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做好国家2012年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青经信字[2012]60号
发文部门:青岛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发文时间:2012-7-4
实施时间:2012-7-4
法规类型: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青岛
发文内容:
各区、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工信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12年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工信厅联企业[2012]121号)和财政部、工信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办法》(财企[2012]97号)要求,现将国家2012年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项目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重点和申报条件
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以下简称担保机构)2011年度在保的单笔1500万元(含)以下的中型、小型、微型企业贷款担保业务给予补助,重点补助对小型微型企业的贷款担保业务和低担保费率的贷款担保业务。
申请担保资金的担保机构须按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和有关要求及时通过“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信息报送系统”填报业务信息,并符合以下条件:
1、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和经营,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取得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
2、经营担保业务2年及以上,无不良信用记录。
3、担保业务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业务管理规定及产业政策,当年新增中小企业担保业务额占新增担保业务总额的70%以上或当年新增中小企业担保业务额10亿元以上。
4、对单个企业提供的担保责任余额不超过担保机构净资产的10%,对单个企业债券发行提供的担保责任余额不超过担保机构净资产的30%。
5、担保机构当年新增担保业务额达平均净资产[即:(年初净资产+年末净资产)/2]的3.5倍以上,且代偿率低于2%。
6、平均年担保费率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
7、内部管理制度健全,运作规范,按规定提取准备金,并及时向财政部门报送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和有关信息。
8、近3年没有因财政、财务或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及其他监管部门的处理处罚。
9、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二、支持方式和支持额度
(一)担保业务补助项目。对担保机构开展的中型、小型、微型企业贷款担保业务按照2011年平均在保余额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助。2011年平均在保余额根据每笔担保贷款的2011年实际在保天数按年折算。其中,对小型企业单笔担保贷款500万元(含)以下的,折算成年平均在保余额后的补助比例(以下简称折算后的补助比例)不超过2%;对微型企业单笔担保贷款100万元(含)以下的,折算后的补助比例不超过3%,单笔担保贷款100万元至500万元(含)的,折算后的补助比例不超过2%;其他担保业务,折算后的补助比例不超过0.5%。
(二)保费补助项目。对2011年在保的担保费率低于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50%的中型、小型、微型企业贷款担保业务进行补助,补助比例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50%与实际担保费率之差。重点补助低担保费率的微型、小型企业贷款担保业务。
以上两类补助项目中,已获得担保资金补助的担保机构在2011年度以前发生且2011年在保的担保业务,不再重复补助。
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可以同时申请以上不限于一项支持方式的资助,但单个担保机构当年获得担保资金的资助额最多不超过2000万元。
三、项目申报、审核和上报
(一)项目申报。符合项目储备工作要求的担保机构按属地化管理原则,向注册地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提出资金申请报告,并提供项目申报资料(详见附件1)。同时,使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信息报送系统”的用户名和密码,登录“国家中小企业专项资金项目管理系统”的担保资金端口(以下简称“项目管理系统”),按使用说明填报相关信息。
(二)项目审核。各区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根据《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办法》要求组织项目审核,对项目申报资料的一致性、完整性以及真实性提出审核意见。
(三)项目上报。各区市财政部门会同同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于2012年7月5日前将担保资金申请报告、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项目汇总表(详见附件2)上报市财政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同时,将项目申报资料(4份)作为附件上报市经济信息化委。各区市留存申报原始资料备查。
本通知未尽事宜,按照本文所涉及的相关文件执行。
市经济信息化委联系电话:85912656
市财政局联系电话:85855859
附件:1.项目申报资料要求
2.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项目汇总表
二〇一二年七月四日
附件1:
项目申报资料要求
担保机构提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申请报告的同时,需提供以下项目申报资料,并按照顺序装订成册。
一、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申请书封面(项目管理系统生成)。
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申请和审核意见表(项目管理系统生成)。
三、担保机构基本情况表(项目管理系统生成)。
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五、担保机构提供融资性担保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六、担保机构提供经协作银行盖章确认的2011年度在保(在保包括2011年初结转和2011年新增两个部分)的贷款担保情况明细表(原件,项目管理系统生成)。
七、担保机构2011年度审计报告和项目专项审计报告。年度审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含担保余额变动表)和附注。项目专项审计报告包括2011年增加的贷款担保业务额,其中为中小企业担保贷款额及其占比;平均贷款担保费率;代偿率;风险准备金提取情况等。年度审计报告已列明项目专项审计报告内容的,可不再提交项目专项审计报告。
八、担保机构2011年度完税证明汇总表(项目管理系统生成)及完税(免税)证明。
九、对上述文件真实性负责的声明(须加盖项目单位公章)。

本文出处:https://www.110109.com/gongsizhuce/5178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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