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太阳食品[天津]有限公司出口各类蛋粉适用退税率问题的批复

发文标题:关于太阳食品[天津]有限公司出口各类蛋粉适用退税率问题的批复
发文文号:国税函[2005]1175号
发文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2005-12-13
实施时间:2005-12-13
失效时间:2011/1/4 0:00:00
法规类型:出口退税
所属行业:特定单位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太阳食品(天津)有限公司出口各类蛋粉适用退税率问题的请示》(津国税进[2005]23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从加工工艺过程看,全蛋粉、蛋白粉和蛋黄粉应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在目前海关归类不变的前提下,可用扩展码的办法解决太阳食品(天津)有限公司出口各类蛋粉适用退税率问题,即将海关商品码04089100“干的其他去壳禽蛋”扩展为040891001“干的其他去壳禽蛋”,征税率13%,退税率5%;040891002“蛋粉(全蛋粉、蛋白粉和蛋黄粉)”,征税率17%,退税率13%。
  请各地税务机关登录总局进出口税司服务器程序发布目录,下载新的出口退税率文库,安装到出口退税审核系统中使用。

关于太阳食品[天津]有限公司出口各类蛋粉适用退税率问题的批复


补充说明: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发文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2011-1-4
实施时间:2011-1-4


本文出处:https://www.110109.com/gongsizhuce/5400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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