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继续执行农村信用社有关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发文标题:关于继续执行农村信用社有关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财税[2001]50号
发文部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2001-4-6
实施时间:2001-1-1
失效时间:2008/1/31 0:00:00
法规类型:营业税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为了扶持农村信用社的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对农村信用社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从2001年1月1日到2002年12月31日,对农村信用社继续按照6%的税率征收营业税。其中按照5%税率计征的部分由地方税务局征收,按照另外1%税率计征的部分由国家税务局征收。随同营业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仍按营业税应交税额中按5%税率征收的部分计征,并由原征收机关负责征收。
  二、从2003年1月1日起,对农村信用社按照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
  特此通知。

2001年4月6日

关于继续执行农村信用社有关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补充说明: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
发文文号:财政部令第48号
发文部门:财政部
发文时间:2008-1-31
实施时间:2008-1-31
 


本文出处:https://www.110109.com/gongsizhuce/50808.html

关注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