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严格掌握对社会福利生产单位减免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标题:关于严格掌握对社会福利生产单位减免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财税字[1985]235号
发文部门:财政部, 民政部
发文时间:1985-8-20
实施时间:1985-8-20
法规类型:税款征收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财政厅(局)、税务局,重庆、武汉、沈阳、大连、哈尔滨、西安、广州市民政局、财政局、税务局,加发南京市民政局、财政局、税务局:
  自对民政部门举办的社会福利生产企业减免税收照顾的规定,执行以来,对于鼓励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支持福利生产事业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在执行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据部分地区反映,由于管理不严,有些地方利用国家对福利单位照顾的政策,将乡镇企业,特别是一些产值大、税率高、利润多的企业转为福利工厂,使得原来正常纳税的单位得以减税免税;有些企业为了达到减免税收的目的,将非残疾人员(例如吐字不清、听力减退、退休人员等)作为残疾人计算比例;有的残疾人只在工厂挂名拿工资,并不参加生产劳动等等。另外,部分乡镇企业转为福利企业后,又不积极安置残疾人员就业,造成新的矛盾。上述问题严重影响了国家对残疾人就业照顾措施的贯彻落实,使国家财政收入受到损失。为了正确体现国家对安置残疾人就业的扶持政策,使福利生产事业健康发展,堵塞漏洞,确保国家财政收入,必须严格掌握减免税的审批工作。为此,现规定:
  一、本通知下达后,各地不得再将现有乡企业转为社会福利生产企业。今后,如有转办,均应照章征税,不得给予减免税照顾。对本通知下达前已转办的福利企业,应由各县(区)民政局、税务局进行一次清理、严格审查,并按本通知规定重新办理减免税的审批手续,未经批准的,一律不得减免税收。
  二、凡属安置“四残”人员就业的福利生产企业,均应提出申请,并提供有关资料,报县(区)民政局、税务局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审查。对于符合减免税条件的福利企业,由税务部门按照税收管理体制的规定批准给予减免税照顾。
  经过批准享受减免税照顾的福利生产企业,如经营活动、安置残疾人员的情况发生变化,应及时申报。凡隐瞒不报,故意减少国家财政收入的,按偷税漏税处理。
  三、福利生产企业安置的“四残”人员,必须达到规定的比例才能享受减免税照顾。“四残”人员系指盲、聋、哑及肢体残疾者,但对只挂名,不参加生产劳动的“四残”人员,以及临时工,离退休人员等,均不得作为“四残”人员计算比例。
  四、对福利生产企业的减免产品税,只限于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应纳的税收。对委托外单位加工的产品,均不给予减免税照顾。
  五、对福利企业生产销售属于全国统一规定不能减免税的酒、糖、钟、表及其零配件、缝纫机、自行车、电风扇及其零配件、电度表、电冰箱、摩托车、焚化品等,都应按照规定税率征税。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减免产品税、增值税的,需报财政部批准。
  对安置“四残”人员就业的福利生产企业给予减免税照顾,是鼓励残疾人员自食其力,体现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重要措施,各地都要认真贯彻执行。对于以安置“四残”人员为名,偷税漏税,减少国家财政收入的,各级民政部门、税务部门要认真检查,严肃处理。希各地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订具体办法,切实加强对社会福利生产单位的管理工作。 

本文出处:https://www.110109.com/gongsizhuce/5280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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