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1993年12月31日前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有关问题的批复
发文标题:关于1993年12月31日前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有关问题的批复
发文文号:国函[1998]106号
发文部门:国务院
发文时间:1998-12-5
实施时间:1998-12-5
法规类型:外商投资管理, 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外经贸部、财政部、税务总局:
你们《关于1993年12月31日前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请示》([1998]外经贸资发第928号) 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的决定》,对1993年12月31日前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超税负返还政策执行到1998年底,不再延长。
二、对1993年12月31日前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实行的不征不退政策(即: 出口货物实行免税办法,从国内采购原材料照征国内税收,最后一道出口环节免税,进项税额不予抵扣也不退税的办法),继续执行到2000年底。
三、对1994年1月1日后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仍执行现行的出口退税办法。
四、 具体由你们对外发布并组织实施。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五日
发文文号:国函[1998]106号
发文部门:国务院
发文时间:1998-12-5
实施时间:1998-12-5
法规类型:外商投资管理, 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外经贸部、财政部、税务总局:
你们《关于1993年12月31日前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请示》([1998]外经贸资发第928号) 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的决定》,对1993年12月31日前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超税负返还政策执行到1998年底,不再延长。
二、对1993年12月31日前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实行的不征不退政策(即: 出口货物实行免税办法,从国内采购原材料照征国内税收,最后一道出口环节免税,进项税额不予抵扣也不退税的办法),继续执行到2000年底。
三、对1994年1月1日后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仍执行现行的出口退税办法。
四、 具体由你们对外发布并组织实施。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五日
本文出处:https://www.110109.com/gongsizhuce/5400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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