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向社会公开征集消费领域合同“霸王条款”的通告
发文文号:浙工商同[2012]3号
发文部门: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文时间:2012-4-12
实施时间:2012-4-12
法规类型:工商综合法规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浙江
发文内容:
今年是我省实施《浙江省合同行为管理监督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十周年,也是国家工商总局统一部署开展整治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专项行动的一年。为进一步营造放心的消费环境,维护公平的消费市场交易秩序,浙江省工商局、浙江省消保委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向社会公开征集消费领域合同“霸王条款”活动。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在生活消费领域,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的商品或服务交易,往往通过采用合同格式条款来实现。但在消费过程中,总会遇到形形色色的“霸王条款”,一些合同格式条款提供者利用格式条款不与对方协商、重复使用等特点,将自己的意思强加给作为弱势一方的消费者,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一般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和店堂告示等形式表现。为此,本次征集活动的重点为:
一是依法应备案而未备案的格式合同。根据《规定》,房屋买卖、租赁及其居间、委托合同,物业管理、住宅装修装饰合同,旅游合同,供用电、水、气、热合同,有线电视、邮政、电信合同,消费贷款、人身财产保险合同,旅客运输合同,汽车销售服务合同等八大类格式条款,经营者应当在开始使用该格式条款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合同样本报核发其营业执照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根据我省要求,经过备案的格式合同,合同文本正上方将印有统一的备案编号或左上角印有备案工商红盾标志,广大消费者可以此作为鉴别依据,向所在地工商部门投诉或举报经营者使用应备而未备的格式合同。
二是服务类、商品类消费领域的“霸王条款”。广大消费者在《规定》明确的八大类或在网络商品交易服务、快递、餐饮、商场、经营性培训以及预付式美容美发、健身、超市购物卡等领域消费时遇到或发现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霸王条款”,均可以通过以下规定方式,向所在地工商部门或消保委(见附件1)举报或提供有关情况(包括相关资料、格式条款原件或复印件)。为便于消费者鉴别什么是“霸王条款”,现公布一批经省合同格式条款专家审查委员会审定的我省主要消费领域合同“霸王条款”(见附件2)。同时,欢迎提供有关解决方法和修改建议。
本次征集活动,旨在针对“霸王条款”分布范围广、涉及领域多、侵害方式变化快等特点,鼓励、发动广大消费者共同参与消费维权活动,让“潜伏”在各个消费领域的“霸王条款”及时曝光。同时,整治“霸王条款”离不开社会各界的支持,需要形成有利的舆论氛围和社会合力,提升消费者自我维权意识,挤压“霸王条款”的生存空间,让更多的“霸王条款”走向终结。
本次征集活动从通知发布之日起至2012年5月20日止。征集结束后,省工商局和省消委会将组织专家对征集到的“霸王条款”进行归类分析和公开点评,并作为下一阶段全省工商部门整治“霸王条款”专项行动的重要线索,逐步依法加以治理。各级工商部门、消保委还将会同相关行业协会加大对此类行为的规范力度,引导加强行业信用建设,坚决遏制消费领域“霸王条款”现象,努力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附件:1.省、市消保委联系方式(略)
2.我省主要消费领域常见“霸王条款”(略)
二○一二年四月十二日

本文出处:https://www.110109.com/gongsizhuce/5399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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