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2013-2015年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文号:长政办发[2013]15号
发文部门: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2013-4-27
实施时间:2013-4-27
法规类型:国土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长沙
发文内容: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有关单位:
《长沙市2013-2015年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4月27日
长沙市2013-2015年金属非金属矿山
整顿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金属非金属矿山(含尾矿库,以下统称矿山)安全生产监管,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开采行为,改善我市矿山数量多、规模小、分布散、基础差的状况,提升矿山安全生产保障能力,促进矿山安全生产状况持续稳定,实现矿山的本质安全,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2013-2015年金属非金属矿山依法整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13〕1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精神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切实落实政府、部门和矿山企业的责任,严格按照控制总量、淘汰落后,标本兼治、整改提升,依法依规、稳步推进和“关闭一批,整合一批,提高一批”的原则,依法取缔和关闭无证开采、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破坏生态、污染环境等各类矿山尤其是小矿山,扎实推进矿山整合重组,进一步规范矿山开采秩序,提高产业集中度,提升技术装备水平、抗灾能力和安全保障水平,促进全市矿山的本质安全与健康发展。
二、工作目标
到2015年底,通过统筹采取“关闭、整合、整改、提升”以及严格源头管理等措施,基本杜绝无证开采等非法违法行为,依法整顿关闭不符合产业政策、安全保障能力低下的小型矿山,有效遏制浪费破坏矿产资源、严重污染环境等行为,全市依法关闭矿山企业数量不少于97家,矿山企业总量只减不增,矿山安全基础工作进一步加强,生产规模化、作业机械化、行为标准化、管理信息化、决策科学化、环境园林化水平进一步提高,生产安全事故稳中有降,继续杜绝较大及较大以上事故。
三、整顿重点
(一)对存在下列非法违法开采行为之一的矿山依法予以取缔关闭:
1、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证照,擅自从事矿产资源开采的;
2、关闭后擅自恢复生产的;
3、存在持勘查许可证采矿、越界开采等违法行为,且拒不整改的;
4、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环境治理设施“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规定,拒不执行安全环保监管指令、逾期未完善相关手续的;
5、采矿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未提出延期换证申请,经限期整改仍不申请办理延期换证手续的。
(二)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矿山,经限期停产整改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予以关闭:
1、存在重大安全和环境隐患的;
2、技术装备落后、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得不到保障的;
3、小型露天矿山无正规设计或不按设计规范建设、应采用而未采用中深孔爆破、未实行机械铲装和机械二次破碎,以及未实行分台阶(分层)开采的;
4、相邻小型露天采石场开采范围之间最小距离不符合有关规定的;露天采石场与周边人员居住场所、重要建(构)筑物及设施最小安全距离达不到国有关规定要求、爆破作业不能确保安全的;
5、地下矿山通风系统不完善或未实行机械通风的;采场管理混乱的;不按设计要求开采,存在大范围采空区未采取有效措施的;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水情不清且未采取有效探放水措施的;输送人员的矿井提升设备未经检测检验合格的;
6、尾矿库危库、险库未按要求治理或治理后仍不符合安全环保要求的;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排放尾矿的;坝体超过设计坝高、超设计储存尾矿、超量排放尾矿、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未经审批擅自回采尾矿的;
7、地下矿山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监测监控系统、人员定位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建设的;
8、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
9、发生较大及较大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次生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
(三)对存在下列情形(工艺、技术、装备落后,不符合产业发展政策)之一的矿山限期予以关闭:
1、一个矿体存在多个开采主体、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已经纳入资源整合范围要求进行关闭的;
2、露天采石场生产规模低于10万吨/年;
3、使用国家或地方政府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技术和装备,在规定期限内未整改的;
4、地下矿山在开采采动移动角影响范围内有民房等地面设施而未采取处理措施或处理措施不到位的;
5、地下开采的采石场不按设计开采、安全隐患严重的;
6、砖瓦用粘土、页岩等资源开采不符合国家关于保护土地资源、保护环境相关政策的。
四、关闭标准
(一)吊销或注销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照。
(二)拆除供电、供水、通风、提升、运输等直接用于生产的设施和设备。
(三)地下矿山要炸毁或填实矿井井筒,露天矿山要恢复生态环境或治理边坡,尾矿库要履行闭库程序。
(四)消除重大安全、地质灾害和环境隐患,地表设立明显警示标志。
(五)清理收缴矿山留存的民用爆炸物品和危险化学品。
(六)妥善做好关闭矿山从业人员的遣散工作。
五、部门职责
整顿关闭工作由市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和检查验收,相关区县(市)人民政府负责具体实施,安全监管、国土资源、公安、环保、工商、电业等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各部门职责分工如下:
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矿山依法作出停产整顿、停止施工的行政处罚,并向当地政府提出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拟关闭矿山名单;依法暂扣停产整顿矿山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对当地政府决定关闭的矿山,及时依法吊(注)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按照职责范围依法查处非法开采、超深越界开采、以采代探等违法行为,向当地政府提出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的拟关闭矿山名单;将矿山企业的外部安全距离作为颁发采矿许可证的重要条件;依法暂扣停产整顿矿山的采矿许可证,对当地政府决定关闭的矿山,及时依法吊(注)销采矿许可证。
公安部门负责对当地政府决定关闭的矿山停供民爆物品,依法收缴剩余民爆物品,吊销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负责维护矿山整顿关闭现场的治安秩序;负责按照当地政府或整顿关闭领导小组下达的民爆物品限量供应计划,对停产整顿矿山的安全隐患整改严格实行民爆物品限量审批;负责对整顿关闭矿山储存民爆物品的仓库进行日常检查,防止非法买卖民爆物品的行为发生。
环保部门负责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向当地政府提出不符合环保要求拟关闭矿山名单,对当地政府决定关闭的矿山依法吊销排污许可证,监督关闭矿山消除重大环境隐患。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当地政府决定关闭的矿山及时依法吊(注)销工商营业执照。
电业部门负责查处非法转供电行为,对当地政府决定整顿关闭的矿山,负责及时依法采取限电、停电、拆除供电设施等措施。
六、实施步骤
(一)宣传发动阶段(2013年5月5日前)。研究制定整顿关闭工作实施方案,将省政府下达给我市的整顿关闭任务逐年分解到相关区县市(见附件2),召开全市非煤矿山整顿关闭工作会议进行动员部署,落实责任,明确目标。各有关区县(市)结合本地实际,组织制定本地区具体的实施方案,明确整顿关闭工作目标、方法步骤和配套的政策措施等,细化关闭矿山的范围和对象,并成立领导小组,加强对整顿工作的督促和指导。各相关县、乡两级人民政府要广泛宣传、深入发动,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体,广泛深入宣传整顿关闭工作的重大意义及有关政策措施,为开展整顿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二)取缔关闭阶段(2013年5月5日—2013年7月15日)。各地组织开展全面排查,利用12350举报平台,鼓励广大群众积极举报非法违法开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仍冒险作业等违法行为。对检查发现和举报核实的应予以取缔关闭的5类重点整顿对象,由相关县、乡两级人民政府组织力量,按照“六条标准”(切除电源、收缴火工品、拆除设备、炸毁设备、炸毁井筒、遣散人员、恢复地貌)依法依规及时取缔关闭到位。
(三)依法关闭与限期关闭阶段(2013年7月16日—2014年6月30日)。
1、各级安全监管、国土资源、环保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在全面排查、依法依规下达执法文书、明确整改内容、措施、目标与期限的基础上,对限期停产整改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9类重点整顿对象以及工艺、技术、装备落后,不符合产业发展政策的6类限期关闭对象,分别向当地政府提出拟关闭名单。
2、对应予以关闭和限期关闭的矿山,由县级人民政府及时作出关闭决定,并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公告关闭名单,同时抄送相关部门。
3、公告期结束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按照关闭标准对公告关闭的矿山实施关闭,认真落实吊销证照、拆除设备设施、炸毁井筒等各项工作措施。
4、关闭工作完成后,由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分别组织有关部门对关闭工作实施验收。
(四)整合兼并与整改提升阶段(2014年7月1日—2015年12月31日)。
1、在全面排查摸底的基础上,相关区县(市)人民政府按照“政府引导、企业主体、市场运作、规模开采、安全开采”的原则,研究确定整合对象,科学编制整合方案。方案由相关区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拟定后,报市国土资源局批准,再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2、坚持“先关闭、后整合”的原则,对于被列为整合范围的矿山,国土资源、安监、工商等部门先依法注销相关证照,并在当地主要媒体上进行公告。对纳入整合范围、拒绝整合的,各相关部门不得对其办理相关证照延期换证手续,并提请当地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3、各地建立完善整顿工作联动机制,将整顿工作与矿山行政许可、“三同时”审查、安全生产标准化改造升级、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安全生产先进适用技术推广应用等工作有机结合起来,促进矿山企业开采规模、工艺技术和装备水平的提升。对限期整改仍达不到规定规模或安全环保要求的,依法予以关闭。
七、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以分管副市长为组长,市政府分管安全生产的副秘书长、市安全监管局局长及市国土资源局局长为副组长,市发改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安监局、市工商局、市电业局等部门为成员的整顿工作领导小组(见附件1),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安监局。各相关区县(市)人民政府要成立由政府领导同志任组长,相关部门参加的整顿工作领导小组。整顿工作由市政府统一领导,市整顿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一部署和督查抽查,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协调和对相关区县(市)政府的检查验收,相关区县(市)人民政府负责具体实施,各级各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二)从严把握源头。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确保本地矿山企业数量不增加的情况下,对属以下情形之一的新建项目一律不予批准:
1、露天采石场生产规模低于10万吨/年的;其他矿山年生产能力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生产规模的;
2、地下开采的采石场;
3、开采年限小于3年的;
4、没有按照《湖南省矿产资源开采登记条件规定》(省政府令第257号)的规定配备专业技术和生产作业人员的;
5、露天采石场与周边人员居住场所、重要建(构)筑物及设施最小安全距离小于300米的;
6、露天采石场与铁路直线距离小于1000米的;
7、相邻露天采石场开采范围之间的最小安全距离小于300米的;
8、露天采石场没有采用中深孔爆破技术进行开采的;
9、采动移动角影响范围内有民房的;
10、未达到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条件要求的。
对原已取得采矿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但未按规定整改达到下列条件的矿山,有关部门不得予以延期换证:
1、矿山企业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生产作业人员配备达不到《湖南省矿产资源开采登记条件规定》(省政府令第257号)规定要求的;
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条件要求的。
(三)推动政策落实。各地要积极引导、鼓励和支持矿山开采规模、资金实力、技术能力、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相对优势的矿山企业以收购、兼并、控股等多种方式整合改造周边矿山企业。要根据国家、省相关规定研究制定非煤矿山关闭的转产扶持、经济补偿、再就业培训等政策措施,筹集资金用于关闭矿山的经济补偿,积极探索建立小型非煤矿山正常退出机制,确保社会稳定。
(四)加强考核督查。整顿工作期间实行半年调度、逐年检查验收和目标考核制度。各相关区县(市)要建立关闭矿山、拟关闭矿山基本情况台账,每半年提出一批本地区的拟关闭矿山名单,分别于每年6月和10月报市整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全市每年组织对相关区县(市)整顿工作情况进行阶段性检查验收,并将矿山整顿工作情况列入对各相关区县(市)和市直有关部门年度评先考核的重要内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评先:检查验收、群众举报、上级督办发现存在非法生产矿点没有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查处的;没有按时间进度完成关闭任务的;已关闭矿山名单中有2处未关闭到位的;整顿工作期间因非法生产或关闭措施不到位引发死亡事故或一次重伤3人以上事故的。市整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每10月将组成督查组,对各地开展矿山整顿的工作情况进行督查,并对各相关区县(市)上报的已关闭矿山按不低于10%的比例进行抽查。
(五)严格责任追究。凡应关闭矿山而未采取关闭措施,或明关暗开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对企业负责人从严追究责任;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相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查清情况列出名单而未落实的,以及有关部门已上报名单而区县(市)人民政府未及时作出决定并采取关闭和停产整顿措施,致使非法生产企业(单位)存在的,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国发〔2010〕23号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整顿工作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得力、非法违法行为普遍存在或安全隐患严重的区(县、市)和乡(镇、街道),由市整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规定进行警示、通报和约谈,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凡在整顿工作中工作不力、失职渎职、循私舞弊的工作人员,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八、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附件:1、长沙市金属非金属矿山依法整顿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长沙市2013-2015年金属非金属矿山关闭计划表

本文出处:https://www.110109.com/gongsizhuce/5238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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