评定细则》、附录B《金鼎级百货店评定细则》的有关规定,分别进行审核初评。初评通过的请填报《百货店分等定级审定表》(见闽经贸函商贸[2012]829号附件2),连同企业申报材料送省经贸委商贸处(其中达标店申报复查的初审材料请在3月8日前报;申报达标店和达标店申报晋级金鼎级的,请在3月30日前报送)。同时在“中国零售业分等定级信息管理系统”完成相关的网上审核操作。省经贸委将在3月15日前完成第二批达标店的复查工作;4月15日前完成申报达标级和达标级申报晋级金鼎级的分等定级相关工作,并按商务部规定的程序进行公示、确认、推荐上报等工作。
  二、相关工作要求
  (一)严格评定标准与程序。各单位要重视第三批零售企业分等定级工作,认真贯彻《百货店等级划分及评定》的国家标准,切实加强领导,按要求组织成立审评小组,严格按评定标准与程序开展工作,及时报送材料。尚未按要求报送《设区市经贸主管部门百货店分等定级审评小组及联络员名单》(见闽经贸函商贸[2012]829号附件3)的,请在1月25日前报送。
  (二)开展学习培训。要组织申报企业相关人员和设区市经贸部门审评小组成员系统学习了解零售业分等定级国家标准、工作要求、程序规定以及“零售业分等定级信息管理系统”操作方法等。上述材料商务部已在“中国零售业分等定级信息管理系统”发布(部分内容需注册登录系统内页后才可查阅),请设区市经贸部门与申报企业及时上网注册后进入系统查阅。
  三、其它事项
  (一)系统登录方式:中国零售业分等定级信息管理系统网址为zglsy.mofcom.gov.cn,或登录商务部网站流通业发展司主页右侧“中国零售业分等定级信息管理系统”。
  (二)注册方式:申报企业可直接注册,并网上填报《百货店分等定级申报表》,待设区市经贸部门审核通过后才能进行后续操作。设区市经贸部门注册用户名为本设区市名称(如泉州市),初始密码请电话询省经贸委商贸处。
  (三)第二批金鼎百货店的复查工作由商务部组织开展。
  联系人:蔡雅景,电话:0591-87513506;
  传真:0591-87801017;
  电子邮箱:syc87801017@。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2013年1月11日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第三批零售企业分等定级工作的补充通知


本文出处:https://www.110109.com/gongsizhuce/50380.html

关注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